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意识形态运动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内在相关性是现代国家研究的重大议题。意识形态形成于社会性的生产生活实践,为国家建构奠定观念基础并造就国家的基本形态,但是制度—功能取向的西方主流范式对国家如何建构其意识形态基础并未予以足够重视。特拉西最早将意识形态界定为一门以观念研究为核心的“观念科学”,自此意识形态的可争议性、超验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广泛的讨论并与国家联系在一起。当意识形态完成从自在状态向社会化、政治化阶段的演进,并最终成长为国家意识形态时,遂开始为国家提供观念力量,发挥动员、凝聚与控制功能。意识形态构建了国家的德性形象,将社会与国家相连接,并将情感力量转化为有效的政治动力,对现代国家具有奠基性意义。意识形态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观念动力,在中西文明形态演进的比较中审视意识形态与国家的关系,可以看到意识形态的积极面和消极面,也可以看到不同意识形态对国家政治文明的不同塑造。
作者简介:林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引 言
在人类社会复杂化和文明化的演进历程中,当出现一个可以制定强制性政策的权威中心,并且这个中心开始管辖幅员不同的区域时,集权性和领土性的国家事实上就出现了。学术史上对于国家及其建构过程的理解,基本是从制度和功能两个层面展开,例如在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的经典定义中,国家指一套可区分(differentiated)的制度和人事,具有集权性、领土性和对暴力的垄断等功能。然而,当国家通过自身的制度性结构渗透到社会时,它是如何协调与社会的关系并获得有效实施政治决策的能力?迈克尔·曼在国家自主性理论中提到意识形态运动对于国家建构的意义,认为在被限定的领土界限内,国家资源由里向外权威地传播和辐射,它依靠国家精英的意识形态运动发展出集权的、有权威的机构,在社会层面和精神方面均体现其超越性。事实上,意识形态形成于社会性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它为国家奠定了观念基础并造就了国家的基本形态,就如同民族主义造就民族国家一样。
从社会与文化意义上说,意识形态是国家建构的一个秘诀。然而意识形态却是整个社会科学中最难以把握的概念之一,它探究的是国家建构的观念逻辑、政治意识或者认知基础,一直面临极其混乱且莫衷一是的褒贬评价。历史地看,尽管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维现象贯穿了人类实践的全部时空,但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它的历史却不到两百年。它出现在与工业革命相伴而来的社会、政治和思想大变革时代。在那个时代,成长中的现代国家面临民主思想传播、社会多元分化、群众运动高涨等现代化挑战,意识形态日益具有确切的物质实在性,日益以国家为其生产和再生产场所,并依靠实体性的设施和非实体性的仪式实现其目标。关于国家建构的完整讨论无法缺失意识形态的一环,但是如何突破制度—功能的主导性分析框架而充分考察意识形态对国家的塑造,则是一个极具理论挑战性的问题。因此,在理论上把握意识形态运动与国家建构之间的内在相关性,解析意识形态如何在国家中生成并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性构成,有助于人们更准确地认识意识形态建设对于国家的奠基性意义,理解构成国家机器的意识形态力量。
一、作为观念科学的意识形态学:概念、特征与类型
意识形态是一种关于意识、观念或思想的基本形态的学说,在社会学意义上与心态、成见、认知有松散的联系。在西方,意识形态是一门广受关注甚至争论的理论学说,它的形成离不开法国哲学家德斯蒂·德·特拉西的开创性贡献。18世纪末,特拉西在法国大革命的余波中创造了意识形态这一专用术语及其分析框架。1797年,特拉西受革命的国民议会指派,与其他哲学家一起创建了法兰西研究院,探讨如何促进启蒙思想的传播,在此期间,他完成了《意识形态原理》一书,首次提出意识形态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中立的、为一切科学的产生提供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的“观念科学”或“思想科学”。特拉西的意识形态理论拒斥形而上学,主张将人文科学建立在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基础上。自此,意识形态被用来区分人类社会的哲学路径和此前盛行的神学路径,成为对观念本身进行明确和系统研究的专门学问。
自概念形成之时起,意识形态学说就受到理论家们的高度重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态度反映在他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分析中,他指出思想观念的意识形态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并且批判性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及其特性。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是一种对于社会现实的颠倒的、虚幻的思想观念或理论体系,其目的是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现存社会秩序进行合法性辩护,具有虚假性和无意识性,因为他们或许“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葛兰西对意识形态也有过充分的论述,在“市民社会”理论和“文化霸权”概念中,葛兰西把意识形态比作大厦结构中的“水泥”,将它定位为通过“阵地战”的方式争夺“文化霸权”的斗争。阿尔都塞发展了马克思和葛兰西的意识形态理论,第一次将意识形态与国家联系起来,认为意识形态具有国家机器的功能。美国的建国领袖约翰·亚当斯最早将“意识形态”一词引入美式英语,他在为自己的着作《论达维拉》所作的评注中说,“政治和文学世界正从这个新词的发明中受益良多”,这是因为“我们的英语词语‘意识性’(Ideocy)或‘意识主义’(Ideotism)都无法表达出其力量或意义”。 19世纪以来,意识形态的概念和论述受到广泛关注,原因是意识形态在日益世俗化的现代化历程中显示了巨大的观念力量,为国家建构提供了难以替代的社会动员工具。意识形态学关注观念、思想和情感等人类意识活动的起源、界限与可靠性,探索意识形态如何建立其形而上学的观念体系,如何成为国家基础性权力的重要构成。
无论人们对意识形态本身持何种态度,无法否定的事实是,国家在其发展的任何阶段的任何方面都无法忽略观念的力量,都需要依赖意识形态力量的支持。因此,以观念研究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学自形成之时起,便引起了极大关注和争论。在政治理论家们的讨论中,这种声称要为一切科学研究提供哲学基础的理论学说,有三种标识性特征值得注意。
其一,可争议性。意识形态在结构上由政治概念组织而成,是某种“以特定图式组织起来的政治概念集群”。因此,意识形态的历史评价受到来自政治概念的本质可争议性的影响。英国政治理论家迈克尔·弗里登对意识形态进行了形态学分析,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复杂的重要性分配工具,即“分配和再分配构成意识形态的各种政治概念在其中的不同权重”,这是一个根据不同偏好和需要选择、组装和搭配政治概念的过程。政治概念内在的核心部分,即“不可剔除”部分具有单薄性和不能独立存在的特性,如自由概念中的“免于限制”或者民主中的“人民的统治”。因此,概念的“不可剔除”部分需要附着更多具体成分,才能提供精确而充分的概念定义。但是,由于附着的具体内容可能千差万别,概念便呈现出多样性和可争议性特征,换言之,不同思维逻辑、不同文化环境下的概念可能呈现出差异巨大的形态,这导致了不同使用者对概念合理用法的无尽争论,如民主、平等、自由等概念。尽管弗里登致力于明确界定各种基本的政治概念,从而消除意识形态的可争议性,但是由于政治概念本身大都涉及价值问题并且高度抽象,消除概念模糊性的工作并不可行。事实上,不同意识形态如何解读和运用政治概念,要服务于建构者的目的,或者说服务于特定国家建构的具体需要。建构者关注的是意识形态传递的信息是否具有吸引力,是否被有效传达,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而常常忽略意识形态可能派生的争议性。因此,可争议性始终伴随着意识形态的建构和传播过程。
