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近代以来,随着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往来,“我们”的身份成为不少后发展国家国家民族建构的基础。如何建构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我们”,民主构成一个重要机制。对后发展国家而言,民主具有重要的功能,民主可以促进“我们”内部不同族群和不同公民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团结,增进国家民族的建构。但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民主机制运行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的断裂点。受到西方自由主义价值影响,后发展国家的民主建设存在诸多的问题,难以促进其国家民族建构的健康发展。民主机制固然重要且需要发展,国家的介入,特别是政府、政党在其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后发展国家的民主带来的种种危机。民主机制的嵌入与国家治理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可以有效地促进“我们”的巩固,为国家民族建构行稳致远提供一个更为有力的支持。
后发展国家主要是指在现代化中崛起的国家,在借鉴早发国家的现代化技术、制度基础上而进行追赶的国家。从广义上看,它可以泛指原发的现代国家之后出现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等。狭义上主要是指出现在亚、非、拉三大地区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形式上,这些国家由于主权的获得和边界的确立,使生活在其中的居民获得了国民身份和统一国籍,形成了国家民族,即形式上演变为了一个政治民族,并在联合国中以“民族国家(nation)”获得了成员资格。但这样一个“nation”更多带有“建构的”“人为的”和“被迫的”特征。基于这样一个场域背景,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如何建构,民主能否融入其中,关系到国家民族能否行稳致远。二战以后,随着越来越多后发展国家民主实践的展开,有必要从国家民族建构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一尝试性分析。
一、作为后发展国家国家民族的“我们”
古典的“民族国家”之“民族”是一种古典的“国族”或“国族国家”。它所津津乐道的对统一、同一、规范、纯洁的追求具有优先的地位,通过这样一种对“统一”和“同一”的追求,试图在同质的民族基础上形成一个坚强的、自足的“我们”。但这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民族国家从西欧发源,此后扩展到北美、拉美等国家都经历了变异。美国曾经幻想建立一种“熔炉”性的国家,但在一波波的移民浪潮中不得不对“民族国家”“神话”进行修正,时至20世纪60年代中叶,在自由主义的政治体制下,开辟出某种“政治正确”的包容形式。加拿大在二元文化主义的形式基础上发展了多元文化主义。但这种修正依然没有离开“民族国家”蓝本。金里卡指出:“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涉及到对一体化条件的修订,而不是对一体化本身的否定,它们否定的是盎格鲁化,而不是一体化。”在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主义不能破坏宪法,宪法的权威不容改变。这些都说明,“民族国家”时代作为“一致性”体现的“宪政和法治”是不能改变的。
作为后发展国家的“民族国家”之“民族”更重于国民集体的“国家民族”或是偏于同一“国籍(nationality)”的“国家民族”。构成这个国家民族的不仅有占主导地位的族群,也包括其他弱小的族群。他们在形式上居住在一个国家之中,受到政权统治、管辖和宪法法律的规范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大量“异质”因素的存在,也就构成了后发展国家认同的“劣势”,要克服这种劣势,国家民族建构占有重要地位。
众所周知,民族国家是在不同族群或不同民族的交往、碰撞和竞争中产生的,强烈的民族国家对比,促进了“我们”和“他们”的比较。对于后发展国家,这样一种认识更加强烈。在经历了殖民统治到“新殖民主义”的压迫和剥削的现实之后,后发展国家更加强调“我们”的身份,即“国家民族意识”的建构。因而,后发展国家国家民族建构的目标就是形成一个团结的“我们”,它作为一种“核心价值”或“愿景”嵌入到了后发展国家宪法和政治意识之中。一种超越于不同族群之上并以某个国家为限定的“人”的观念出现在不少国家之中,如墨西哥人、新加坡人、马来西亚人、尼日利亚人即是如此。
在多民族后发展国家中,多元族群面对来自于“大我”的灵魂塑造各有不同的态度。一般说来,任何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同时也在政治上获得了统治地位。在多民族后发展国家中,同样存在着一个居于统治地位的族群,他们构成了“国家民族”的中坚,影响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但这一“国家民族”并不像西方古典民族国家那样是“唯一”的,而是要包容其他的族群,共同构成“国家民族”。他们既要追求“同一”,又要包容和吸纳其他族群,这其中就蕴含了某种“民主”的精神。
