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广东汕尾市一起”8个月婴儿未使用茶水、未拆封碗筷却被收取3元茶位费”的事件,以”刺痛千万家长”的情感冲击力迅速引爆舆论场。消费者黄女士一行13人在当地某海鲜大排档就餐时,5名儿童(含两名婴儿)被完全按照成人标准收取茶位费,其中8个月大的婴儿因未实际享受任何茶水服务、未使用餐具仍需支付”不存在的服务”费用,最终产生总计39元的茶位费账单。这一争议性事件通过社交媒体发酵后,”婴儿收茶位费合理吗”话题阅读量迅速突破5亿,成为公众热议的消费维权焦点。

事件中,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坚持收费,而消费者则质疑”未享受服务却被强制消费”,双方的对立立场折射出餐饮行业长期存在的收费潜规则与消费者权益意识觉醒之间的深刻矛盾。黄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同期广东多地接连曝出类似纠纷,如部分餐饮机构对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婴儿均无差别收取茶位费,暴露出”茶位费”这一传统收费模式在透明度与合理性上的双重缺陷。尽管3元单价看似微不足道,但当这种收费模式指向毫无消费能力的婴儿群体时,其背后”强制捆绑消费”的本质被无限放大,直接触及消费者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核心关切。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纠纷的核心矛盾早已超越3元金额本身的合理性范畴。从连锁餐饮普遍收取的3元基础茶位费,到部分高端火锅店高达13元/位的”天价”附加费,茶位费的定价机制与收取逻辑长期缺乏透明规范。当8个月婴儿成为收费对象时,公众敏锐察觉到:这不仅是商家对个体消费者的权益侵害,更是行业”潜规则”对消费公平底线的挑战——正如舆论所质疑的,”若婴儿需收费,那么怀抱中的新生儿是否也该计入人头?”这种对收费边界的追问,为后续章节的法律条款解析、行业惯例反思与监管机制探讨,埋下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冲突引线。
事件还原:从海鲜大排档账单看收费乱象
2025 年 8 月 10 日晚,广东汕尾金町湾的一家海鲜大排档内,消费者黄女士正与家人结束一场看似寻常的聚餐。一行 13 人中,有 5 名儿童,其中包括 2 名婴儿(最小的仅 8 个月大)和 3 名身高不足 1.1 米的幼童。当服务员递上总计 3525.2 元的账单时,一行“餐具共 13 份,每份 3 元,总计 39 元”的标注让黄女士瞬间警觉——这份按“人头”机械生成的收费项,竟将未拆封碗筷、未饮用茶水的 8 个月婴儿也纳入其中,连同其他 4 名儿童均被按成人标准收取了茶位费。
就餐与问题发现:未拆封的婴儿餐具与“注水”账单
黄女士拿起账单反复核对,8 个月大的婴儿面前,那套原封不动的塑料餐具仍静静放在桌角,茶水更是从未被斟满。她同时注意到,账单中的高价背后还隐藏着更多猫腻:用于盛装海鲜的黑色塑料袋异常厚重,袋内竟残留近半斤水分,标称 5 斤的海鲜实际称重不足一半,原本平价的海鲜硬生生被“注水”成了“天价”。“连不会自主进食的婴儿都要收茶位费,称重还玩这种花样,这不是明摆着宰客吗?”黄女士当即向店家提出质疑,要求退回未使用的茶位费及多收的餐费。
维权冲突:“一直这么收费”的强硬回应
面对黄女士的合理诉求,店家却显得理直气壮。“我们这里一直都这么收费,不管大人小孩,只要坐了位置就要收茶位费。”工作人员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退款,对海鲜称重的问题也避而不谈。双方争执无果后,黄女士于 8 月 11 日在黑猫投诉平台提交投诉,但问题迟迟未得到解决。
曝光与解决:从“拒不退款”到“光速整改”的 35 天反转
直到 35 天后的 9 月 15 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僵局才骤然打破。涉事商家迅速联系黄女士,不仅全额退还了多收的茶位费,还按市场公允价重新核算并退回了因称重问题多收的餐费。9 月 16 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证实已介入调查,涉事大排档在第三方平台状态更新为“暂停营业”。这场持续一个多月的维权,最终在舆论压力下迎来戏剧性结局——商家从最初的强硬拒退,到曝光后的“光速道歉退款”,态度转变之快形成鲜明反差。
这起事件犹如一面棱镜,折射出部分餐饮门店在收费环节的诸多乱象:按人头机械收费的粗暴模式、忽视实际服务匹配的细节缺失、面对投诉拖延应对的消极态度,共同构成了消费者遭遇“茶位费刺客”时的典型痛点。而婴儿餐具未拆封却照收不误的荒诞细节,更让这场收费争议具备了穿透行业潜规则的样本意义。
法律定性:三大权利构筑合法性边界
茶位费的合法性判定需以消费者核心权利为根本标尺。根据 2025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共同构成合法性边界,三者缺一不可。黄女士事件中商家对 8 个月婴儿收取茶位费的行为,恰是对这三大权利的系统性侵犯。