其二,超验性。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意识形态的意义在于超越这些经验和问题来运用经验和解决问题。意识形态的超验性源自其高度抽象的哲学内核,它以超越现实的方式来关怀现实,因超越常规思维和常识表达而表现出可感知但不易描述的观念力量,因此,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种对物质决定论的反思。唐纳德·克雷认为,意识形态“支持一种‘超验的存在’,即超脱物质利益的理论,基本包含了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背离”。从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可以是国家的、社会的,也可以是反国家的、反社会的。意识形态没有政治哲学那样的普遍性、逻辑性和准确性目标,也不倾向于“退居到一个建构出来的远离政治现实的世界”,它接受自己的思考对象是具体实在的、受时空限制的事实,换言之,它与特定的国家形态或社会模式相联系,代表着一种动态、开放和具体的人类政治思考。与此同时,意识形态也无法掩饰其内含感性的、潜意识的和非理性的成分,包含着只需要认可或不认可的情感内容。正是由于不确定的现实政治实践的影响,意识形态本质上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结合体”。因此,意识形态是在理性经验和非理性情感的双重基础上获得其超验性,这种超验性既赋予了意识形态以理性的力量,又保留了原生的情感力量。
其三,实践性。意识形态对存在时空限制的人类政治活动展开思考,为其奠定实践取向的观念基础。阿尔都塞从结构维度指出,“意识形态是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体系”,这种表象体系以形象、神话、观念或概念为内容,在本质上既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一种认识模式,而这一认识模式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实践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活动的影响,要为理解人类的政治思考与政治实践提供规范性、价值性引导,因此,意识形态可以是“任何一种维系社会结构关系,使得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权力合法化的观念”,它是一种以人类政治生活为思考内容的实践思维,服务于现实政治的需要。齐泽克认为,意识形态“能够为我们构造有效、真实的社会关系”,其功能“不在于为我们提供逃避现实的出口,而在于为我们提供了社会现实本身,这样的社会现实可以供我们逃避某些创伤性的、真实的内核”。意识形态走出了政治哲学家的纯粹思维和理论抽象,它提供的政治思考可能有时空局限甚至极富争议,比如关于权力统治、思想钳制和社会渗透等议题,但是意识形态具象地存在于政治决策、公共讨论和大众传媒中,它主张在真正的政治中思考政治。
上述特征可以帮助人们定义和理解何为意识形态,而以下类型学讨论则有助于理解意识形态形成过程的复杂性。首先,关于个体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区分。意识存在于个人,关于意识的生物学或心理学研究通常有明确的个体性。但不同的是,意识形态存在于由人构成的社会中,表现出明确的社会性和政治性。对于群体意识的基本形态进行研究,本质上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体到群体的意识追踪过程,需要平衡个体理性与群体非理性的关系。当人们试图把意识形态与社会或国家,而不是与个人联系起来的时候,他们的目的是探讨共同体生活中的分歧与共识,因为意识形态总归是“一致意见”或某种共同的具体观念的表达。其次,关于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区分。“意识形态是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的产物,与服务于局部性利益的竞争性群体相联系。”从这个意义上看,社会意识形态其实是一组离散的信仰体系或象征体系,它形成于情境化的社会生活中,不完全属于国家,但却构成了国家的观念基础,因为政治意识是在社会意识的政治化过程中成长的。齐泽克概括了意识形态的三种存在形式,即自在的、自为的和自在自为(即自发的)的三种意识形态,前两种描述了意识形态从观念体系到制度体系、从知到行、从社会到国家的演进过程,但是第三种则超越了国家,又回到了自我限制和自我消解的哲学阶段。总之,一种对政治实践有规范意义的意识形态必然涵盖了社会意识与政治意识,内含建构者的主观意图和特殊利益。再次,关于厚意识形态与薄意识形态的区分。意识形态在形式上常常表现为某种“主义”,人们也常常用主流或非主流、宏大或狭小来形容影响不同、形态各异的意识形态。弗里登关于意识形态的形态学理论提出了核心概念、相邻概念和外围概念等衡量指标,并根据这三个变量来区分意识形态的厚薄程度,比如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等被称为宏大的厚意识形态(macro-ideologies),而女性主义、生态主义、民粹主义等被称为薄中心意识形态或薄意识形态(thin-centered ideology)。理解意识形态的厚与薄、宏大与狭小,有助于把握社会意识的主流、国家前进的方向,对理解各种意识形态融合与斗争的复杂性亦有所助益。
二、走向国家:意识形态生成演化的历程
意识形态学的建立最初出自西方哲学家的兴趣,他们关注所有想要理解和改造世界的人们,尤其关注这些行动着的人们如何对他们的生活世界进行经验性的或者理智性的审察。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意识形态学对于观念问题的研究是冷静的、平和的和高度理性的。特拉西提出意识形态的概念时,正是欧洲民族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人们注意到了意识形态与国家建构之间的神秘关系。人类的意识与观念如何经历从个体到群体、从微观到宏观、从社会性到政治性的不断演化并成为国家机器的决定性力量,是一个宏大的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议题。对于这个宏大议题的回答,需要从认识意识形态的生成演化开始,即意识形态从何而来,如何型变并最终促成国家的诞生。
1.意识形态的自在阶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了自由意志从自在、自为到自发的发展变迁,齐泽克以此为借鉴,划分了意识形态的自在、自为和自在自为三种形态。“自在的意识形态”作为第一阶段,指无须借助国家力量而产生于经验性日常生活的观念与认知,它是多样的、散漫的和破碎的,隐藏着个体经验、集体无意识和模糊的可感知性。丹尼尔·贝尔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由漫长历史演进形成的信仰体系,以激情把诸多观念融于一体,转化为社会杠杆,在改造观念的过程中也改造人。根据贝尔的观点,意识形态由个体化的观念与激情构成,利用集体性的社会机制来改造观念和持有此观念的人。意识形态与个体的关系可以在文明发展的早期阶段观察到,如在一个静态的农耕社会里,“每一种本质性的东西都要借助于启示录所保证的统一教义系统来解释……在哲学家当中用理性的术语为之进行斗争的东西,正是大众以宗教冲突的形式所体验到的”。社会成员对客观性世界秩序的相信受到宗教教义、神话传说、文化传统或者对某个领袖人物的崇拜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作为观念体系存在的意识形态来自那些使人信服的、令人向往的个体化社会生活情境,来自孤立和自足的个体生活史,它很可能表现为一套宗教信仰或者一种由礼仪、崇拜、拯救等内容构成的心理过程。