但要看到,处在边缘地带的族群由于跨界民族的特点而与“共同价值”形成对立。如在泰国南部的伊斯兰民族和核心地带的广大佛教信众,在宗教上有着强烈的排斥性;在部落和教派林立的非洲国家,各个部落都有自己的文化和宗教认同,很难采用一种共有的价值融合那些异质的宗教或部落。比较典型的是非洲的苏丹国家,由于南信基督教,北信伊斯兰教,加之人种上的差异,两者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中东国家虽然多信仰伊斯兰教,甚至说共同的语言——阿拉伯语,但由于教派的差别或是部落力量的强大而使“共同价值”支离破碎。双方或多方的族群只能靠一种建设性“共有文化”维系。一旦这种“文化”中存在的敌对意识崛起,导致原有的观念和心理失衡,文化适应也就走向失败。更有甚者,在互联网嵌入各国的背景下,异域的价值和文化也会轻而易举地传播到各个国家和不同的族群之中,后发展国家国家民族建构中所力主的“共同价值”无时无刻不受到来自西方的“个人主义”、人权自由等价值的影响。这些都会导致后发展国家的“我们”心非一系,国家民族的凝聚力存在着种种脆弱性。
二、国家民族建构进程中民主机制的功能
什么是民主?从古及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从原初的意义看,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联系在一起。后来经过历史和现实的各种修正,民主的涵义和实践呈现出多种样态。就本质而言,民主就是人民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涉及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大政方针的制定、监督政府的行为等。但从现实民主的发展看,民主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所谓的精英民主、多头民主等等,但有两个方向值得注意:一种是民主和小政府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要通过民主弘扬“个人权利”,保护“个人权利”、多元力量和社会力量,防止强大政府的存在,这种民主在西方比较普遍;还有另一种民主是国家进行治理的手段和环节,具有强烈的功能意义。两种意义的民主在多民族后发展国家中均有存在。
最初在对民族国家与民主的关系的认识上,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曾认为:民主与同质的民族国家相合,与异质的国家相斥。到20世纪80年代,林茨、利普哈特、霍洛维茨、赖利、贝淡宁、布朗等人对后发展国家的民主进行研究时指出:民主与多民族国家存在着嵌入关系,促进了“我们”的建构,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话功能。与专制和极权主义社会中的政治不同,民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民或不同的族群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或权利。公民或族群通过民主参与从而建立起与其他族群的一体化联系。后发展国家生活着诸多的多元族群,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关系,他们自成一体。在殖民地时代,如J.S.弗尼瓦尔所讲到的,这些“族群”只在市场上碰面,而后各归各群。“不同部分的社群在同一政治单位中相互毗邻,但又彼此独立。”而在今天诸多的后发展国家中,这些不同的“社群”所生活的区域不再是“殖民地”,而是一个拥有边界的主权国家。尽管传统的生活区域在一些国家中依然保留,但在政府的推动下,随着社会分工、经济联系的发展,不同的族群已经不再是“封闭”的、自足的,而是一个遍布全国的“国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个开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交往关系发展起来。作为与国家民族密切关联的公民“自由”和对“财产”的保护在全国展开,在这种背景下,不同公民、不同族群之间的接触和对话逐渐频繁起来。
对话,是一种复杂的互动行为。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人们具有攻击性,但也要认识到,随着广泛的共同文化的发展,社会正告别暴力而转向团结与合作,因而对话也就成为人们之间走向理解与合作的桥梁。对话无疑会有争辩,但对话的本质在于超越“自我”,走向对“共同目标”的寻求。在后发展国家中,一方面国家民族造就了一个集合起来的“国民”,在宪法上,他们获得了基本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各个族群成为这一国民集体的构成部分,成为其中的一个“对话”主体。虽然他们各有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但同处一个国家之中,受到该国家的法律和基本文化秩序的影响,因而他们也拥有了发言的权利,获得了平等的“承认”。通过对话,各个族群超越了“族群”的限制,并在角色的转化中认识“他者”。
民主作为一种机制,本质上是建立在对主体平等承认的基础上的。在民主机制中,参与其中的公民或是不同的集团、族群凭借这种表达的权利介入一定的公共事务中。民主机制的确立为这些不同的主体提供了平台和机会。无论是参与选举活动、政党活动,或是通过自己的族群参与和影响国家政策制定,都为不同主体之间、不同主体与国家之间建立了难以割裂的关系。
第二,文化功能。在民主机制的运行中,公民之间、公民和不同的族群之间,以及多元的族群和国家之间的交流互动,形成了“混合认同”,不同群体和不同族群之间的联系在民主提供的对话机制中产生出“想象的认同”。这些“认同”构成了不同族群得以联系的共识或“共有文化”。依靠这种文化将不同族群或公民个人联系在一起。虽然后发展国家基于民主机制而形成的共识有一定的变动性,但共识毕竟反映了参与者的某些价值取向。它是一种超越单独个人或族群的,为公民和族群所接受和认同的某种共识。藉此可以建立起一定的法律、政治、伦理规则,以影响和指导国家民族的集体行动,同时它又成为处在对立或矛盾状态的族群或教派彼此保持克制的行动指南。它所蕴含的文化内涵为国家民族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正能量,它的因素越多、越持久,国家民族的纽带也就越加牢固。