知情权:收费前的明示义务是法定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到茶位费即要求商家“收费前明示”。法律层面强调,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明码标价,在菜单、店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若未提前主动告知,则构成不合理收费。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细化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尽到告知义务”,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
黄女士事件中,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收取标准,直接在结算时添加婴儿茶位费,显然违反了知情权要求。这种“事后告知”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权,使其无法在消费前做出合理判断,属于典型的“暗箱操作”式收费。
选择权:禁止强制捆绑的核心要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确立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明确禁止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费用,要求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茶位服务。修订后的条款特别强调“不得以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权益”,餐饮经营者若仅提供收费茶水、餐具,或通过打包蘸料、纸巾等方式捆绑收费,均属侵权行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消费者对未使用的服务“享有自主选择权,可拒绝收费”。黄女士的 8 个月婴儿显然不具备使用茶位服务的能力,商家却将其与成人强制捆绑收费,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对“是否为婴儿购买服务”的选择权。广东省消委会更直接强调:“未享受服务的婴幼儿不应收费”,这一观点直指商家强制捆绑的违法性。
公平交易权:等价有偿原则的刚性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收费“等价有偿”,对“无消费能力”或“未享受服务”的消费者收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江苏省消保委明确茶位费收取需以“自愿、透明、实际消费”为前提,未拆封餐具、未饮用茶水即未接受服务,商家无权收费。
从法律主体资格看,8 个月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消费意识与能力,自然无法形成“接受茶位服务”的意思表示。律师观点指出,此类群体“因无能力使用服务更不应收取”费用,这与“餐具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是商家必须提供的基础服务,不得单独收费;同理,未向婴儿提供任何实际服务却收取茶位费,本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转嫁经营成本,属于《价格法》禁止的“不合理收费”。
综上,茶位费的合法性需同时满足三大权利要求,缺一不可。对婴幼儿收取茶位费的行为,因完全背离知情权的透明原则、选择权的自愿原则及公平交易权的等价原则,在法律层面不具备正当性基础。
行业现状:从“茶文化特色”到“强制收费工具”的异化
茶位费的演变轨迹折射出餐饮行业服务价值与商业利益的深刻博弈。其起源可追溯至广东传统茶楼文化,初衷是对茶叶成本、人工服务及低翻台率运营模式的合理补偿——在“一盅两件”的早茶场景中,消费者通过支付茶位费获得持续续茶、专人服务的体验,广东本地消费者对此具有较高接受度。然而,这一承载地方文化特色的收费模式,如今正逐渐异化为餐饮企业的“强制保底收入工具”,呈现出系统性的行业乱象。
从“文化补偿”到“强制牟利”的异化路径
传统模式下,茶位费与服务内容直接挂钩:茶楼提供普洱、铁观音等茶叶选择,并配备专职“茶水师傅”负责冲茶、换碟,收费标准通常控制在 2 – 5 元 / 位,且仅针对实际饮茶的消费者。但当前行业实践已彻底突破这一边界:景田枫盛楼、新闻路小贝壳餐坊等餐厅明确表示“即使只喝白水也需支付茶位费”,将收费逻辑从“服务对价”扭曲为“座位占用费”。更值得警惕的是,这一现象已从广式茶楼蔓延至火锅、日料、大排档等非传统场景,八合里火锅以“蘸料费”名义收取 6 元 / 位,部分日料店则将其包装为“消毒餐具费”,实质均为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的强制收费。
当前行业三大核心乱象
- 强制普遍性:多数餐厅默认收费,消费者无论是否接受服务(如饮用自带水)均需支付;
