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2016年9月,因应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天津科技大学成立了“食品安全伦理与法治”创新团队,笔者担任团队负责人与团队成员一起,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重要的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口碑。拙着《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便是该成果之一。
《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在体例上,全面涵盖了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法治16字方针,拙着对食品犯罪治理的研究与时俱进,进入了研究的新阶段、新境地。食品犯罪治理的研究不可孤立、静止、片面,必须惯穿刑事法治实践的全过程,落实到刑事法治实践的各个方面。对食品犯罪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方位、全流程的研究,让本专着结构完整、内容详实、富有新意。
《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在内容上,将食品犯罪的刑事治理拓展到法治的全领域,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开拓了研究的新视野,丰富了研究的新内容。首先,恪守学术规范,知古鉴今、洋为中用,综述前人研究成果,包括食品犯罪立法研究的综述、食品犯罪执法研究的综述、食品犯罪司法研究的综述以及食品犯罪群防群治研究的综述。其次,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刻画了食品犯罪的立法状况、食品犯罪执法及渎职的状况、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犯罪和危害食品供应安全犯罪的状况、食品犯罪群防群治的状况。再次,具体阐述了食品犯罪的罪之改进和刑之完善、食安执法渎职犯罪的分析认定、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犯罪和危害食品供应安全犯罪的公正司法、食品犯罪群防群治的优化路径以及维权过度的无罪化思路。
《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在创新上,注重对大数据分析方法的运用,刻画了食品犯罪的基本状况;重新勾勒了食品犯罪研究的领域,重构了食品犯罪的分类;运用罪过情感理论,解决了一些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第一,在食品犯罪科学立法方面,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的特殊规律,别有洞天地阐述了刑事政策的自证预言,发现了“犯罪生产现象”及其规律,指出了“刑法与刑罚两极分化”的危险倾向,论证了财产刑不充分,会导致犯罪的非法暴利与服刑劳动之间的交易,还提出了“重罚指数”和“重改指数”等全新的学术概念,重新演绎了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的运行逻辑。并对食品犯罪的罪之改进和刑之完善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第二,在食品犯罪严格执法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行刑衔接的三大渠道;运用罪过情感理论,深入阐述了监督故意和监督过失问题;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论证了监督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并且拓展视野,深入探究了食安执法领域中7种渎职犯罪。第三,在食品犯罪公正司法方面,首创性地将食品犯罪划分为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犯罪和危害食品供应安全犯罪两种类型,并深入研究了7个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犯罪和7种危害食品供应安全犯罪,在犯罪认定中贯彻唯物主义决定论,切实做到罪责自负,坚持遵循犯罪化的基本逻辑。提出“食品安全指数”的概念,提升了食品犯罪治理的科学性,提出“危害后果常态”等学术概念,开拓了研究视野。第四,在食品犯罪群防群治方面,深入论述了食品犯罪群防群治的理论基础和治理策略;不仅揭示了食品犯罪群防群治中存在的问题,还阐述了食品犯罪群防群治的优化路径;不仅分析了食品消费者维权过度的四种类型,还充分论证了食品消费者维权过度现象的非理性特征和无罪化思路。
总之,《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在食品犯罪的治理上,综述中外研究成果,客观分析现实状况,广泛借鉴域外经验,响应新时代法治主张,对食品犯罪从田间地头到餐桌舌尖的全过程进行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群防群治的全方位研究。冀望对高校法学专业师生、食品安全研究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广大政法工作者的教学、研究和工作有所裨益。
来源:温建辉:《食品犯罪刑事治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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