不仅如此,民主本身有注重异中求和之精神。它使不同的主体能够按照一定的价值和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并在这种表达中求得一种为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意志和方案。民主也为合作、和谐架起了桥梁,它使不同族群超越自身限制而走向一种全局意识。
第三,联系功能。后发展国家的族群在对各自认同和利益的追求下而趋于“政治化”,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得特别“尖锐”。按照这样一种态势,是否意味着处在同一国家民族中的族群各自画地为牢,老死不相往来?其实,同处在一个屋檐下,后发展国家中的不同族群之间所谓的“尖锐”不过是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守住自己的“边界”。但在一个网络遍布全社会的状态下,“边界”所带来的“封闭”也非固若金汤,民主机制的嵌入可以超越这一“界限”。
首先是互惠。后发展国家的族群处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从原生关系演化出来的各种依赖关系能够穿透“边界”的限制,通过族群之间就某些共同的事务展开的对话,为参与方带来“同种族”或“跨种族”的“互惠”。
其次是包容。所谓的包容本质上就是对异质因素采取一种宽容、容忍和共生的态度。在这种包容中,不同的族群可以保持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信仰,并以尊重和礼让的态度对待异己的一方,甚至在必要时帮助对方。对于异己的一方存在的与自己的文化和信仰相左的地方,也采取容忍的态度,而不是强行干预或否定,双方以共存为原则。也就是在这样的模式中,“不要去考虑是将差异最大化或者最小化,而是考虑如何将互动最优化”。
最后是社会联系。伴随着国家独立,后发展国家出于管理国家的需要,仿效早发国家的经验采用了“公民身份”制。如蒂利根据法国经验指出:“公民身份”不是一种简单的“情感或一套信仰”,而是“经过组织的社会联系:将受到某个国家权力影响的人与那个国家的政府联系起来的权利与义务。在公民身份方面,那些权利与义务广泛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人,人与人之间不应当存在差异”。不过这样一种以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联系也带有“排斥性”,即公民身份确定了哪些人属于公民,哪些人在“边界”之外,要受到“民族”身份的影响。对于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而言,在内部存在大量的异质族群,如果采用这样一种排斥性的“公民身份”制,比较容易带来少数异质族群的抵制,甚至是反抗,国家民族也将陷入内乱和动荡之中。因此,一些后发展国家采用了公民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方式。如蒂利指出的:“(1)在公民身份的类型与程度中间作出区别,它们隐含着不同的权利、义务和与政府的关系;(2)公开宣布一般的权利与义务安排,这种安排实际上在运用于一个国家民众的不同部分时明显不同。”这样的公民安排就是同中存异,既保持一个普遍的联系,又根据居民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从民主建设的角度看,种种区别对待并不是民主所必须的,但它又是一个进步,它使后发展国家的民主开始有了一个超越于传统臣民时代身份政治的新的起点、新的社会联系。
第四,制度功能。国家民族生成得自于两个重要方面:第一,主权的存在。后发展国家因获得了领土和独立的管辖权力,而使某些世袭性族群、跨界的族群或是外来的移民同处在共同的法律秩序和行政秩序管辖之下。因此,国家民族没有“国”构不成“国家民族”,同样,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界定,其生活、生产机制和利益都难以保障;第二,国家民族之为“族”并非自然的、原生的、依靠血缘纽带而成为的“族”,而是经过人为的作用成为了政治民族。其基本身份就是“国籍”,主要标志就是“国家+人”,如越南人、新加坡人、印度尼西亚人等。因此,国家民族离开了一定的国家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是不可能的。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国家民族的生成和发展中,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机制,对族群之间、族群和公民之间以及族群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民主机制中,不少国家建立了表达“民意”的机构,即“议会制度”。议会的代表大多是由公民选举的,他们一般来源于具有国民身份的不同族群。他们通过议会平台协商而形成共识,并以此形成一种超越于族群意志和认同之上的“公共意志”,从而影响各个族群或公民全体的行为。表达民意自然少不了选区划分,这些划分可能以族群生活区域为基础,也可能是基于人口分布和政治竞争的因素,但选区划分可以超越族群的“界限”,从整个国家民族的布局来设计。国家民族生成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同族群之间的合作与交往,从而形成crossing-cutting,即一种跨界局面。“界”的划分带有“分裂性”,构成了社会的“裂痕”,但在不少后发展国家中,“分”而不“裂”得自于多元的不同职业或阶级群体的存在。如马来西亚存在的多族群政党和以多利益为背景的政党并没有使该国走向“裂”,正是他们之间的犬牙交错、相互依赖,又有主体民族马来族的主导地位,而使马来人国族能够在东南亚国家中成为一“虎”。