- 标准混乱:价格从 3 元 / 位(蛙来哒、客语)到 13 元 / 位(景田某火锅店,含蘸料、纸巾打包费)不等,包间费更高达 15 元 / 位(枫盛楼);
- 信息不透明:收费规则常以“菜单角落小字”或“结账时口头告知”形式呈现,导致消费者“被动消费”。
价格体系的无序扩张尤为典型。调研显示,茶位费已形成“基础版 – 升级版 – 包间版”的三级定价体系:基础版多为 3 – 5 元 / 位(如客语),仅含普通茶叶或白开水;升级版(8 – 13 元 / 位)则捆绑蘸料、纸巾甚至打包服务;包间费则在基础价基础上上浮 50% – 100%。这种定价既无统一标准,也未与服务质量正相关——某景田火锅店收取 13 元 / 位的“高端茶位费”,实际仅提供工业包装茶叶包与自助蘸料台。
消费者权益与行业惯例的冲突持续激化。投诉平台数据显示,“未告知收费”“强制捆绑消费”已成为餐饮投诉的第三大诱因,其中“婴幼儿茶位费”争议尤为突出:部分餐厅对未满周岁的婴儿仍按“人头”收取费用,违背“服务对价”基本原则。与之相对,商家则以“覆盖消毒成本”“行业惯例”为由辩解,甚至将茶位费视为“固定收入来源”——某连锁餐饮品牌内部人士透露,其茶位费收入占总营收的 3% – 5%,远超茶叶与人工的实际成本。
破局尝试与行业反思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头部品牌已开始探索替代模式:费大厨辣椒炒肉、太二酸菜鱼(部分门店)明确取消茶位费,转而将服务成本纳入菜品定价;海底捞采用“自助茶水吧”模式,消费者可免费选用白开水或付费升级茶饮。这种“透明化、可选化”的实践,既维护了消费者选择权,也未显著影响企业利润——数据显示,费大厨在取消茶位费后,客单价仅上升 2 – 3 元,消费者满意度反而提升 15%。
茶位费的异化本质,是餐饮行业在成本压力下对“隐性收费”的路径依赖。当传统茶文化符号沦为牟利工具,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透支着行业公信力。如何在服务价值、文化传承与商业可持续性之间找到平衡点,正成为餐饮行业亟需破解的命题。
监管态度与消保委立场:官方回应的明确信号
针对餐饮行业茶位费收取争议,尤其是婴幼儿群体是否应被收费的问题,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形成差异化但核心共识明确的监管框架。通过横向对比广东、江苏、深圳等重点区域的政策实践,可清晰识别官方对这一争议的监管逻辑分层:既承认市场定价自主权,更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与消费者权益保障,而婴幼儿收费的合法性问题已在多地官方回应中得到否定性结论。
地域监管实践的差异化侧重
广东省作为餐饮服务业发达地区,其监管思路呈现“** 市场调节为基、告知义务为纲 ”的特点。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茶位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商家可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但需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提前告知、自愿选择”三大原则。广东省消委会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指出未享受服务的婴幼儿群体“ 不应被纳入收费范围 ”,若商家未提前告知收费标准,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可通过12315投诉渠道维权。这一立场在佛山、中山等地的监管实践中得到强化,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发布告诫函,禁止以格式条款强制收费,要求将收费标准“ 醒目公示于就餐区域入口或菜单首页 。
江苏省则以“** 服务匹配性 ”为核心监管锚点,直指机械收费模式的不合理性。江苏省消保委明确提出,茶位费本身并非违规收费,但需彻底纠正“按人头数一刀切”的做法,强调“收费金额必须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如茶水、餐具清洁、座位维护等)相匹配”。针对婴幼儿群体,该机构进一步指出,8个月婴儿等未具备消费能力或未实际使用服务的群体“ 缺乏收费的事实基础 **”,商家应主动豁免此类人群费用,并在菜单中标注“婴幼儿免茶位费”等豁免条款。
深圳市的监管策略更侧重“*执法刚性与过程监管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自2024年起持续开展餐饮收费专项检查,将茶位费公示情况纳入日常巡查指标,对“未在菜单标注收费标准”“未主动口头告知”等行为采取“ 首次告诫、二次处罚 *的递进式执法措施。这种“预防式监管”模式在双牌县等地也有体现,当地市场监管局明确要求商家必须提供“免费餐具与收费茶位”的二元选择,并通过格式条款审查专项行动,清理“包间最低消费捆绑茶位费”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
官方共识与维权实操指引
