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晚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及其配偶徐凤娟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这一处罚源于二人在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关处罚已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关于对叶利明、徐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指出,叶利明、徐凤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若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核心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或市场操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叶利明、徐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盛洋科技表示,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上述个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业绩层面,盛洋科技2025年前三季度表现喜忧参半。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6.44亿元,同比增长13.39%;归母净利润为713.47万元,同比增长6.16%。然而,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61.42万元,同比下降9.93%,显示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有所下滑。不过,第三季度公司业绩出现回暖迹象,主营收入2.27亿元,同比上升7.92%;归母净利润209.67万元,同比上升31.57%;扣非净利润200.51万元,同比大幅上升209.43%。
从行业角度来看,盛洋科技所处的领域竞争激烈,市场环境复杂多变。此次实际控制人收到警示函,虽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影响,但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市场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当前资本市场对合规性要求日益严格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规范意识,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关注公司业绩增长的同时,也需要密切关注公司的合规风险。盛洋科技第三季度业绩回暖,显示出公司在业务调整和市场拓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扣非归母净利润的下滑也提醒投资者,公司的盈利能力仍面临一定的挑战。未来,投资者需要进一步观察公司在合规管理、业务转型等方面的举措,以评估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120054.html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