曼海姆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自在阶段的意识形态,认为历史和生活的意义包含在它们的生成和流动之中,在多数情况下,“意义的发生总是在个体的经验环境中,而不是在集体的经验环境中寻找”。自在状态的意识形态在更多情况下是一种独特的、个体的观念建构,通过某种基于利益或情感的心理学作用而完成,所以对意识形态进行分析的参照体系和逻辑起点应该是自在的个体性意识。
2.意识形态的社会化阶段。个体意识不是独自发生和独自存在的,它本质上是对前人或他人思考过的事物进行进一步思考,因此,个体意识从其发生之初就被放置于某种社会意识形态中。换个角度讲,意识形态的普世化是个体意识社会化、实践化的结果,是意识形态具有社会—政治意义的开始。社会学分析对于理解意识形态的社会化或世俗化阶段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将意义的个体发生与群体生活的环境结合起来”,阐明了个体生活史只是在社会大变动中有共同主题的相互交织的集体生活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因此,即使是自在的意识形态也必然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或许它最初并没有特别鲜明的阶级性、族群性,但也反映了人类个体对集体生活重要内容,如对生产、生活、利益、话语和权力等方面问题的思考,这也恰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实践在这里指的正是个体必须身处其中才能获得意义的集体生活。曼海姆则认为,认知从根本上说是集体的认知,孤独个体的思想只是一个特例和一种新近出现的发展,认知是要预设一种认知共同体为必要前提,所以它首先来自潜意识中为之做准备的经验共同体。
在一些特殊的历史时刻,如社会转型或经济危机出现的时候,人们会充分调动社会生活的重要经验,进行各种社会的以至政治的解释,为相关事件的分析与现实困境的解决提供各种意识形态假设。亚当·斯密、马克思、韦伯的意识形态理论都是通过对社会性事件、集体行动进行解释而得到透彻的阐述。丹尼尔·贝尔认为,19世纪西方意识形态的驱动力是为了达到社会平等和最广泛的自由,因而具有普世性和人道主义性质;20世纪亚非地区的大众意识形态以发展经济和民族强盛为目的,则具有地方性和工具主义性特征。事实上,自由主义在西方、民族主义在亚非拉都是一种强劲的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变革社会的巨大能量,这两种意识形态从不同的社会实践和历史遗产中提取素材,通过不同的社会机制和政治制度的塑造得以形成,因此,贝尔所谓普世性与地方性的判断是有失偏颇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差异化的社会实践确定了差异化的社会意识形态,或者说物质世界的基础结构决定着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秩序。社会化、世俗化的意识形态强化了观念活动与日常生活的联系,不仅如此,它还是“对现实变化的政治参考,与时间、空间和语言的整体关系已成为政治行动的主题”。就这样,多元分化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出现提供了差异、冲突或对抗的社会舆论场。在政治精英的操作下,意识形态开始服务于以权力分配、行使与转移为主题的政治实践。
3.意识形态的政治化阶段。形成于特定集体实践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常常是多元的、分化的,但是当某种社会意识形态对特定社会结构产生主导性影响时,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发展方向便由此确定,意识形态开始服务于政治精英并为其提供合法化论述,为他们的政治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响应。因此,意识形态开始其政治化转向,充分展现其实践性并卷入政治生活,而社会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发展为政治意识形态的领导力,便成为一种可以合理预期的结果。事实上,19世纪以来,随着政党和社会运动的大量涌现,教派和教堂等用以调动情感能力的传统方法已经走向衰落,一个不可逆的趋势是,认识和改造世界将主要地,甚至完全地通过政治来进行。弗里登认为,意识形态的目的“是从观念上为复杂的现实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赢得政治话语权”,因此,政治意识形态是一种致力于直接面对现实问题的政治思考,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双重意义。一方面,意识形态的工具性意义在于赋予特定政治概念以生命力。意识形态是政治概念以一种可持续的方式构成的复杂组合和聚集,政治概念本身只是一种用于判断、推理的理论要素,但是它们在意识形态的政治思考中会被活化,构成某种有力量的观念体系。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的目的性意义在于为集体的政治实践提供解释。“意识形态反映和力图决定关于政治世界的实质性的、集体拥有的解释”,解释集体实践的需要赋予政治思考以目的性意义。总之,在以话语、符号和观念构成的意识形态世界里,任何通过政治概念进行的政治思考都必须基于集体实践的目的,务实而灵活地思考任何政治生活中都会面对的分配、动员、竞争等现实问题和集体愿景、美好生活等终极性问题。
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具有区别于社会意识形态的鲜明特征。首先,政治意识形态反映了精英竞争的需要。在冲突与融合、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实践中,为了成为正确有理的一方并摧毁对手的政治存在和理智存在,任何有远大政治抱负的政治精英都会“紧紧地抓住那些以前只是无意识地起作用但却日益强烈的情绪性的潮流,并迫使它们进入公开的意识领域”。其次,政治意识形态追求以权力政治为内容的话语建构。政治精英和协助他们的知识分子努力使他们主张的集体行动不是建立在公开宣告自己的信条上,而是建立在可以合乎理性地证明的观念体系上,因此,他们需要利用意识形态内含的观念力量控制权力政治的话语权。再次,政治意识形态与有目的的政治行动紧密结合。所有政治意识形态都有实践指向和行动目标,事实上,在权力竞逐的过程中,政治意识形态常常表现为一种显现或暗含的政治行动纲领,其作用在于维持、反对或改变政治安排。
4.意识形态的国家化阶段。在国家出场之前,意识形态的政治化进程已经开启,它是精英竞争的舞台,它适应权力政治的需要而产生了一系列的观念、信念、意义和价值,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必然地卷入了创建国家的历史进程。因为当国家创建时,即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获得其组织、机制和功能时,国家需要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或某种精英共识为其奠定基础。弗里登认为,国家精英竭力强化其在公共政策的提供与控制方面的竞争力,目的在于证成、争夺或改变社会和政治安排以及政治共同体的进程,而一套完备严谨并且富有力量的意识形态无疑有助于提升竞争力。因此,政治意识形态为国家准备了它需要的认同与信仰系统,也逐渐淡化了意识形态与日常生活的联系,进言之,政治意识形态在国家框架下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成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