尽管地域监管存在侧重点差异,但全国范围内已形成三大核心共识:
- 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即便部分地区存在“按人头收茶位费”的行业习惯,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强制收取,仍属“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 婴儿收费无合理性基础:广东、江苏、中山等地消保委均指出,8个月婴儿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未实际消费茶水,也未占用额外服务资源,收费缺乏事实依据。
- 明码标价是前置义务:深圳、佛山等地要求收费标准需“醒目公示”,字体大小不小于菜单正文,且需在消费者点餐前端主动提示。
在消费者维权层面,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清晰的实操路径:若商家未提前公示茶位费标准或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可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直接拒付;若已产生争议,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商家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规定的10日内响应处理。广东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处理的大排档违规收婴儿茶位费案例显示,监管部门可通过介入调查促成商家退款并停业整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执法样本。
监管落地的现实挑战
尽管官方态度已明确,但“告诫函频发与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矛盾依然突出。一方面,佛山、中山、双牌县等地自2024年以来已累计发布12份针对茶位费的监管告诫函,要求商家“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广东省消委会2025年Q1投诉数据显示,茶位费相关投诉仍占餐饮类投诉总量的18.7%,其中“婴幼儿被收费”案例占比达32%。这种监管效能落差暴露出三大痛点:一是部分商家将“明码标价”简化为菜单角落的小字标注,实质规避告知义务;二是消费者举证难,口头告知与否难以留存证据;三是跨区域执法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仍以“行业惯例”为由弱化处罚力度。
未来监管需从“原则性要求”向“细则化执行”深化,例如明确“醒目公示”的具体标准(如字体大小、位置)、将“婴儿免收费”写入地方餐饮收费规范,并建立商家收费行为的信用积分体系,通过多维度治理破解“屡禁不止”难题。
消费者维权指南:五步实操法破解小额纠纷
面对餐饮消费中的小额纠纷(如婴儿茶位费、未拆封餐具收费等),消费者可通过以下五步实操法高效维权,全程耗时通常不超过72小时,成功率可达85%以上。
第一步:当场协商——明确“未消费不付费”底线
关键动作:发现婴儿被收取茶位费时,立即向服务员或店长提出异议,清晰表述“婴幼儿未实际消费任何服务(如未使用餐具、未享受茶水),不应收取费用”,并拒绝支付争议款项。
注意事项:保持冷静沟通,避免肢体冲突,若商家以“规定如此”搪塞,可要求出示书面收费标准或服务清单。
第二步:全面取证——固定“服务未发生”证据链
核心凭证清单:
- 消费记录:纸质账单、电子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截图)、点单系统截图,重点标注争议收费项;
- 现场证据:拍摄未拆封餐具的特写照片(需包含餐桌环境作为参照),录制与商家沟通的音频(明确提及“婴儿未使用服务”);
- 商家承诺:若消费前曾询问“婴儿是否免费”,保留聊天记录或录音(如服务员口头承诺“婴儿不收茶位费”)。
第三步:12315投诉——精准援引法律条款
操作步骤:
- 拨打热线:直接拨打 12315(工作日9:00-17:00接通率最高),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小程序在线投诉;
- 投诉三要素:清晰说明 时间(如“2025年9月28日12:00”)、地点(如“XX市XX区XX餐厅XX分店”)、违规事实(如“强制收取8个月婴儿茶位费2元,未提供任何服务”);
- 法律依据:明确引用《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求监管部门责令商家退款。
处理时效:市场监管部门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商家调查,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步:消协调解——要求商家出具“服务对价”证明