第五,治理功能。什么是治理?人们对“治理”的界定各种各样,这里不一一赘述。从本质上看,治理就是一定的主体通过某些政治、行政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现存事务或问题进行处理,以使其达到一定的目标和理想状态。国家民族是由不同的族群组成的,他们之间处在生生不息的互动之中。有互动又存在矛盾,不断地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治理的核心。
对于有着复杂内容的国家民族而言,突变性的问题对后发展国家的影响是深刻的,甚至是不易修复的。比较后发展国家治理问题的机制,民主是一种范围广泛且比较有益于问题发现和治理的机制。民主通过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结社、出版、选举等自由,通过政党竞争、议会辩论等形式将各个不同族群、群体和阶层的利益要求,以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制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政策和策略,从而进行动态治理。
第六,变革功能。在多民族的后发展国家,民主机制的嵌入为不同族群利益和认同的表达提供了舞台。不同族群通过他们的代表相聚在此舞台上,这里既存在争辩,也存在交流。坦诚的交流把很多平时不便或不易表达,或表达不尽的要求呈现出来。这样一种交流,也是对族群本身的一种激励。通过这种交流双方都在认识自己、反思自己,并对自身的认知和行为作出调整,或是适应对方,或是改变自己的策略,或是斗争,每一次都在某个方面有所修正、有所进步,也可能每一次又在强化或是缓和,改变自己的“边界”和“底线”的强度。这种“边界”的“激活—减活”都会带来“跨界”的,甚至是整个国家民族的变革,以及议会、执政党和政府在政策上的一些调整和安排。可以说,民主机制嵌入带来国家民族内部的变革,它可能带来国家民族的不断巩固,也可能带来内部矛盾的重新燃起。国家民族建立起来的秩序在这种虚实动静、不断磨合中向前发展。
三、民主机制嵌入的主要路径与时空展开
由于内外因素的作用,后发展国家在国家民族建构中都不同程度上采用了民主机制。从路径上看主要有两种:
1.自由主义的比例代表制方案。当代西方学者多以“自由民主”为价值,思考解决问题的出路,关键涉及西方一贯津津乐道的“多数票”和“公民选举”。从民主的角度看,采用“多数票”势必对那些人口占有优势的民族群体有利。而对人口弱势的民族群体存在不公,甚至是压迫。同样,采取公民自由选举,其发生地又以区域为特点。这种状况容易助长“区域性的民族主义,出现一族统治”。实际上上述民主设计不过是民族—国家方案的结果。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将多民族、多文化社会和国家之中民族或者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与得到国家充分保护的个人权利结合起来,可能是将民主和非民族—国家政策结合起来时冲突最少的一种方式。”在民主机制上,利普哈特的“比例代表制”“非地域自治”以及印度的“大规模合作”活动比较典型。以印度为例,如果采取民族—国家的方式,公共暴力将会增加。相反,基于“国家—民族”现实,通过以“灵活和志愿的方式”为特点的大规模的合作活动,解决了印度与一亿多信仰伊斯兰教人口和平共存的问题。雅克·波兰德在《民主化和族裔少数人:冲突与妥协》中介绍了哈克莱的“调和性民主化(mediating democratization)”方案,内容涉及国内制度安排、精英决策以及国际影响。
2.集体主义方案。这种方案在亚洲和中东一些国家中表现比较突出。在观念形式上表现为阿普特的“神圣—集体主义”和“亚洲价值观”,贝淡宁的“不怎么的自由”,以及何包钢等人提出的“社群主义”等典型方案。在这些不同形式的“集体主义”理论中均涉及对自身所处的“多族一国”与“民主”关系的讨论,对此观点不一。一些学者持否定和悲观的态度,认为“政治民主与神圣集体主义相兼容,依然是未知之数”,也就是说,“神圣集体主义的准则就是政治民主的对立面。”史密斯涉及到的“民族国家”实际上是对“多民族”国家的一种方案。在这种方案中,多民族在代议机关中相聚并彼此交流,不过,“都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族裔或核心族裔,但同时有一个或几个重要的族裔或少数民族。”在这种状况中,“一些民族国家是民主的,另一些是独裁的,不可能轻易地向它们的少数族裔妥协让步。”也有一些学者力图以这些国家的文化为依据,发展出民主。贝淡宁在《超越自由民主》一书中分析了“适宜东亚的民主”。在东亚国家里,“政治精英可以轻而易举地压制多数群体的民族主义。虽然政治领导人也许必须建构某种共同的国家身份认同以推进诸如政治稳定性与经济发展这样的目标,但是如果政治领导人认为多数群体的文化与国家的目标相冲突的话,他们并不那么受到多数群体文化的制约(与民主国家相比)。”贝淡宁在分析亚洲的“保护少数人权利”时,用了一个关键概念:“不那么民主”。它有两种意义:其一,在这样一种民主中,精英代表国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精英从国家的整体和全局上认识国内多族群的存在,并通过一定的机制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如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华人人口占据多数的国家中,应该把中文规定为官方语言,然而李光耀认为,如果那样新加坡就会“有种族动乱”,就会“分裂”;在“相对比较民主”且伊斯兰信众占据人口大多数的马来西亚,1981至2003年间,其首相马哈蒂尔对公开的宗教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印度尼西亚,苏哈托提出了建国五原则,压制了种族和宗教冲突。其二,在这些国家引进了“民主选举”,发展了以精英为核心的“威权民主”。贝淡宁指出,在亚洲国家中,当采取“政治自由化”时,“却爆发了种族冲突”。他还指出:“一些不那么民主的东亚国家中的少数族群可能可以从对民主的限制中获益。政府可以推进一种并不赋予多数族群文化以特殊待遇的国家建构,少数族群可以以一种在相对民主的国家中或许不可能的方式与政治精英达成协议。”
