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强化政治监督是新时代以来的新提法,也承担着新使命和新任务,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作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部署。近些年来,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运行,尤其是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开创实施,让强化政治监督具有了明显的治理效能。这就要求在学理层面进行高度的概括与深化,一方面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具备理论框架,另一方面要涵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概念体系。其中,以效能导向的理论重构可以揭示从“纠错机制”到“治理工具”的理论演进。同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化的时代背景下,强化政治监督显现出权力运行与治理目标的有机结合特征,以此形成权威性和成效性兼具的双重机制。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实施过程中也应该遵循相应的法治规范,力求在权力约束与目标实现之间形成协同运作。
关键词:强化政治监督 监督机制 治理效能 法治规范
问题的提出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讲话时明确指出要强化政治监督。此后,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以中央文件形式明确强化政治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强化政治监督保障制度执行。到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明确部署,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强调,政治监督是督促全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举措,要在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上下更大功夫。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2025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将政治监督精神贯穿于整个会议,着重强调“持续深入强化政治监督”“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部署谋深做实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见效”等,强化政治监督成为重中之重的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治监督的讲话精神和一系列重大文件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强化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和发展方向。目前,就制度层面而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对政治监督主体、对象、类型及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基于此,政治监督可以概述为,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巡视机构,针对党组织(特别是党的领导机关)、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公职人员,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生活(态)、秉公用权等方面的针对性监督。同时,就学理层面而言,政治监督呈现的机制性特征不同于一般的制度化监督职能,它依赖于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过程中有布局和有针对性的展开。
正因为如此,关于政治监督的研究难以从制度或职权层面予以具体探讨,这使得既有研究更侧重于实践性宣传或解读,而理论阐释则比较薄弱。尤其自党的二十大提出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以来,关于政治监督的阐释仍依托于宣传话语体系。如果将政治监督放眼于政治学和党建学领域,既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维度:一是基于政治权力监督的一般理论,将政治监督设定在权力制约监督范畴;二是聚焦于党内监督视野,重点围绕政治监督的体制机制进行分析。后者这种研究范式使政治监督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概念,也自然地将政治监督纳入特定政治理论结构之中,并在政治认知过程中被自觉运用。除此,有少量研究关注到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问题。例如,有研究从反腐战略高度提出政治监督常态化的对策,还有从绩效评估改革角度提出合理配置监督方式,还有就如何具体化从法学层面进行分析。
当前学术层面关于政治监督的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既有研究范式未能超越传统框架,很大程度上将政治监督简化为单一的权力制衡工具,而忽视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转型。基于此,关于强化政治监督的理论构建未能跟上实践步伐,特别是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布局和实施以来,对强化政治监督缺乏具体理论支持;二是,既有研究更侧重于党内监督视野,未能揭示政治监督既要实现“监督保障执行”的治理功能,又必须遵循“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原则。显然,目前关于政治监督的研究并未触及这一功能复合性的体制机制逻辑,特别是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建设以来,其蕴含的治理技术革新与法治价值调适缺乏深入的思索。鉴于近年来强化政治监督的大力开展,亟需从“纠错机制”向“治理工具”的功能拓展。基于此,本文尝试构建“治理范式-法治规范”的分析框架,既阐释政治监督在提升治理效能中的实践创新逻辑,又基于法治逻辑进行常态化、规范化建构,进而推动政治监督从单一的“监督机制”向更加全面、深刻的“治理工具”转型。
一、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运行: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开创实施
如果说强化政治监督是一种总体要求,那么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就是其具体实践的开创化实施。这种具体化、目标化设计让强化政治监督进一步具象化,让强化政治监督在不同层面得到有针对性的部署和开展。同时,这种三维化设计进一步凸显了政治监督的治理效能,也赋予了其更加重要的功能定位。
