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追逐双碳赛道风口的意气风发,到深陷商事诉讼的进退两难,浙江
林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林碳环境)实际控制人张飞,正在为一桩标的额 900 万元的双碳项目合作纠纷,走完诉讼二审的关键程序。这场始于 2023 年末的合作,最终因设备交付争议、公章真伪疑云、履约责任划分的各执一词,演变成了一场双碳领域典型的合同罗生门。投资参考网记者历时多日采访,独家还原这场风口之下的合作纠纷全貌。
2025 年 12 月 8 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但驳回了林碳环境要求返还 270 万元首付款的核心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定,林碳环境方项目联系人发出的项目暂停函构成有效证据,合同无法履行系林碳环境自身原因导致,其已支付的 270 万元货款,与合同约定的等额违约金相互抵销。这份一审判决,让原本满怀期待入局双碳赛道的张飞,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被动局面。
这场纠纷的交易双方,身份背景有着鲜明的市场定位差异。被告方合肥中科环境监测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中科环境),官网信息显示其成立于 2018 年 7 月,由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与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共建,是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产业化基地,核心业务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治理与环保大数据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双碳监测领域有着天然的技术与资质优势。而原告方林碳环境,则是一家成立于双碳风口期的民营环保企业,2023 年 9 月 27 日正式注册成立,核心经营范围包括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等,张飞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飞向投资参考网记者回忆,他与中科环境的合作缘起,要追溯到 2022 年的一场房屋租赁。2022 年 7 月,张飞将其位于浙江绍兴、面积近 200 平方米的两层物业,出租给自然人杨超,对方彼时向其提及,可引荐双碳领域的相关项目资源,描绘了该赛道可观的收益前景。正是这场租赁,让原本并未深度涉足环保领域的张飞,一头扎进了当时火热的双碳赛道。在杨超的牵线下,二人共同成立了项目主体公司,2023 年 9 月林碳环境正式成立后,杨超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同时也将中科环境该项目的业务负责人王凯,引荐给了张飞。
张飞告诉记者,王凯曾多次赴绍兴实地沟通,详细介绍了温室气体监测系统项目的市场前景,在其邀请下,张飞专程赴合肥中科环境总部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口头约定,该合作项目总投资价款 970 万元,中科环境方面承诺项目每年保底收益不低于 500 万元,正是这份兜底承诺,让张飞最终下定决心推进合作。2023 年 12 月,双方敲定了第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也就是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 “合同 1”,这份合同标的为浙江省绍兴市温室气体监测系统(生态公园低碳体系检测站),合同总价款 900 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30% 首付款即 270 万元,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65% 货款,剩余 5% 质保金在运维期结束后付清。
但张飞告诉记者,他在细看合同条款后发现,这份合同仅列明了设备采购清单,完全没有提及此前口头约定的 500 万元年保底收益条款,因此他当即拒绝支付首付款,要求重新拟定合同,将收益兜底条款纳入其中。经过多轮协商,杨超与王凯沟通后,向张飞提供了第二份采购合同,也就是庭审中引发公章争议的 “合同 2”。根据张飞提供的合同文本,这份合同除了调整了付款节点,最核心的变化是增加了收益兜底的付款条件,明确约定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0% 余款的付款前提,是中科环境承诺给予林碳环境的项目,已签约部分经结算净利润超过 500 万元。这份合同末尾,有王凯的个人签名,同时加盖了中科环境的公章。2024 年 1 月 31 日,在确认合同中加入了保底收益条款后,张飞通过林碳环境账户,向中科环境支付了 270 万元的合同首付款。
让张飞没有想到的是,首付款支付之后,合同约定的监测设备却迟迟未能交付。张飞告诉记者,从 2024 年 10 月开始,他多次通过杨超与王凯沟通,追问设备交付进度,却始终未能得到明确的交付时间表,对方也始终未能兑现此前承诺的项目收益。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 年 12 月,林碳环境正式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双方合同,要求中科环境返还 270 万元首付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25 年 4 月,法院正式对该案立案审理。
进入诉讼程序后,这场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迅速超出了简单的设备交付范畴,演变成了公章真伪与授权边界的核心博弈。庭审中,林碳环境除了提交两份采购合同,还提交了一份由王凯 2024 年提供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进一步明确,中科环境承诺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帮助林碳环境实现 500 万元的项目利润,否则林碳环境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已付货款并赔偿 130 万元损失。但对于这份 “合同 2” 与《补充协议》,中科环境在庭审中全盘否认了其法律效力,明确表示两份文件上加盖的公章系伪造,中科环境从未在上述协议上盖章,王凯也从未向林碳环境提供过该两份盖章协议。