在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中,随着各个不同族群权利意识的增长,民族主义和公民意识均获得发展,民主成为一个为不少人所接受的价值,虽然“遭到了某些人的否定,或者受到其他人的挑战,但是它却被各种各样的群体和民族所追求和培养”。然而,“民主必须具有其社会、文化及其历史的适当性。所以,民主也是一个递增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过程加深及提炼了民主的适当性。”也就是说,民主只能在一定的历史时空中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并扎下根来。其中会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林茨等人指出:“如果有相当多的民众并不将政府的要求视为合法要求,因为这些民众不想作为这个政治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个政治单位是通过民主的方案建立起来的,那这样的情况对于民主转型,甚至是民主巩固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此,林茨认识到了民主嵌入过程中,民主的时空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衡量民主转型的主要标志上,林茨等人认为,民主在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选举,政权平稳交接到下一届民选政府时可以视为民主转型成功。但民主转型是一个庞大的制度系统问题。一个复杂的社会,尤其是由多个族群组成的国家民族能否实现“政权”的平稳“易手”?众所周知,政权仅仅是上层建筑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形象地说,房子主人发生了变化,但房子还是原来的房子,它的结构、房屋气息依然如故。一个有着各种历史和文化影响的国家民族,其国家民族本身的文化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和转变,或者说,人们对历史和周遭世界的认识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配之以认同上的转变。
从时间维度看,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形成大多有过民族独立战争或革命战争的历史。在此建构过程中,几个民族共同参与了这一建构过程,因而构成了新的国家的主体族群。从变化的时序看,国家民族建构的时间点首先是独立以及宪法的确立。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民族主义者就已经开始了大量的民族动员工作。在最初的“革命”或争取“国家”独立的过程中,争得“民主”和“独立”几乎成为后发展国家民族政治精英的口号或纲领,几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族群利用国际形势变幻带来的千载难逢的机会,在一定的阶级力量和政党的影响下通力合作进行了“武装斗争”,建立了国家政权,形成了主权国家和领土空间。在这样一个变革中,各个族群被动员起来,自愿或非自愿地加入到这一争取“民主”和“自由”的斗争中。因此,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起点并没有像早发展的民族国家那样基于“自然的增长”或发自内在文化和综合实力的变迁,而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由民族主义动员而聚合到了一起,但内在的文化和综合软力量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显然,从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的次序看,首先是领土和人口的获得,至于文化、统一和同一化建设多是在国家政权建立之后,需要一个长时间的磨合过程。
后发展国家建国后也曾想兑现承诺建立民主,但民主来得急,而用来支持民主的各项制度和文化条件严重滞后。民主中追求平等和参与,以及西方民主中追求“大社会”“小政府”的状态,释放了“民”的“族性”。但各个族群为了在国家中获得话语权和实现利益最大化,并没有促成“民族”的建构,而是导致了不同“族群”间的内战。“我们”也在这种矛盾中处于自行消解的状态。非洲国家的卢旺达大屠杀、苏丹国家的分裂即为典型。
在“民主”时光的荏苒中,次序的进展不是层层递进,而是曲折的、叠加的,原有的“民主进程”会进入重新定位和反思的阶段。在这种反复变革中,民主在不断地发生新的调整。“我们”这一国家民族也在民主进程中不断地成熟起来。
从空间维度看,民主机制嵌入国家民族建构存在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过程。就前者而言,从上层的某些开明人士、精英的协商,逐渐扩展到全国。不过这里依然存在着三个不能否定的事实:第一,这种“民主”是自上而下的“协商”;第二,带有某个族群中的少数人的特点;第三,“寡头”主政。如伊斯兰教中的“舒拉(shura)”就是一种民主协商机制。但在这样的机制中,“一个组织的首领不应该独自决定、影响在他之下很多人的事务。根据组织的规模,他应当咨询他认为合适数量的人的意见,特别是那些学识渊博的人的意见。在经典意义上,‘舒拉’可能是贵族或寡头政府的属性,而不是民主政府的属性,因为‘舒拉’本身无权修改基本法。”但这也是从这种少数人的,且是由上层少数人的“民主”逐渐扩展到所有的人。在这样一个空间的扩展中,由优势族群的“民主”逐渐扩大到不同族群。其中,那些被排挤到国家民族边缘地带的族群,逐渐在政治上发展起来,由过去不被“承认”走向“被承认”。