如果说政治意识形态还只是一种政治精英进行权力竞争的话语建构和政治行动,那么,国家意识形态就是在其基础上进化而成的国家权力或者国家意志,它不再是精英内部权力斗争的手段,而是成为人格化的国家维持自身的手段,用阿尔都塞的话来说,国家意识形态不仅仅是政治意识的形式,更是国家结构中的一个客体或构成。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作为一种结构化力量被施予绝大多数人,“它们作为被感知、被接受和被忍受的文化客体,通过一个为人们所不知道的过程而作用于人”。当然,国家意识形态作用于国家成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国家要牢固地、永远地拥有它的人民,必须经过一个将国家权力置换为意识形态(国家精神或国家信条)的政治过程。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不是异类成分偶然凑合而成的,也不是人为的构筑,而是自然长成的,是从气候、宗教、法律、政策、惯例、风俗等一系列自然和人文条件中获得确定的特性,这些决定性的条件结合在一起,产生了一种普遍精神,这就是属于这个社会或者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每个国家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将这些条件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内部结构和意识形态,形成了每个国家的“独一无二性”。
国家意识形态不是一种所谓无处不在的政治宣传,它是产生集体意识的价值体系,尽管霍夫斯塔特曾声称“作为一个民族,我们的命运不在于有多少意识形态,而在于成为一个整体”,但是,如果没有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将国家与民族、政治与社会连结起来,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也就无从谈起。从葛兰西的“政治社会”“文化领导权”理论,到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再到齐泽克的“自为的意识形态”,都强调国家化的意识形态在政治统治中的社会动员与控制功能。在国家的集体性政治生活中,政治理念的建构、政治行动的规划、社会支持的动员和政治异议的管理都需要在一套缜密的政治思考下展开,需要一套系统化的意识形态论述的支持。此外,意识形态的国家化也说明它不能停留在共同信念的建构层面,还将外化到仪式、典礼、治理等实践性国家行动中。
三、意识形态对现代国家建构的奠基性意义
现代国家的成长历程与错综复杂的社会结构、血腥暴力的权力斗争、勉为其难的政治妥协以及矢志不移的信仰追求纠缠在一起,这使得厘清国家研究的主题与边界变得异常困难。20世纪70年代末,斯考切波、卡赞斯坦和克拉斯纳等政治社会学家沿着自觉的历史制度主义路径,倡导把“国家带回来”,认为政治行为不能被简化为独立的个体行为或集团活动,相信国家可以塑造个体或群体行为,国家能力和政策遗产影响政治结果。斯考切波批评社会决定论者忽略了政治结构及其进程,忽略了国家对政治进程中的活跃群体的影响,她认为对国家形成、政治制度和政治进程进行分析,最有效的方式是形成一个结构化的政治视角。在结构化视角之下,国家的三个构成部分清晰可见,即经济与技术、政治与社会、文化与认同等三个领域各自遵循不同的组织逻辑,换言之,“一国的国内秩序在结构上涵盖了政治社会运行中的机构与惯例、规则与程序,以及深嵌于政治文化中的价值与观念”。正是基于这种对国家的结构性认识,意识形态必须与国家建构联系在一起才有其意义。意识形态的起源伴随着现代国家的价值、理想和行动的形成,是个体—社会—国家之间连贯而统一的观念纽带。因此,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意识形态是极其重要的建筑材料。
首先,意识形态有助于确立国家的德性形象。关于国家的认识中,“利维坦”的形象是深刻而持久的,霍布斯认为公共权力的权威树立之后,其权力的行使就拥有了强制力;韦伯的经典定义描述了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垄断权”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者也强调国家作为有组织的暴力机关的重要性。自由主义者们担忧国家掌握了“使用暴力的唯一合法授权”,可能会过于强大并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性,进而破坏社会及其成员的自由权利和独立自主。在他们眼中,现代国家更加专横跋扈,不断将其意志强加于社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甚至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新利维坦”。然而,这种对国家的顾虑不利于现代国家获得与公共利益大体一致的社会和谐与稳定,使其无法扮演“不同社会利益的调解者、平衡者与协调者”的角色。因此,重新认识国家的道德功能,重建伦理与政治的关系,确立公正良善的德性形象,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
意识形态的道德构造功能是毋庸置疑的。尽管意识形态的目标不像政治哲学那样要为现实政治提供一套确定的道德框架,但是它在思考政治世界的运行规则时没有回避同时出现的伦理挑战,比如关于民主、平等的意识形态能够处理诸如贫困、不平等或歧视等“人民的境况”的道德性问题,赫尔伯特·塞缪尔则说过,“自由主义之树的主干根植于伦理学的土壤”。弗里登的意识形态理论主张“以政治方式思考”,强调对政治思想进行解码,而他对政治的思考包含有强烈的道德要素,即希望实现人类集体向往的优良社会。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在话语竞争中要赢得社会成员的信服和接受,关键不在于运用了什么样的政治概念,而在于这些概念的表达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偏好。因此,意识形态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为国家的政治目标、行动方案提供道德正当性辩护,它关心道德原则的建构,强调国家伦理体系的首要性,主张通过伦理和政治并行不悖的路径,建立一种追求理性、负责和正义的社会理想的德性国家形象。
从人格化的国家维度来看,每个国家在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希望占领道德高地,成为一个有德性的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定义国家利益及其实现手段,其重要前提是为国家确立物质利益和价值利益的适当关系。即使是将客观物质利益放在首位的现实主义方案,也不会否认意识形态对于国家利益实现的重要意义。现实主义理论家汉斯·摩根索将其国际政治哲学建立在权力、国家利益与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上,他尤其看重美国的道德吸引力,坚信“自由中的平等”才是美国政治的目标,认为无形的价值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构成。尽管美国政府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中的道德形象极具争议性,但是美国追求并输出自由主义民主的意识形态动机从来都不加掩饰。对于更多的国家来说,它们在国内或国际政治过程中的任何一种政治行为都会被解释为具有道德目的,所有的权力政治也都需要精心建构的意识形态来修饰。