(一)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是强化政治监督的具体实践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背景下,政治监督作为强化党的领导和统一思想的核心机制,其目标在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切实贯彻,进而维护党的权威性与一致性。通过强化政治监督,其作用就可以从静态的任务要求上升为全面性和系统性的战略目标,使其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更高层次的指导意义。而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确立,使强化政治监督的基本目标得到进一步彰显,其不仅推动了党内各级组织对职责的明确分配,而且使政治监督资源在执行中聚焦于关键领域和风险点,通过科学配置进一步提升监督效率,使政治监督在目标层面具备动态适应性。同时,基于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经验和总结,其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这一具体设计应运而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政治监督在实际运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成果,不断使政治监督工作从抽象的政治要求逐步细化为可操作的路径。正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使政治监督机制设计能够更精准地适应不同治理场景的需求。通过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对监督对象、任务内容和操作流程的具体标准,也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可以说,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设计并非自上而下的抽象构想,而是强化政治监督在不断实践中提炼出的科学依据,确保政治监督在党和国家治理中具备切实的可行性。总之,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具体设计既是对以往政治监督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也是对未来政治监督工作的科学规划。
从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角度出发,强化政治监督得以从抽象的理念转化为科学可行的实践方案,使政治监督在操作层面具备高效运作的路径和执行方式。从理论上看,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具体设计使得强化政治监督在不同层级和领域中具备明确实施标准和精确任务分解,使其在党内外治理结构中具备高效运行基础。
其一,政治监督具体化主要体现在对监督对象与问题的精准识别及其工作制度建构。具体化的目标及其本质是将原则性政治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体系。基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框架,具体化构成政治监督从理念宣示转向实践运作的关键枢纽。就其内在机理而言,具体化解决的是“监督什么”的问题,理论上讲就是将监督任务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操作标准,使政治监督在各级组织中具备明确的方向和责任分解,使强化政治监督不再停留在抽象层面,而是在实践运行中形成清晰的责任链条。通过具体化,政治监督能够将任务细化为操作清单,确保监督在不同层级和职能部门中精准落实。在政治监督的实践过程中,通过建立分级分类的识别机制,实现监督对象从模糊群体向精准主体的转变,监督事项从笼统要求向具体问题的转化。对此,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在实践中探索类似清单的政治监督工作制度,包括重点监督对象、关键领域问题、主体责任等方面的清单,不仅改进了政治监督方式方法、探索有效路径,而且推进了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进而推动政治监督走深走实。同时,在实践运行中,具体化的制度效能体现在监督场景的精准适配机制。例如,2023年重庆市将“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纳入政治监督重点事项,监督发现问题后,在全区开展教育系统专项整治,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廉情抄告等方式,压实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并将问题同步通报区分管领导,督促履行“一岗双责”。坚持问题整改“回头看”,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各类问题真改实改。
其二,政治监督精准化的功能配置体现为差异化监督策略的形成机制。精准化的具体设定,就是要使政治监督从全局视野走向具体落实,并且可以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有效衔接,使得各项政治要求在各个层面得到有力保障。其中,精准化既要注重监督对象是否得当得力(尤其针对党的领导机关和主要领导干部),又要关注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是否切实有效。基于现代管理学视角,精准化在于实现监督资源的最优配置与监督效能的靶向释放,这就要求政治监督过程中需要从单一化监督机制转向精细化治理,将目标指向、资源集约和重点方向都一一标识,使政治监督具备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背后的运行逻辑包含三重维度,即监督对象的分类识别、监督事项的优先级设定、监督手段的适配性选择。就监督对象的分类识别而言,既要关注所有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的政治动向和政治问题,又要聚焦于“关键少数”,重点把握党的领导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就监督事项的优先级设定而言,就需要在明确监督目标的基础上,重视关键环节把控,在政治生态、政治规矩、重大决策执行上重点关注,在决策审批、资金管理、干部选拔等核心环节严格监管;就监督手段的适配性而言,要强调突出问题的迅速识别和治理,特别是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时采取整改问责等措施。同时,围绕问题的政治层面深入剖析,从根源上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力求实现在长效机制中推动问题的全面整改。
其三,政治监督的常态化强调通过机制化、制度化的手段,以此建立长效的政治监督机制,从而让其具备自我维持能力的制度惯性。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政治监督必须贯穿到各项监督工作中,依靠机制保障与制度规范,确保其持续性和稳定性。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强化政治监督要将其根本定位、理念方法和标准要求深植于各类监督实践中,形成持久的监督效应。在此过程中,既需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也需要依靠各种力量的广泛参与,既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也要激发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确保在日常、专项及其专责监督中,都具备政治监督的介入机制。同时,常态化还需要将政治监督融入日常治理流程,是要避免监督工作的间歇性和运动式开展。从学理上看,常态化的核心在于,建立标准化的监督流程、专业化的监督主体以及持续有效的监督体系。其中,监督流程的标准化在于建立稳定的介入机制,确保政治监督的各环节兼具规范性与统一性,既可以实现有章可循、规范执行,也能够采取相对固定的流程来实现监督;监督主体的专业化在于让相关监督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不仅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监督工作,而且能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使监督能更高效、更深入地揭示问题,并深度参与监督治理;监督效能的持续性输出就是要求政治监督不仅仅是短期内效果,而是应该具备长效机制。根据运动式治理经验,政治监督要避免短期内的集中行动后陷入“冷却期”,也有必要整改等变革的“表面文章”,更要切实确保监督效能不因时间推移而减弱。
(二)实践运行的整体性: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交互作用