随着自上而下民主的扩展,后发展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促使不同族群从封闭走向开放,不同族群处在互动之中,在此变化中,横贯他们之间的阶级的、利益集团的力量得到扩展,作为一种来自社会的或是全国性的力量在后发展国家中普遍展开。随着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快,以及旅游业和大众传媒的发展,各种信息和文化的疆界扩展到了传统族群生活的区域。新的认识、新的理念和新的互动形式不断产生,从而出现了传统族群和新的公共空间的相互塑造。“促使原有的因素发生变化以适应它们的出现”或是“激化了对于谁有权利参与到公共领域和谁的习惯应该占统治地位的争夺”。在这种空间的互动关系中,各种规则在编织着国家民族所需要的“公共规则”,影响着不同族群和公民群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民主带来的“平等”和“参与”意识的扩展促使阶级、性别、种族等相异的群体争夺公共空间的主导权,同时又使任何一个获得了这样一种“主导权”的族群和公民群体难以自作主张,从而必须寻求一种更为包容的规则和制度。这也就促进了国家民族的公共空间中“同一性”的扩展。同时也使构成国家民族的不同族群的空间或是在强化“边界”意识,或是“边界”模糊、犬牙交错、相互渗透。这种复杂的关系如同参天大树的根系,枝枝蔓蔓、盘根错节。它可以起到政治强制手段起不到的作用,同时也为一种更为复杂的民主提供了条件。
四、国家民族建构中民主的断裂点与国家角色
在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中,民主机制的嵌入具有种种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的断裂点:
1.对话背后的断裂点。民主机制的嵌入为不同族群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讨论提供了发言机会。在这种对话中,双方会暂时放下旧怨而展开对话。但不要以为通过一两次对话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因为进行对话的双方可以是“朋友”或是“伙伴”,也可能是敌手,只是由于面对内外各种压力而不得不采取策略性的对话,以换回某些和平和休养生息。但家园被占被毁、世代的血海深仇、宗教信仰上的势不两立依然深深埋在对话双方的内心深处,构成了一种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各种“主义”,如国家主义、军国主义、宗教民族主义、部落民族主义等均构成了这种“炸弹”的引擎。
2.共有文化中的断裂点。民主机制中所主张的“对话而不是分裂”“共享而不是独占”精神对于建设性的共有文化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要看到,今天绝大多数的国家民族建构是在一种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上进行的。这种状况对“主流社会秩序”构成了挑战。此外,“群体间的文化差异也将继续推动族群冲突。当今世界的状况——日益增长的多样性以及族群民族主义——使得族群冲突很可能仍将持续甚至更加激烈。”而横亘在这些因素背后的恰恰是一些族群的利益独占和文化上的“自足”。这种政治心理使他们在处理与他者的关系时总是抱有某种戒备的、猜疑的心态。一旦这种心理与以往的仇恨或是宗教信仰结合,势必对国家民族文化的整体建构带来消极或不利影响,从而构成民主运行中的断裂点。
3.合作中的断裂点。今天的后发展国家处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中。资本主义的逐利本性既带来竞争和发展,也受到各种自私自利观念和肮脏交易的影响。这种状况也深入到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之中。当一种不成熟的民主机制运行后,不同族群之间或是不同的公民群体之间,为获得利益和政治地位而表现出偏利共生或偏害共生倾向在所难免。这种状况会带来政策上的偏颇和不公、政治权力的滥用和优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巧取豪夺。美籍华人蔡爱眉在《起火的世界》中以大量的事实说明,市场经济常常使那些少数人的族群获益,而多数人陷入贫困,虽然这种观点有失公允,但它暴露出,市场经济带来的族群中的利益的不平衡。在此背景下,“民主在此情况下的引进,并不会将一个国民社区中的选民转变为思想开放的伙伴公民。相反,对选票的角逐助长了蛊惑人心的政客,他们将遭人嫉恨的少数族群当作替罪羊,煽动种族民族主义运动,提出要让‘国家的真正主人’重新获得国家的财富和民族身份。”显然,偏利共生或偏害共生都将影响着合作的强度和质量,因而也影响着国家民族建构在时空上的扩展。
4.制度体系的断裂点。民主机制的嵌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同族群在民主框架内的和平共处。共同规则的确定为不同族群能够彼此接受提供了行动的规范。但基于族群或是公民团体之间妥协和共享基础上而形成的制度,如果沿着族群的“界限”展开,则会强化族群的身份差异和“身份政治”。西蒙森在分析阿富汗、科索沃和伊拉克等冲突后重建的过程时,发现单纯的民主制度安排不利于族群去政治化。同样,梅森克-麦科瓦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的协和式民主鼓动了政治沿着民族的界限前行,不利于族群冲突的和解。