其次,意识形态能够将社会与国家联结起来。关于意识形态功能最常见的一种认识是它对于国内政治具有整合功能,能够创造公民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也是国家表达承诺和描绘愿景的载体。根据葛兰西的国家理论,国家是通过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来建构统治规则,形成一个“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这个“国家整体”是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的复合体,在其中,“统治阶级不仅要维护其主导地位,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还要设法获得被统治者的一致拥护”。皮尔逊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统治不能依靠对人民的镇压和武装来维持,更多还是要依靠公民社会机构里下层阶级意识形态和文化的支配”。因此,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来,“国家建构的中心事实是全国范围内公共权力的有序运作”,而国家成员对于公共利益、公共决策的服从是国家“有序运作”公共权力的必要条件。这种服从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换关系中形成的,其基础是国家提供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在内的公共物品。能力较强的国家能够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尤其是富有凝聚力的意识形态体系。根据勒内·勒马尔尚的看法,国家建构实际上要做的是“如何最好地将存在于地方和区域层面的离散垂直团结扩展到国家层面”,在这个政治过程中,国家通过物质福利、意识形态建立与其成员之间的保障—忠诚关系,从而展现自己的能力。
意识形态是社会与历史变迁的产物,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映像,当它完成从自在的、社会化的到政治化的形态演进而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时,便成为了国家精心打造的精神性公共物品。在现代国家中,一个继承了官僚集权传统的政府负责管理意识形态的工作,通过学校、家庭、传媒以及社会文化组织的中介作用,鼓励社会成员在政治上支持国家并培养他们的忠诚感。意识形态是产生集体意识的母体,对于国家来说,国家认同是决定性的集体意识,国家意识形态的建构以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为核心目标。国家认同有着强大的观念力量,可以跨越族群、种族和地区的分界线而建立政治联盟,可以淡化差异、弥合分裂以及减少各种潜在的解构性影响,包括降低族群、阶层的政治显着性,“最终导致公民认同国家并将其视为一个团结一致和共享政治命运的共同体”。
现代国家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形态,因此,民族主义作为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在连接民族与国家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当今时代,多数人同意民族主义是世界上,也是历史上最盛行和最强大的国家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运动,它将民族塑造成安德森所描绘的有限的“想象的政治共同体”,从而为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并且通过创造民族身份认同将社会成员带入了民族国家的建构进程。根据达登的观点,一旦一群人已经认同某个现代民族国家及其民族主义计划,以后他们的身份认同将难以改变。安东尼·史密斯也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为了获得和保持自治、统一和群体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在这种意识形态运动的推动下,群体中的成员将他们自身想象成一个实际的或潜在的民族,即所谓的民族主义制造民族。霍布斯鲍姆则将民族理解为由民族符号、神话和适当裁减的历史构成的一系列“被发明的传统”,民族及其“被发明的传统”的形成显然也是意识形态运动的结果。爱德华·卡尔将民族主义理解为一种思想状态,“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或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因此,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其功能在于将多元化社会群体纳入统一的政治进程,在为社会成员塑造统一的民族身份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对于民族国家独特政治秩序的信念,尤其是强调民族国家的集体属性超越社会成员的个体属性。从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的历史关系来看,国家建构的首要工作就是在公民中建立国家认同的信念体系,即形成一整套将多元社会纳入政治共同体的意识形态。
再次,意识形态能够将情感力量转化为政治动力。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普遍特点是需要面向社会进行持续的参与和渗透。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国家管理社会和国民的方式经历了从“间接”到“直接”的转型,这是国家监管力度或者基础性权力提升的结果,自彼时起,国家不仅介入社会的日常生活,也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情感性甚至无意识领域。在国家建构的浩大工程中,意识形态负责的是观念和认知工作,它需要将个人、社会与一系列国家方案、国家行动联结起来,需要促成特定政治秩序下各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虽然经过特拉西、弗里登等人的努力,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实践性得到了极大的阐发,政治与伦理、科学与伦理在此基础上被联结起来。然而,在人们固有的认识中,意识本质上始终是思维活动的产物,意识形态需要处理情感、非理性甚至无意识层面上的问题。贝尔认为,国家所需要的意识形态“是关于丰富现实的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它是充满激情的一系列信念”,可能充满着对全面改造生活方式的渴望和在道德与感情上的满足。曼海姆认为强烈的利益驱动使得统治集团可能只关注支配、冲突等政治情境,但是破坏他们支配地位的可能来自一些集体无意识,后者可能在满怀希望的表象和具体行动的意志之下遮蔽了真实的社会条件。他更进一步提出,国家生活中存在着无法用行政来管理的非理性领域,存在一个没有组织化的和无法估计的领域,这个领域是政治领域固有的组成部分,存在着“默默地发挥作用”的精神力量,即从无意识的深层汲取力量的“民族精神”。