基于强化政治监督的基本方略,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在目标和方式上都需要具备整体性特征,这使得三者之间构成内在统一的辩证关系,使强化政治监督在目标与路径上达成高度一致。其中,具体化作为政治监督任务的基础,为监督对象、内容及责任划分提供清晰指引,而精准化在具体化基础上,通过聚焦核心问题和关键领域提升监督资源的配置效率,使政治监督在不同层级和环节中形成有效联动。常态化则赋予具体化和精准化以制度保障,使二者的要求和成果内嵌于日常管理之中,确保政治监督在实践中具备持久效力。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构建政治监督从目标到操作的逻辑闭合,使政治监督工作在党内的各项任务和治理环节中得以系统化、常规化推进。
同时,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整体性特征还表现在三者之间是一种动态与稳定的辩证结合。主要在于,以具体化奠定政治监督的基础,使任务要求清晰明确;精准化赋予具体化任务以集中资源、优化流程的方式,使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始终聚焦核心领域,确保资源与目标的有机结合;常态化则将二者要求融入党内管理的日常流程中,形成稳定的制度环境。通过动态的资源调配和稳定的制度支撑,政治监督的三者统一增强监督体系的韧性,使政治监督任务在重大决策与日常事务中实现双向衔接,推动政治监督成为党自我净化和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力量。
因此,具体化、精准化与常态化的内在统一性最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为强化政治监督提供了既具系统性又具针对性的实施框架。这一有机整体通过制度化约束和操作层面的明确分工,确保政治监督从任务指引到结果反馈的闭合回路,覆盖治理结构的各个环节和层级。总之,三者辩证关系的有效融合不仅保障了政治监督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还增强了其适应性,使政治监督在复杂的治理环境中始终保持稳健和高效。
(三)强化政治监督实践的学理需求
政治监督作为一项针对特定内容的监督机制,使其不能像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司法监督那样具有独立的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其工作开展和具体实施需要嵌入到制度化的监督工作及其事项之中。正因为政治监督作为一种实施机制,就意味着其不仅需要融入已有的监督制度体系,而且需要在实践中体现出独特的政治属性,推动监督内容与治理目标的高度契合。对此,强化政治监督的有效开展需要建立在清晰的概念框架之上,以确保其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具备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实施路径。也就是说,概念框架的建设有助于强化政治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使政治监督工作能够在不同监督方式中不断得到重视和形成合力,从而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
当前,基于政治化和实践化的话语体系,强化政治监督在学术研究中往往缺乏系统的理论框架,导致其成为缺乏知识体系支撑的“概念孤儿”。这种现象不仅限制了政治监督理论的深度与广度,也使得强化政治监督的实践开展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撑。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进行理论层面的架构,以此明确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尤其,随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这就更加表明政治监督需要深入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为此,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理论支撑体系,不仅能为政治监督提供学理依据,而且能促进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高效运行和长期稳定。
同时,在强化政治监督的基本目标之下,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必须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化目标体系。三者目标的有机统一是确保政治监督整体性的重要基础。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维度的支撑,则比较容易导致政治监督的碎片化,影响实践效果。基于此,强化政治监督的操作层面必须建立一个包含三方面目标的统一性概念,以推动政治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与之相反,在实践中存在监督标准不统一、执行力度不均衡及监督效果不显着,很大程度上源于对这三个方面要求缺乏统一化或系统化的理解,因而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涵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三个维度的范畴性概念。这种概念架构应整合这三方面要求的逻辑关联与功能互补性,让强化政治监督各要素之间形成协同体系。
总体而言,为了避免强化政治监督在实践中的盲目性和碎片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涵盖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三个维度的范畴性概念,从而使三者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目标关联与功能互补。从现有研究来看,对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研究多局限于描述性解释,缺乏深入的元理论概念,也就无法很好地引领政治监督实践。对此,当前针对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亟须建立一个概括性和理论性的概念框架。
二、强化政治监督的治理范式:效能导向的理论建构
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所蕴含的内在机理是强化政治监督带来的治理变革,也就意味着政治监督从纠错机制向治理工具的理论转型演进。按照传统理论范式,监督主要聚焦于事后惩戒和纠偏。由于政治监督所涉及的是最根本最重大的事项,这种惩戒和纠偏的理论范式显然不符合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尤其是,自2018年以来推行的强化政治监督,已逐步转向预警干预、过程调节和结果导向,这也成为政治监督理论转向的直接缘由。这种基于治理效能导向的监督理论突破了传统以来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了具备效能化的治理格局。
(一)范式迁移:从“纠错机制”向“治理工具”的理论演进
基于实践要求,强化政治监督的范式迁移标志着其监督功能需从传统的纠偏机制向现代治理效能转变,也属于一种理论演变。其根本驱动力来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需求,要求政治监督不仅局限于对特定权力偏差的纠正,更需融入全面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效能体系中。长期以来,传统政治监督理论以“纠错机制”为核心,通过对权力越轨行为的事后惩戒来维护秩序,形成了典型的“权力-监督”二元框架。这种以“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线性逻辑,侧重于纪律审查与问责追责。然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单一化的纠错模式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被动式的监督机制难以应对复杂治理情境下的预防性风险需求;另一方面,碎片化的监督机制无法满足党和国家对监督体系全面集成的战略要求;再者,惩戒性功能的核心定位限制了监督向更广泛治理效能的转化。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强化政治监督以来,尤其是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具体部署,表明政治监督应“深度融入治理过程”,也标志着监督范式从“纠偏止损”向“治理赋能”的实质性转型。