民主机制确有促进制度发展的功能,但在后发展国家中,同样存在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纠缠,双方在互相影响。某些正式制度需要和非正式制度,特别是地方习惯相对接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正式制度所面对的非正式制度又是多元的、复杂的,这样,正式制度也就容易出现被扭曲,从而造成正式制度的空缺。不仅如此,由于正式制度要和非正式制度对接,又在客观上承认了国家民族内部不同族群的差异和所存在的“边界”。这样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制度难以渗透到地方,地方的或族群的习惯又不能得到有效的改变和提升,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会固化。
5.治理能力的断裂点。民主机制有助于各个族群反映各自的问题,但民主机制嵌入中往往又过于强调民众的参与和族群的参与,甚至是族群的共治。在民主机制下,族群各有自己的要求,而治理主体既多元又能力缺乏,常常带来治理效率的低下。很多族群提出的问题要么缺乏必要的人才完成治理的任务,要么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来满足解决问题的需要,结果导致有问题、无治理的局面。在多民族的后发展国家中,族群间的问题如果范围和影响有限,尚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不构成威胁,但如果问题叠加,长期不理,则会愈演愈烈,从而激化矛盾,带来国家民族内部的冲突升级。
6.变革步伐的断裂点。在多民族后发展国家中,民主机制的嵌入不仅会促进对原有的国家民族内部族际关系格局的调整,也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这种意义上看,民主机制的嵌入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但随着族际关系格局的调整,势必会触动既得利益的族群或公民集团,从而引起他们对生成的新的政策、制度和利益分配的抵制或抗拒,由此阻碍多民族后发展国家的变革步伐。
后发展国家的现代化动员使民主成为国家民族建构不能回避的因素,同时也必须严肃地对待民主与多民族如何共存或融合的问题。按照西方民族国家的理论,单质的民族国家才可能实行民主,事实上在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并进行了大量的民主建设方面的实践。有的较为成功,有的出现失败。本文认为,民主与后发展国家建设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建构和依存的关系。如前所论,民主促进了国家民族的建构,但在建构中,又存在着诸多的断裂点。仅仅依靠民主机制本身,难以起到应有的建构作用,因此国家力量的介入具有其重要性。
第一,强政府是国家民族得以聚合的保证。从独立到今天的全球化发展,国内外的人口和资金的流动都势不可挡地造成了政治和经济资源在各个族群之间分配的不平等。尽管不少国家并不是有意为之,但在难以预料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压力面前,族群之间的不平等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如有国外学者指出:“在当今成功的多族群社会中能将族群或种族冲突之间的紧张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的,是一个强大得足够使其得到尊重的政府。”“一旦强大的中央政府的粘合力消除,潜藏的族群仇恨就会以排山倒海之势卷土重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如东南亚的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之所以能够在亚洲崛起,并取得骄人的成绩,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存在一个比较有力的政府。对此,西方学者曾用带有某种蔑视或评判的眼光将这些国家的政府和民主归为“威权政治的统治”。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正是一个有力的政府造就了这些国家民族内部不同族群的平衡与和谐,促进了国家民族内民主机制的有序发育。反之,在那些实行“自由民主”的国家,“小政府”带来的是政府的式微和“分裂的忠诚”的发展。
第二,以硬实力影响软权力改变。后发展国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现代化进程中获得硬实力的巨大进步。凭借这种巨大的进步,后发展国家在军队建设、国防力量、官僚队伍体系等代表着主权国家的基本条件方面都有巨大提升。不仅如此,正是由于硬实力的提升,使得后发展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是主要的族群有了控制国家主要资源的新手段。凭借这种资源性的控制,形成了对生活在其中的所有族群或多元公民团体的影响力。面对国内存在的软实力的欠缺和国家民族建构上的短板,国家一方面通过加强自身的实力和能力,逐步解决内部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改善国内族际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地完善国家建构中的民主机制,进而从宏观和整体上解决民主机制嵌入上存在的问题。如独立后的后发展国家绝大多数是农业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农村的地主、头人、宗教领袖、军阀势力在农村拥有着相当的实力。但在殖民时代就有了现代城市的兴起,工业、现代交通和通信系统也有了一定发展,不仅如此,还产生了一定的现代教育,尽管微不足道,但确实已经为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内部开放开辟了一个新的发展点。后发展国家独立后,随着国家主权的确立和政府的建立,这些国家均进行了现代化建设。这些都为克服民主在国家民族建构上存在的诸多“断裂点”提供了黏合剂。