因此,在意识形态可能触及的层面,存在着可能影响国家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由冲动和情感造成的非理性因素,这些因素来自典礼、仪式、崇拜、信仰和各种使人沉迷的精神实践。随着国家意识形态工具的介入,这些非理性、无意识的力量被挖掘出来,转化为有效的政治动力。事实上,国家的意识形态体系通常具有一种强烈情感的内容,这一内容被清晰表达,既有感染力也有强制力。意识形态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的激情,它在政治动员上的意义并不是使人们去做什么,而是给人们去做的理由或者冲动。尽管抽象的哲学思考和理性的科学探索排斥激情与冲动的干扰,努力合理化人类观念和人类行为,但是在政治的实践中,观念是一件有力的武器,意识形态运动致力于情感动员,不管是追逐权力的精英还是强大的国家,所有政治方案要获得成功都离不开群众的认同、共鸣与支持。萨托利认为意识形态是强制信仰系统的极端代表,是精英们操纵的关键性杠杆,用以实现政治动员和最大程度的对群众的控制;认为意识形态是行动的原因或引发机制,群众之所以被动员和被控制,进而走向政治救世主义和政治狂热,离不开“意识形态激情”。贝尔则将意识形态视为世俗的宗教,认为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力量,是因为它不像抽象的哲学探索那样总是千方百计地消解激情,相反,“意识形态最重要的、潜在的作用就在于诱发情感。除了宗教(及战争和民族主义)以外,很少有哪种形式能够把情感能量引发出来”。国家意识形态对于来自现实世界的情感能量进行管控、转化,将其导向政治,塑造对于国家的热爱、忠诚和依恋,帮助国家深入到普通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四、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治文明的演进:基于中西实践的认识
意识形态不仅对国家建构具有奠基性意义,而且始终作用于国家形成之后的整个成长和发展进程。从现象上看,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发展起来的对内外同时发生作用的现实的有机的联合体,是建立在传统习惯法和共同记忆之上,由各种相互关系组合而成的综合体”。这些“传统习惯法和共同记忆”不仅是政治共同体建构意识形态体系的基础,而且持久地存在于生成这个共同体的特定文明进程中。汤因比认为,应该“以文明为单位而不是以国家为单位来观看历史,将国家视为文明生命中的一些从属和短暂的政治现象,因为国家会在文明之中出现又消失”。国家为生存和延续所做的一切努力,包括利用意识形态工具对自身潜能的挖掘,应该放到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理解,因为所有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特定文明形态中的特定政治现象,意识形态在其中起到何种作用,取决于国家所提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
意识形态是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构成,在社会动员与共识凝聚、国家认同和身份建构、公共治理和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对于国家存续与发展的本质力量不仅在于它对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精神生活的关键性影响,更在于它与生产力发展的密切关联。“文明这个词所包含的第一个事实是进展与发展。”国家意识形态的首要意义应该是它能够推动国家进步与社会发展。法国大革命不仅是一场空前的社会政治变革,更是一种意识形态运动,它“推翻了封建制,推动了文明制度形态的变革,塑造出更符合资本主义文明发展要求的制度形态”,从而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马尔库塞讨论了科技进步过程中意识形态的独特作用,认为意识形态与生产力的发展日益密不可分,“在特定意义上,发达的工业文化较之它的前身是更为意识形态性的,因为今天的意识形态就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之中”。马克思强调物质性变革对意识的决定性作用,也觉察到了意识形态能够克服物质性变革中的各种冲突的作用,即通过法律、政治、宗教、艺术或哲学等所发挥的作用。恩格斯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划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特别指出“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因此,生产力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与意识形态形成是一个相互融贯的历史进程,意识形态对于国家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在锻造政治文明的同时,通过变革制度形态和社会精神,推动了生产力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
然而,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意识形态和对意识形态的批评同时产生”。意识形态的概念在18世纪末被提出并开始理论化、科学化和世俗化的同时,就面临着从未停歇的批评和否定。尽管人们越来越清晰地看到意识形态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愿意站在肯定的立场看待意识形态与政治文明的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意识形态并不必然或者唯一地发挥正面作用。正如霍布斯鲍姆试图论证的那样,民族主义作为一种强劲的意识形态,它既可以建构国家,也可以撕裂国家。事实上,意识形态存在于争夺人心的复杂而微妙的斗争中,尤其是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它服务于什么样的政治动机和政治利益,决定了它的历史作用。摩根索认为,人们只支持在理性和道德方面能够有合理解释的政治目标,因此国家的任何政治行为都具有道德目的,国家的意识形态便常常具有掩饰功能,一种是合理和正当的掩饰功能,服务于传统和正当的国家利益;一种是虚伪的掩饰功能,服务于帝国主义的扩张。虽然如何定义传统和正当的国家利益存在诸多争论,但诸如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种族主义等意识形态在历史上的恶名则是举世公认的。而一些在自由民主旗号下的对外扩张就更需要意识形态的伪善工具,比如美西战争后美国对菲律宾的吞并就是打着上帝的旗号来营造舆论的,一位来自印地安那州的参议员曾这样解释美国的行动,“我们必须把西方文明的福音赐予黄皮肤的小兄弟,因为基督也是为他们而献身的”。 20世纪的政治学者如阿隆、贝尔、利奥塔、福山等质疑意识形态对国家的积极作用,提出意识形态终结论,其缘由既在于他们对两大阵营之间意识形态斗争的批判态度,也反映了对推动资本主义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功利主义和现代主义的反思。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文明形态的演进历程中成长起来,其意识形态建构也必然围绕并依附于以资本为中心的文明形态。“西方文明本质上是个知识建构上的混合词,可用来进一步为其创造者的利益服务。” 15世纪新航路开辟以来,资本作为文明载体逐渐取得主导性与支配性地位,建立了人对物的依赖性,并将“资本拜物教”带到了整个世界,西方人正是基于资本逻辑发展出了现代西方的文明形态。马克思指出,“资本按其本性来说,力求超越一切空间界限”,因此,资本力求建立对其有利可图的世界性普遍交往,创立以资本为驱动力的世界历史。在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物化社会结构中,西方国家逐渐发展并推广一种以物为中心、以资本为逻辑、以剩余价值为目标的意识形态体系。这种以资本主义精神为支柱的意识形态可以用现代化、理性化、工业化、市场化以及殖民主义、全球主义等概念进一步解释,也可以从西方对非西方国家的经济掌控、政治支配、宗教渗透、文化殖民等经历中得到印证。