从“纠错机制”向“治理工具”的理论演进,全面体现了政治监督功能的拓展与升级。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过程中,政治监督的理论定位必然需要从单一的权力纠偏拓展至全面提升治理效能的核心功能,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对政治监督的全新认知。过去,政治监督理论围绕“纠错机制”展开,侧重于发现权力偏差、纠正不当行为等,这种模式偏重事后反应。然而,随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回应国家治理体系的全新要求,传统的“纠错”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治理体系所需要的预防性、建设性功能。而治理工具导向的监督范式强调全程参与、预警性干预及过程控制,追求通过监督保障政策执行、推动制度完善,而非单纯依赖事后监督。
同时,这一理论演进更深刻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推动社会革命的治理哲学,体现了党在治理过程中不断自我革新、不断优化制度,以应对复杂社会变革的战略思维。从根本上看,强化政治监督的升级转型不仅代表了技术层面的创新,更体现了党通过构建系统性、长期性的治理机制,推动国家治理模式从控制型向协调型的转变。在自我革命的进程中,党一方面推动政治监督机制的深度变革,另一方面则着力破除传统治理模式中的局限与弊端,以适应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以及全球治理格局的演进。新时代下,强化政治监督的新模式与新部署,着重于预防、引导、促进与完善,旨在通过全程参与和过程控制,系统性地提升治理效能,推动现代化进程。可以说,随着治理理论的逐步实施,政治监督不仅仅是政治体制内权力制衡的工具,更是推动社会治理优化、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动力。从全球视角来看,随着全球治理变革的深入,“监督型治理”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二)价值突破:治理效能导向的监督理论创新
治理效能导向的监督理论创新标志着政治监督从权力约束工具向治理能力要素的质性跃迁,其价值突破体现在监督目标、功能定位与评价体系的系统性重构。传统监督理论以权力监督为终极价值坐标,其理论预设建立在“权力越轨-监督纠偏”的线性逻辑之上,监督效能衡量多局限于案件查处数量与问责追责规模。而治理效能导向的理论创新首先解构并重构监督目标体系。传统理论将监督目标窄化为“维护政令畅通”,而效能导向理论提出三重目标进阶:基础目标为消除治理梗阻,通过监督介入保障政策执行;核心目标为优化治理结构,借助监督反馈推动制度完善;高阶目标为提升治理能力,以监督压力激活治理主体内生动力。例如,北京市推行的“政治监督全周期管理”模式印证这一理论突破:通过将“十四五”规划目标分解为年度监督清单,2023年推动解决跨部门协同障碍34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17项,市级部门治理能力评估指数提升22%。此种目标体系重构的理论价值在于突破“监督即制约”的认知窠臼,确立政治监督作为治理能力建设性要素的理论定位。
一直以来,传统监督理论注重权力的监督制约,更侧重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二元结构。在这种理论机构中,监督职能被定位为外部的介入力量,因而关注于事后追责和惩戒。然而,在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发展过程中,这种理论范式逐渐暴露出其固有局限,难以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要求。这就需要重新审视“监督-治理”关系,即从理论上建立二者之间的理论关联。在这一理论框架之下,监督与执行都被视为治理的重要环节,监督不再只是对权力的一种外在干预,而是成为特殊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例如,纪检监察“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过程中,其核心实现腐败问题治理,使其形成全面的、有针对性的网络,从而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和不同维度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治理。可以说,这种基于治理效能的理论导向进一步凸显了政治监督与党和国家治理目标之间的深度契合。对此,政治监督主体不再是权力约束者的定位,而是转变为治理体系中的积极参与者,承担起更加多维的角色。
在此基础上,监督权与治理权的学理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传统监督理论类似于“零和博弈”的话,那么基于治理转型的监督类似于“共赢机制”。作为政治监督的监督权,通常被认为是职权性干预,而基于目标效能的治理权则很少有人提及。甚至而言,政治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通常被理解为充满竞争性的双边关系,一方的职权性发挥意味着另一方要被动接受,从而形成“问题—纠偏”的监督机制,以至于在某些场合演变成“命令—接受”的权力化场景。我们认为,在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基于“零和博弈”的单一路径需要向“共赢博弈”的协同治理转化。对此,在治理效能的导向之下,监督不再只是对监督过程中职权化的纠偏,而是将监督权置于治理过程中,让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形成互动关系。据此,监督权与治理权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重合的关系。这样一来,监督权与治理权转向互动关系,二者之间不再相互排斥,而是在协同作用。
最后,政治监督的责任机制也逐渐从单一的问责机制扩展至正向激励机制,这也折射出政治监督功能逐渐向现代治理转变。如果基于传统的监督模式,其责任机制主要侧重于惩戒,强调监督对象的问责。一般而言,这种机制侧重于事后审查和追责,并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在高效权威的监督体系之下,这种强化的问责机制呈现单一化路径。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相当大的政治问题,但随着政治监督常态化的提出及其实施,这就要求重视正向激励在长效机制的重要作用,因为这种“事后干预”的特性时常会存在长效治理效果的局限。随着强化政治监督的深入开展,其监督过程需要突破问责框架,尤其在优化政治生态、强化决策执行等治理目标的导引下,政治监督不再只关注负面行为的回应,同时也要注重正向激励的治理效能。对此,在政治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等要注重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策略,科学运用“四种形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并制定实施一系列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措施。
(三)制度供给:强化政治监督的复合型创新
在现代治理框架下,强化政治监督的复合型创新所带来的制度供给就展现出鲜明的现代特征。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作为核心的制度供给,它们之间不仅仅是相互补充的独立措施,而且是通过内在的相互联系与协同作用,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深刻影响并贯穿于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与层级。与传统制度供给路径相比,这一制度创新突破了单一线性思维,将监督的设计与实施从单一的目标设定扩展到系统性、立体化的结构中,从而赋予政治监督更为深远的制度效力和实践意义。