第三,塑造新型统合主义(corporatism)。米格代尔在《强社会与弱国家》中分析了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力量对国家的抵制和反对作用。不过书中所涉及的事实大多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姑且不考虑时间因素,国家也不会任由社会势力摆布。社会在影响国家,国家也在建构社会,并通过各种法治的、行政的力量来控制和影响多元的社会力量。毕竟当今世界,国家是一个组织化的暴力组织。国家拥有军事的、法律的、行政的力量,并凭借权力控制资源形成了“中心—边缘”结构,构成了一种典型的统合主义模式。
什么是统合主义?比较政治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解释,国外学者如温克勒、杰索普、利奥·潘尼奇对统合主义均有一定的论述,在对其解释上,均含有“统治”“合作”“整合”之意。在笔者看来,统合主义含有国家通过强势力量,将社会中的多元力量按照国家与多元力量以及多元力量之间的合作整合为一体的意义。
统合主义在拉美国家、亚洲(中亚)和非洲(北非)比较普遍。在这样一种格局中,存在着一个权威“中心”。在后发展国家存在多元族群的格局下,形成了以一个权威诸如政党、宗教或军队为中心的体系结构。这个体系可以以某个优势族群为背景,同时吸纳其他族群代表于其中。米格代尔对这一结构关系进行了描述:“在那些对国家或民族之外的其他组织忠诚度很高,国家的规则遭到强烈反对的地方,国家领导者在任命官员时必须十分慎重。他们的目标并非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官僚体系或军队,使得国家机构中各种族群所占比例能反映社会的情况,亦非按照正式的组织原则来扩展国家的影响范围,而加强国家权威。各种职位分配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忠诚、其他群体的威胁,以及特定国家机构的重要性。国家领导者们往往将最为重要的、可能对自身构成威胁、运行社会控制的职务分配给那些最忠诚的人——也就是和自身有相同种族或部落背景的人。(快速找出最忠诚群体的办法之一就是看内政部长和警察总长的背景是什么。)类似地,那些来自最不受信任的群体的人则往往被安置在那些边缘的、预算很少的部门。”
在对这种统合主义的认识上,瓦尔德纳结合土耳其和叙利亚的实践对“统合主义”作了一个分析,指出:“统合主义的制度安排起源于国家机构和功能性集团之间的协议——在这一协议中,协议条件是一系列组织化的激励和限制。”但就基本机制而言,就是通过发展恩惠关系的方式,来塑造社会的支持者,产生出一种特有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与统合主义相联的就是直接统治的加强。直接统治相对于间接统治而言,强调“各种各样的制度将中央的公共权威与社会和经济联系起来”。在这种统治中,国家嵌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从而实现国家对公民的直接影响。这无疑对瓦解国内多族群对公民的控制,改变公民的认同,削弱“分裂的忠诚”具有重要的影响。国家的这一举措对弥合国家民族形成中的民主机制的“断裂点”有积极作用。而在间接统治中,“地方精英执行了很多与主权国家相关的职能”,这无形中加大了地方,尤其是多族群控制的地方的力量,弱化了国家的治理能力,不少后发展国家发展不利与此问题密切相关。
总之,在国家民族建构进程中,民主机制嵌入存在着种种问题,决定了后发展国家绝非像发达国家那样处在一种被动的位置上,而是在不少方面发挥了主动者的作用。独立以来,尤其在民主化第三波浪潮之后,后发展国家表现出来的停滞或衰退现象,从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后发展国家在国家民族建构进程中,也会对民主机制实际运行中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干预和影响,这种状况往往被一些西方学者说成是“民主倒退”,而从后发展国家的现实状况看,这种干预又是必要的、必须的。
五、结 论
在全球化、多元文化主义和各国内部族群身份政治化加强的条件下,后发展国家的国家民族建构需要民主机制。但这种民主机制不同于古典西方民族国家那样,基于自由民主价值和一民族一国家的逻辑而展开,而是在一种社会与国家、族群与族群、公民与国家、族群与国家、政治精英与民众的复杂互动中展开的。自上而下的力量和自下而上的力量的结合促进了民主机制的扩展,使民主深入社会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民族建构中的矛盾和冲突。但由于后发展国家发展的局限,决定了其民主机制的运行绝非依靠自发或自然成长而走向成熟,因而需要国家、政府的介入。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国家民族建构中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乱为或不为。通过国家权力作用的发挥保证民主运行的有序发展,最终都在于建构一个健康的、有序的、富有凝聚力的“我们”,因为一个团结健康的“我们”才是一国之民主行稳致远的关键。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6期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75740.html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