同时中科环境提出,王凯仅为该项目的联系人,公司仅授权其就 “合同 1” 项下的项目进行沟通对接,并未授权其对外签订相关合同,林碳环境未能举证证明王凯签字时具备相应授权,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从印章外观、签名形式到合同内容,“合同 2” 与《补充协议》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林碳环境作为商事主体未尽到基本的核查义务,上述两份合同对中科环境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除了公章争议,导致林碳环境一审败诉的另一核心证据,是中科环境提交的一份《关于合同项目暂停的函件》。这份落款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加盖林碳环境公章的函件明确载明,因项目站点原定建设位置遭遇当地规划调整需重新选址,周期暂不可预估,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暂时停止合同执行,对中科环境未如期交付的责任不予追究。中科环境据此主张,其之所以未交付设备,完全是因为林碳环境发函要求暂停合同执行,自身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合同无法履行的全部责任应由林碳环境承担。
对于这份关键函件,张飞向投资参考网记者明确表示,其对函件的出具完全不知情,函件内容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杨超在接受记者求证时确认,该函件确由其提供给王凯,但同时表示函件上的公章并未获得公司授权。林碳环境在一审中亦提出,该暂停函是中科环境方人员起草,杨超系根据王凯的授意制作,公司对此毫不知情。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超作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林碳环境方项目联系人,其实施的相关民事行为,法律效力应归属于林碳环境,该暂停函构成有效证据,足以认定合同无法履行系林碳环境自身原因导致。同时,中科环境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除站房和梯度采样系统外,案涉合同项下的其余设备,已于 2024 年 1-2 月完成备货,具备随时供货条件。
基于上述审理认定,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12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 “合同 1”,同时采纳了中科环境提出的 270 万元违约金主张,认定林碳环境已支付的 270 万元货款,与等额违约金相互抵销,因此驳回了林碳环境要求返还货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林碳环境不服判决,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发稿,该案二审仍在审理过程中。
“设备从头到尾都没有交付给我们,凭什么要我们承担全部违约责任,270 万的货款就这么全部打了水漂?” 张飞在接受投资参考网记者采访时,始终无法认同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林碳环境的代理律师向记者提供的《民事上诉状》中明确提出,原审判决既已认可林碳环境联系人杨超具有发出项目暂停通知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中科环境的联系人王凯,作为双方合作的发起者、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联系人,理应具备同等的业务沟通与文件出具的授权,原审判决对双方联系人的授权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属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而作为这场纠纷中的关键人物,杨超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仅表示,其始终希望推动项目正常推进,但很多事情的发展超出了预期,对于公章伪造等核心问题,其未作出正面回应。2026 年 2 月 26 日,投资参考网记者就该案相关情况致电中科环境方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案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相关情况以法院最终裁决为准,暂不便接受更多采访。
近年来,随着双碳战略的持续推进,环保监测、碳减排相关的赛道迎来快速发展期,同时也滋生了大量因合作不规范、权责不清晰引发的商事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4)》白皮书显示,2024 年全国法院新收环境资源案件 29.9 万件,其中涉双碳目标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增长 17.2%,成为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新热点。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商事合同纠纷的律师向投资参考网记者表示,这类涉双碳领域的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授权边界、公章真伪、履约责任划分三个方面,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对合作方的签约授权、合同条款、公章真实性尽到严格的核查义务,尤其是对于收益保底、业绩承诺这类核心条款,必须落实到加盖有效公章的正式合同中,避免因口头约定、授权不清引发后续纠纷。截至发稿,林碳环境与中科环境的合同纠纷案二审仍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这场 900 万合同引发的罗生门,最终责任划分仍有待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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