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揭示了资本的所谓“文明作用”:“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产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自然界文明的历史含义及其当代启示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由此产生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西方意识形态致力于展现“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具有功利性、扩张性和伪普遍性的特点,正如韦伯所指出的,“不管在什么地方,只要资本主义精神出现并表现出来,它就会创造出自己的资本和货币供给作为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就结果而言,西方意识形态致力于为资本主义制度提供精神动力并进行系统性辩护,维护了多元民主的社会体系,但同时又事实性地造成了工人阶级贫困、经济不平等、阶级对立等社会问题,造成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更在世界上展现了西方的自我中心主义和文明优越感。
西方中心主义是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世界历史中的表达形式,是“一种历史原则、理论视角与价值立场的总称,表现为欧洲中心主义、美国例外主义等理念叙事,其内核在于西方文明优越论,带有意识形态的偏见色彩”。西方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其一,在思维层面突显二元对立的冲突逻辑。在中心与边缘、支配与从属、先进与落后、文明与野蛮的二元对立逻辑中突显西方文明及其价值观念的先进性、唯一性,放大不同文明间的差异性、对立性,鼓励“白人优越论”,助力以现代化和文明化为旗号的资本主义全球扩张。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背后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和文化冷战的历史惯性,这一理论认为儒家文明、伊斯兰文明属于“挑战者文明”,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存在差异就可能发生文明冲突。其二,在认知层面建构资本主义的“普遍文明形态”。布鲁斯·马兹利什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指出,“文明概念兴起于启蒙运动时期,是欧洲人想象的一部分,它声称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衡量尺度”。李约瑟也认为,“许多西欧和美洲人认为自己是文明的代表,负有统一全世界的使命。在他们看来,只有西方的文明是普遍性的,因为它本身是统一的、完整的,所以能统摄其他一切文明”。西方中心论试图建立这样一种认知,即文明意味着西方文明,现代化就是西方化,而资本主义文明是一种普世文明。这种用来对付非西方文明挑战的西方意识形态,实际上宣扬的是一种弗兰克批判的“虚假的普遍主义”。其三,在实践层面推动价值输出或意识形态输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本者”。在资本主义诞生后的世界历史当中,西方的价值观念、规则逻辑和特殊利益通过武力扩张、贸易垄断、文化渗透、情感操控等方式输出到非西方世界,企图在那里实现所谓的文明化、民主化和现代化。“民主和平论”的宣传就是一种典型的意识形态输出,它将民主与和平视为同义词,宣扬普及民主就可以得到永久和平的理念,事实上不仅无视非西方国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也否认了它们探索与发现民主的权利和能力。
中国对“文明的西方”及其背后的意识形态动机有清醒的认识,在国家发展的道路选择、制度设计和文化建设上始终保持自信与独立,“随着世界性科学技术和政治经济交往的日益加深,中华民族的儿女会更多地感受到对我们自己的民族、我们自己的文化的肯定和认同”。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形态的重要构成,它立足于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与社会实践,充分吸纳科学社会主义的思想养料,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作用表现在政治整合上,以“四个自信”的理想信念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确保国家长期稳定统一思想;在社会动员上,倡导“全国一盘棋”的统筹思维,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国家规划协调资源,着眼于超大规模社会的发展需要,规划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建设之路;在文化认同上,倡导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抵御西方价值观渗透,防范文化碎片化的出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在经济发展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致力于高质量发展,强调共同富裕和社会福利的渐进改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系的上述作用,奠定了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观念基础。其一,传承人文主义的历史根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根脉”。与重利益、倡理性的西方文明相比,中华文明关注的是人本身,偏重人文价值,正如罗素所说的,“我们的文明的显着长处在于科学的方法;中国文明的长处则在于对人生归宿的合理理解”。孟德斯鸠也讲过“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中国文化传统所具有的“人文主义”气质得到广泛认同,人文主义被视为“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精神”。因此,中华文明构想的共同体秩序实际上是指向“人”而非基于“区域”,即修齐治平的伦理秩序。伦理的、人文的历史根脉出现在当代中国关于“新的文化生命体”的意识形态建构中,它以“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形式得到了传承,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正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
其二,树立开放包容的共同体意识。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吸纳了中华传统文化中开放、包容的观念。“民胞物与、协和万邦”的天下观、多元一体的族群观、儒释道合一的文化观等历史经验与政治智慧长久地影响着中国的国家建构、国家治理和意识形态建设。西方文明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下强调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不同的是,中华文明是在“修齐治平”的儒家文化统摄下,确立了化成天下的传统文化与价值,从汉代的“丝绸之路”、唐代的“遣唐使”到明代的“郑和下西洋”,再到当代的“一带一路”,都体现了一种开放、友好、包容的共同体观念。虽然文明内部存在着族群、区域的多样性,各文明之间存在差异性甚至对立性,但是只有将本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利益联系起来,将本国文明与他国文明的价值联系起来,才能实现本国国内的长治久安,才能获得本国文明存续发展所需要的外部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有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两千五百多个民族、多种宗教……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当今时代,联合国因霸权主义、民族主义的冲击而受挫,王赓武认为联合国要建构平等包容的现代世界秩序,“跟古代中国向来有的天下观有很多可以结合起来”。中国倡导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遵循的就是“相互交融、共生共荣”的“天下一家”思想。