就内在机理而言,监督作为治理的内在要素,政治监督与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天然的理论衔接性。对此,将政治监督概念纳入治理框架,可以使其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更好地融入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之中。在强化政治监督的基本目标之下,强化政治监督这一概念系统概括了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的新要求、新特征和新机制。同时,通过治理框架让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被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关键意义在于确立三者之间并不存在孤立的标准和机制。对此,这一框架将三者融入党和国家治理系统之中,使其在具体运行中彼此支持、相互强化,从而实现强化政治监督的目标。
就外在表现而言,具体化、精准化与常态化的制度建构创新不断突破了传统监督体系的线性思维,也摒弃了以往单纯“监督—惩戒”的直线模式,逐步演化为一个多维互动的系统,涵盖了标准建构、资源配置与效能维持等多个方面。在这一系统中,标准建构不仅涵盖对政治监督任务的细化与规范,还体现在对政治监督工作目标的战略性规划与系统性设计中。标准化的建设为监督的每个环节提供了明确的执行依据与操作规范,确保监督任务能够精准落地并高效实施。此外,资源配置是确保监督工作在各环节、各层级得到充分保障的核心环节。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现监督的精准定位,避免资源浪费和监督盲点。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立体化的制度供给模式突出了效能维持,即确保政治监督在长期运行中保持高效性和可持续性。与传统的政治监督侧重单纯应急反应与问题处置不同,现代治理框架下的政治监督更加注重在日常治理中发挥作用,成为贯穿治理全局的常态化、常规化操作机制。通过政治监督的长期嵌入,监督机制能够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下形成持久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就强化政治监督的理论建构而言,其融合了具有具体化、精准化以及常态化三种指向,进而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制度供给模式创新。
其一,从整体框架层面,强化政治监督对具体化、精准化以及常态化提出了新要求,此新要求呈现出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的特点,从而突出了政治监督在党领导框架下达成全覆盖、具备高精准度以及实现长效性目标。在现代治理理论予以指导的情形下,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三者有机融合,突破了那种单一任务设定所带来的局限状况,进而让政治监督机制能够以深入的方式融入党和国家治理的整体规划以及布局当中,以此形成一种覆盖全方位、贯穿全流程的监督体系。这种整合的情况,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党内治理体系朝着优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够进一步强化监督与党内政治生态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达到提升政治监督广度与深度的效果。
其二,通过对政治监督的强化,使其能够精准地对接国家治理当中的关键领域以及重点问题,借此达成对各个监督环节操作精度的优化目的,进而促使治理效能得以提升。与此同时,常态化的实施模式让监督得以持续运行起来,保证政治监督在面对日益发生变化的社会治理需求状况时,能够始终维持高效性以及长期效益,进一步对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予以强化。除此之外,凭借具体化与精准化不断对监督资源配置加以优化,让政治监督力量可以聚焦在关键领域以及高风险环节之上,以此实现风险预警与问题发现能力的提升。
其三,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作为新机制,主要在于为政治监督提供组织体系上的保障。其中,科学分工和明确责权实现监督任务逐级执行,每个环节具备清晰职责与执行路径,从而提升监督效率精度。在系统治理机制支撑下,政治监督建立规范基础,不依赖临时安排。这种方式确保政治监督事项及过程稳定持续进行。
三、强化政治监督过程中的双重机制:权力运行与治理目标的有机结合
强化政治监督在新时代背景下呈现出权力机制与成效机制相互作用的双重特征,构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权力机制,强化政治监督体现出全面性与从严性的统一,不仅依托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发挥,更通过制度化、规范化途径实现政治监督的权威性。通过这种权力机制,政治监督展现出与党内权力运行紧密结合的特点,确保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性与党内纪律的严肃性。
同时,作为一种成效机制,其核心目标是强调政治引领功能与治理目标的实现。在这一双重机制的推动下,强化政治监督不仅确保党内政治生活的清明与党的政治路线的落实,而且能为国家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一)强化政治监督首先呈现出一种权力机制
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强化政治监督需从“全面性”与“从严性”两个方面着手:就“全面性”而言,要求在聚焦监督“关键少数”的同时,兼顾对所有党组织、党员干部及其公职人员进行政治监督,确保对象上全覆盖。同时,“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这就要求政治监督事项也要无死角、无盲区。强化政治监督必须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各个职能环节,这就要求政治监督主体从监督的起点到终点,全程把握好政治监督切入点,确保其不遗漏任何环节,也不放松任何一项任务。
在新时代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化的大背景下,这种“全面性”与“从严性”兼具的强化政治监督,必然会呈现出权威化的体制机制:
其一,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强化政治监督依赖于纪检监察机关等主体具体监督职权的发挥。依据政治监督的相关规定,包括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责监督机构,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核心职能。作为最根本、最关键的监督机制,政治监督应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各个环节。具体而言,强化政治监督的作用不仅限于党内纪律的执行与落实,还应该深入到国家监督的各个层面,以此确保国家治理过程中,始终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能进一步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公职人员的政治担当与责任感。对此,政治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监督制度运行中的介入性发挥,这就要求其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四项监督”统筹推进中充分开展政治监督活动。
其二,强化政治监督的有效开展,其背后有着强大的政治权威作为加持。政治监督的事项重大,其权威来源不仅具有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为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因其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而具有最系统的组织保障。就党组织而言,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最根本党建式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是党内政治纪律的捍卫者,另一方面更是党和国家政权的权威代表者。尤其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制之下,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政治权威的代表和维护者,其职权的权威性与一般党政机关存在显着区别。需强调的是,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时代背景下,强化政治监督的权威展现不同于传统卡里斯玛型,而是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予以体现。
