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晚,浙江
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维康药业,证券代码:300878)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消息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于受损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有机会依法索赔。
维康药业的违规行为与处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律师,一位曾成功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资深律师,指出维康药业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浙江证监局查明维康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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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公司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资金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7811.88万元、8950.65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5.64%、6.35%、10.43%、10.24%。截至2024年底,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然而,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以及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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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12月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终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上述募集说明书内容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资者索赔指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买入维康药业股票,并在2024年4月19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进行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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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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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对账单(2021年3月1日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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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
编辑有话说
维康药业的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对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信任造成了严重影响。此次处罚提醒了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对于受损投资者而言,依法索赔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厉健律师的专业建议为投资者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希望所有投资者都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上市公司能够从维康药业的案例中吸取教训,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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