其三,创造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的政治文明既包含了从传统文化积淀下来的和合思想、大一统思想和天下观等,也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世界观、发展观。将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结合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中,这是一项历史使命,要求中国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中创造出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植根于中华优秀文化传统,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引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正是中国努力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独特贡献,“对人类文明最大的礼敬就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因此,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一种新时代的意识形态成果,它内生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是中国对文明进步、人类命运的总体判断和自觉实践,提供了一套通过党的领导和国家主导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中国方案。
从文明演进的宏观视野来审视意识形态对国家发展的作用,既可以看到意识形态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也可以看到不同国家意识形态对其政治文明的不同塑造。人类文明具有多样性,西方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建构,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建构,代表了各自不同的文明形态,反映了各自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条件,服务于各自的国家利益与国家目标。中西意识形态的本质差异体现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认知,西方以资本逐利、市场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强调制衡与自由;中国则以整体利益和国家主导为基石,追求秩序与发展。客观地讲,不同文明之间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但是显然易见的是,意识形态建构如果能够适应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整体和长远需要,将有助于打造更有生命力和影响力、更能代表人类进步方向的文明新形态。
结 语
在国家建构和成长的漫长历程中,意识形态为国家在权力行使、治理实施、行为规劝和支持动员等方面的实践提供了观念力量,并且始终“保留了合法化功能,保持着难以分化和公开化的实际权力”。有限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具有理性的、科学的现代价值,是国家能力构成中的基础性权力,任何一个致力于创造向内凝聚、向外自主的模范社会的国家,都离不开意识形态力量的支持。特拉西、弗里登等学者最初确立的理性主义观念学,为意识形态进行了正当性辩护,努力洗刷其与宗教思想钳制相关联的历史污名,有助于在理论上理解意识形态与国家建构、政治统治以及文明演进的关系。
然而,现实情境中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包含观念、情感和认知等复杂成分的文化系统,受到感性经验、政治情绪和政治野心等非理性甚至极端因素的干扰,对国家建构与发展可能起着消极的、破坏性的作用。因此,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作用和相信意识形态的力量,有可能落入为教条主义、主观主义或文化优越论辩护的窠臼,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认识。马克思与恩格斯在与青年黑格尔派论战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如果独自从观念出发来讨论现实问题,只能产生作为“虚假观念”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意识形态掩盖了特殊利益,因为不存在真理性、普遍性的意识形态,只存在意识形态要维持的特殊团体的各种需要。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内含把阶级利益的东西声称为普遍有效的企图,对声称具有普遍有效性的资产阶级法权进行了严厉批判。将反映特殊利益、特殊经验的意识形态推至普遍性,这是意识形态工具被误用的典型表现,也是西方中心主义内在的观念迷思。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推动了文明交往的全球化,但它也有着历史局限性和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21世纪以来,在逆全球化浪潮的冲击波中,人们看到了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在西方国家内部的爆发,右翼民粹主义、种族排外主义等极端保守主义思潮重挫了西方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信心,“西方中心主义”的意识形态输出失去了历史舞台,也印证了摩根索所说的,“意识形态偏执会错误地估计自身实力,从而招致政治失败”。与西方不同,中国坚持本民族价值信念和传统文化、倡导文明多样性和互鉴性的努力得到了广泛关注和认可。中国式现代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科学社会主义有机结合,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开拓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同时中国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体现了中国对文明交流、文明互鉴和文明共存的追求,对文明隔阂、文明冲突和文明优越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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