(二)强化政治监督同时标示出一种成效机制
就政治监督而言,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国之大者”展开的,实际上,党和国家最重大的事项或最重要的环节便在于此。这种重要性意味着,在强化政治监督的进程当中,需要呈现出具有明确成效性或目标性的机制,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保证政治监督能够确切地明确治理中的目标导向。倘若将权力机制视作一种过程性的手段,那么成效机制则成为强化政治监督的最终归处。从基本内涵的角度来讲,强化政治监督首先要达成有效性的需求,也就是说,在政治监督的过程中设定清晰的目标或预期的结果,借以使整个监督治理行为得到引导和规范。对于强化政治监督,不但要对监督对象、监督事项以及监督方式予以精确设计,并且纪检监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也应共同遵循明确的治理目标与责任规范。确切地说,成效机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强化政治监督,其首要之处在于突出政治引领功能。就政治监督而言,关键在于察觉并矫正政治偏差,以此确保党的政治信仰与规矩得以严格遵循,进而促使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以及集中统一领导。故而,这种政治引领的效用应当在整个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起到核心作用。自党的二十大开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密贴合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以围绕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伟大任务为方向,将政治监督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并予以落实,保证党的二十大精神能够全方位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除此之外,于强化政治监督的过程之中,政治引领功能,一方面不单单是对党内政治生活予以指导,另一方面也是确保党的政治路线以及决策部署能够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机制。其核心之所在,乃是从政治高度展开分析与决策,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以政治立场为出发点,使政治敏锐性以及洞察力得以提升,进而能够于复杂的形势当中精准地识别出潜在的政治偏差与风险。借由从政治视角对问题加以识别并进行纠偏,得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于实践当中毫无折扣地予以执行,以此强化党组织的整体政治功能,推动全党朝着同一方向形成一致的政治行动与战略目标。
其二,政治监督强化核心在于实现治理目标。治理指代原始驱动力赋予的核心目标,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直接反映了解决具体问题的实际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日常、前置及主动监督。所以,政治监督的强化反映了目标导向与成效机制。在执行时,将党中央的决策和要求深入至各治理层面,转化为实际行动是关键。它不仅限于监控执行,还保障党和国家战略方向的稳固,核心在于全面实施决策及规则,通过精确措施推动。政治要求和纪律需要融入日常活动,以此使党的决策从文字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从而提升国家管理水平并改善生活。与此同时,就制度实施而论,强化政治监督着实需要围绕发现以及纠正政治偏差来进行展开,进而明确政治监督的职责与工作边界。借由清晰地界定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原则和监督方式,政治监督方可有效地促使制度在治理当中得以执行并完善。治理结构若要实现高效运转,明确的监督路径不可或缺,不但要保证各项决策能够得到贯彻,而且还需凭借优化监督体制来持续地改良政治生态,适时地纠正那些偏离正轨的行为,以此推动全面且系统的治理改革。对此,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主体需明确监督目标及手段,准确识别治理潜藏问题与弱点,并制定针对性方案,以保证措施在各级系统有效施行。并建立持续监督机制强调问题长久跟进及动态调整,使其不再是短期反应,更深入管理结构各环节中,形成常态和制度模式。
其三,强化政治监督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形成合力监督效能。政治监督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融入各项监督措施的重要功能是聚合力,形成大监督格局,进而开展各项监督,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从“物理结合”向“化学反应”转变。首当其冲,政治监督需要全方位融进到党内监督中,这就要求纪委不仅要发挥党纪专责监督,更重要的是致力于推动党委(党组)全面监督与党内其他监督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将政治监督融入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中去,让政治监督成为党内监督体系化和治理化的催化剂;同时,政治监督也是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重要内容,通过党内监督对政治事项的监督,可以发现和形成很多问题,进而可能导引和关联出其他监督手段。其中,规范线索移送和优化反馈机制,不仅可以提升监督效率,还能确保各类监督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通过制度化的协同机制,各监督体系能够更精准地识别问题、消除盲点,形成高效协作、无缝对接的监督网络,从而在更广泛的治理框架中,推动反腐败斗争和政治生态建设的深化。对此,在这两种合力监督的路径之中,强化政治监督的关键在于让其在监督事项方面占据统领地位,同时让专责监督机关的职能运行发挥引领作用。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大监督格局中,推动其他类型监督联动,共同监督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推动“关键少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同时以系统治理为支撑点,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进而导引整个监督过程。
四、强化政治监督的法治路径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新时代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发挥法治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基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同时鉴于强化政治监督中的成效机制,其法治规范需在权力约束与目标达成之间形成协同路径。
(一)双重机制下的法治规范类型
在权力与成效的双重机制下,强化政治监督所展现的法治规范就需要在不同维度上确立具有制约性与有效性的规范。其中,制约性规范在于对监督职权进行严格约束,确保权力运行不逾越法定界限,以此保证政治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与此同时,有效性规范则通过确保政治监督目标与法治原则的统一,使得监督活动不仅形式合规,还能实际产生治理效益。对此,法治规范不仅要对监督主体进行制约,更要通过明确的法治标准和程序规则,确保监督活动与预期治理目标的契合。据此,双重机制下的法治规范具体有以下两种类别:
其一,权力机制需要具备制约性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在通过政治监督职能实现其治理目标的过程中,制约性法治规范的确立与实施,对其监督权力的合理运用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不仅能够防止各种形式的权力支配或滥用,而且可以确保政治监督在提高治理效能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在制约性规范的框架体系内,政治监督职权受到法治约束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一是,严格遵守监督权力的法定界限是确保强化政治监督有效进行的关键前提。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政治监督职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授权,任何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或推定为无效;二是,明确的监督权力法治准则是确保政治监督规范运作的基础性措施。其权威性不仅要依赖监督事项的重大性,而且在于依赖明确的法治规则和标准,它为政治监督职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南,成为保障整个强化政治监督过程合理性和结果有效性的关键要素;三是,坚持对政治监督职权本身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是制约性规范的关键环节,针对政治监督职权必须具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其二,成效机制需要具备有效性规范。有效性规范的核心目的是要确保政治监督的职权效力和治理效果产生正关联关系,即通过政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使监督行为能够精准地指向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并确保措施得以落实。只有在这种正向反馈机制中,监督不仅能够约束权力的滥用,更重要的能有效推动特定监督目标的实现。在政治监督职能发挥过程中,只有对相关主体进行有效性规范,才能确保监督职能不偏离既定目标,同时又能够及时纠正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或不足,那么政治监督的真正价值便得以显现。这种基于治理目标的有效性规范,实际上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政治监督过程中不能过多地将政治权威进行主动性运用,而要更多强调其与监督对象之间的沟通和反馈,以此达成问题治理的共识展开。那么,基于治理共识的职权发挥基础,政治监督职权行为将不再是简单的形式化操作,而是主动发挥且深入到问题。据此,政治监督职权需首先接受成效性约束,即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监督措施要能产生实际效果,确保其监督行动能够产生实质性改变,而不仅仅停留在程序化或形式化层面。同时,政治监督职权的权威效力基本上要形成被动发挥模式,在正常监督过程中应保持一种谦抑主义。只有在监督效果不理想或遇到极端抵制等困难情况下,政治监督的权威效力才得以充分发挥,真正体现其对治理体系的强制性约束作用。
(二)不同规范类型的内在冲突
在对强化政治监督予以具体实施期间,制约性规范和有效性规范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的情况不可避免。这种冲突着重表现在对于政治监督职权,这两类规范存在着要求与期望,而且也将法治保障和监督效率之间平衡的问题反映出来。具体来讲,这种内在冲突主要于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体现:
其一,在推进政治监督法治化进程当中,权力制约和权威强化二者间出现张力是必然的情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制约性规范借助对政治监督职权法定范围以及操作程序的明确规定,来保障权力运行契合法治原则,进而避免出现权力滥用或者越界的现象。而有效性规范,更多地着眼于监督职能实际发挥这一方面,着重指出在复杂的治理环境之下,监督主体务必要拥有足够的权威以及决策能力,以此来保证监督措施能够精准、高效且及时地得以落实。尤其在诸如重大、敏感以及跨区域这般监督工作当中,监督程序一旦缺乏灵活性,那么便可能致使响应变得迟缓,从而对治理目标的达成造成影响。与此同时,于实施政治监督之时,纪检监察机关或许会将监督刚性加以增强,比方说通过强化工作流程或者问责机制的方式来促使监督效能提升。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权威化的职权扩展以及强化或许难以避免。故而,怎样在严格依照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且同时维持监督的权威性,并且防止职权被滥用,变成了强化政治监督法治化的核心问题。
其二,在监督权力的法治准则与监督治理执行力要求之间存在的矛盾,于强化政治监督法治化进程中,其凸显性或许会愈发显着。实际上,政治监督职权的运行,务必要严格依循法治准则,以保障合法性、正当性与程序正义,避免监督权力因对高效的追求而对法治原则造成损害。不过,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当中,监督职权的强化常常着重于执行力和时效性,进而有可能致使监督对象处于被动配合的状态,由此而忽略了监督行为本身理应受到法治规制的要求。尤其在应对重大、紧急或复杂的政治问题时,这一矛盾会显得更为突出。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需快速处置违纪违法行为、防止问题扩散的情况下,或许会倾向于将程序简化、把审核环节压缩,以此来提高干预的效率。而在这方面,倘若对法治准则的遵循有所欠缺的话,就有可能致使监督程序变得不透明,乃至对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与正当性产生影响。比如,当针对党内高级干部进行政治监督时,出于防止干扰和外部不利影响,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也许会采用内部措施或者不公开的方法,从执行力的层面来看,这的确有其必要性,然而却未必能够切实有效地平衡法治的要求。所以,在严格遵守法治规范的前提下,确保监督权力拥有足够的执行力,已然成为强化政治监督体系所务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便是构建起法治约束与执行效率的协调机制,一方面要防止出现程序僵化从而影响监督效能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要避免权力行使超出法治边界的现象,进而使政治监督能够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维持稳健的平衡状态。
其三,在权力接受监督制约与凝聚监督合力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相悖的情况。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化的大背景之中,要在政治监督职权受到制约以及增强监督合力这两方面之间寻得一个平衡点,此为强化政治监督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实际上,制约性规范表明,监督权力于其执行的过程当中,必然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以及监督制约。而伴随监督任务变得越发复杂和多样,有效性规范着重强调,需通过监督合力的体系化来增进监督效果,特别是当涉及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复杂问题监督之时,更是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监督实体之间展开密切的协作,并实现资源的整合。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大型腐败案件、重点复杂问题时,应与法院、检察院及财政审计部门沟通监督信息资源,以此提升监督效果和覆盖。同时,还要强调协同监督有时简化或忽略某些程序,对权力制约机构形成挑战。权力受限与集中监督间矛盾凸显政治监督理论实践上的复杂性。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在追求协同工作中需慎重对待其与接受权力制约的关系。
(三)制约性规范与有效性规范之间的协同路径
就制约性规范与有效性规范之间存在的内在冲突来看,应当秉持一种相向协同的立场。从策略方面来讲,需构建一个既着重强调法治原则,又充分兼顾实际效果的监督路径,以此确保政治监督能够在不违背法治原则的情形下,最大程度地达成其治理成效。在这一方面,创新制约性规范与有效性规范之间的协同机制是极为重要的。基于法治精神和治理效能的有机融合,对于创新这种协同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其一,就展现政治监督权威这一方面,需在恪守权力边界的前提下进行。至于权力边界的恪守,首要的是保证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纪检监察机关理应依据法定权限以及职责范围来开展政治监督工作。现如今,诸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监察法》等,已对政治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故而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权力边界。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法治、正规水平,这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它也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推动革新及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途径。在强化政治监督工作上,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详细的工作规范以及操作流程的制定至关重要。就比如监督记录和审查机制来讲,可以对其进行建立并完善,要保证在监督过程中的每个决策点都有详细记录,审查流程也得具备,以此让监督职权在流程化方面得以提升,可追溯性也能增强。同时,在具体履行监督、调查还有处置这些职能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政治机关该有的监督权威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在处理紧急情况之际,依托政治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职能,又或者在请示汇报之后,纪检监察机关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从而确保职权可以得到应有的发挥。
其二,基于过程思维和目标导向形成各有侧重的规范策略。制约性规范和有效性规范虽存在一定差异,但指向性有所不同。在强化政治监督过程中,制约性规范聚焦于监督过程的合法性,确保监督行为遵循法治原则,如严格规范程序要求和操作流程;而有效性规范则侧重于监督的结果和实际影响,关注监督是否真正解决了存在的问题。由于制约性规范更多指向于过程管理,而有效性规范更多聚焦在最终成效方面,那么就可以基于不同的规范目的设置策略化的规范路径。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基于过程管理和结果导向建立相当灵活的策略和流程。在常规监督中,则需要严格执行法治原则。而在处理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时,则可适当调整相应的规范策略,可以更侧重目标化的成效性规范。另外,基于政治监督职权的法治准则与执行力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可以赋予纪检监察机关一定的正当干预权限,确保其在不违背法治精神的前提下具备处理紧急或复杂局面的职权能力。通过这种干预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如加速调查进程或简化部分程序,最终以成效策动和指导监督职权行为。
其三,可以建立自我监督和监督对象正当沟通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方式。“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更高标准和更严纪律。对此,在强化政治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自我监督的内部约束制度,如通过严格的内部机制和制度建设来提升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基于有效性规范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还应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通过评估监督来反思政治监督工作。在此基础上,为了消弭政治监督过程中的直接命令或绝对权威,可针对监督对象建立一种正当沟通机制,让其可以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正当反馈和沟通。通过赋予监督对象正当沟通的程序性权利,可以让自身的正当理由得以合理表达,同时让纪检监察机关更有可能地识别和理解监督对象存在的真正问题和挑战,并且进一步增强政治问题治理的协同性。最后,由于现实中很多单位存在的问题积重难返,其政治生态、制度环境等问题需要一定的整改时机,因而可以针对监督对象建立一种巩固治理效果的缓冲机制。
结 语
强化政治监督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基于此,本文秉持学理化立场,致力于强化政治监督的内在机理和发展路向的理论框架。尤其面对政治监督实践中“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制度创新机制的不断深化,本文以治理理论和法治化为依托,试图将政治监督由实践话语体系凝练为具备学理支撑的理论话语体系,赋予其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的学术架构,使其能够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更精准的制度功能。对此,本文提出了强化政治监督理论体系,以此强调政治监督不仅是权力监督工具,更是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机制。通过构建强化政治监督框架,分析其内在运作机理,以此阐释强化政治监督的理论谱系,不仅厘清了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而且突破了传统的“纠错机制”视角,从而建构了新时代政治监督功能从监督向治理的拓展。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规范法理为立场,提出政治监督在实现“监督保障执行”这一治理功能的同时,还必须遵循“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原则。要达到这一目标,强化政治监督的有效运行就必须实现制约性规范与有效性规范的协同,这就需要建立起一套既能确保政治监督合法合规、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又能确保监督工作高效、及时落实的规范机制。就学术创新方面,本文一方面拓展了政治监督的研究范式,使其超越传统的权力监督视角,进入系统性治理的学术层面;另一方面在法治框架下构建了强化政治监督的规范体系,使政治监督职权的行使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与制度运行逻辑,借助治理理论与法治逻辑的结合,进而为政治监督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提供一个更具前瞻性和发展潜力的理论框架。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谭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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