若投诉后商家仍拒绝退款,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可通过12315平台同步提交调解申请)。调解时需重点要求商家提供 “服务已实际提供”的证据,如:
- 婴儿使用餐具的记录(如餐具拆封登记);
- 茶水、湿巾等服务的消费凭证;
- 门店关于“婴幼儿必须收取茶位费”的公示文件(需加盖公章)。
调解技巧:若商家无法出具上述证据,消协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公平交易权)直接裁定退款,成功率超90%。
第五步:小额诉讼——25元成本的司法救济
适用场景:调解失败且争议金额超过500元(如多次被重复收费),可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
简化流程:
- 准备材料:起诉状(写明原告、被告信息及诉讼请求)、证据清单(含账单、录音、投诉回复等)、原被告身份证明;
- 在线立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提交材料,诉讼费通常为25元(1万元以下争议金额);
- 开庭审理:一般采用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举证重点为“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收费无实际服务对应”。
判决结果:法院通常在立案后1个月内判决,若商家败诉,需退还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前置预防:消费前“三问”避免纠纷
为从源头减少争议,建议就餐前主动询问:
- 问标准:“茶位费具体包含哪些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
- 问例外:“婴幼儿、未使用餐具的顾客是否免收茶位费?”;
- 问凭证:“若不接受茶位服务,能否在账单中取消该项目?”。
通过以上步骤,消费者可系统化解小额消费纠纷,既维护自身权益,也推动商家规范收费行为。
公众舆论与专家解读:茶位费何去何从
茶位费争议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是传统消费习惯与现代权益意识的碰撞。在舆论场中,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呈现鲜明地域与认知差异:广东本地消费者如邓先生认为,早茶场景中的茶位费是“延续数十年的文化惯例”,合理收费可接受,其背后是对“一盅两件、慢饮细品”传统饮食文化的认同;而多数消费者如吴先生则直言“喝水收费不合理”,认为茶位费应隐含于餐费,更反对打包时仍被收取该费用,凸显对“强制消费”的抵触。这种分歧在跨地域消费中尤为突出,北方游客“第一次听说茶位费”的困惑,折射出区域文化差异对消费认知的影响。
广州市消委会2025年民意调查显示,近八成受访者“支持取消茶位费”,认为其已从“服务对价”异化为“变相牟利”工具——大小餐饮店普遍收取且标准混乱,部分商家甚至将茶位费与餐具费捆绑,背离了“提供优质茶水服务”的初衷。
从法律与行业视角看,专家建议呈现“规范透明”与“创新平衡”两大方向。律师罗胜明确指出,茶位费合法性的前提是“提前公示”,对婴儿按人头收费“无任何合理性”,未告知的收费消费者可依法拒付。翁春辉律师补充道,强制收取、捆绑销售等行为已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管部门需加强对“模糊标价”的查处。行业实践则探索出“明码标价+服务增值”路径:深圳市餐饮博览会数据显示,探鱼、湘阁里辣等品牌通过在茶位费中附赠免费小吃、自助茶水等创新服务,消费者接受度提升30%以上。江苏省消保委进一步指出,茶位费回归本质需满足“收费与服务匹配”原则,即明确公示标准、主动告知消费者、提供可选择服务(如免费白水与收费茶水并行)。
立法层面的动向为争议破局提供了制度可能。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广州早茶传承保护规定”列为预备项目,其调查问卷专门设置“是否认同早茶店收取茶位费”议题,反映出立法者对“传统保护”与“权益平衡”的双重考量。支持方认为,茶位费覆盖了茶叶、人工冲泡等成本,是“早茶文化不可分割的部分”;反对方则强调其“强制消费”本质,呼吁通过立法明确禁止隐性收费。这种立法探索的意义在于,它试图在尊重地域文化特殊性的同时,为行业设立统一规范,例如可能对“特殊群体免单”“公示方式”等争议焦点作出界定。
传统习俗的存续与现代法治的构建,并非非此即彼的选择。茶位费争议的化解,既需要商家重拾“服务为本”的初心,通过透明定价与服务创新让消费者“愿付、明付”;也需要立法与监管在文化保护与权益保障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最终,这场讨论指向一个开放式命题:当“老规矩”遇上“新权益”,茶位费该不该收?该怎么收?答案或许藏在每一位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理性共识中。
结论:让茶位费回归服务本质
“3元茶位费=消费权益的试金石”,8个月婴儿被收取茶位费的争议事件,恰如一面棱镜,折射出消费公平在微小权益领域的真实样貌。这一看似不起眼的“人头费”,实则关乎市场诚信、法律底线与民生体验的三重考验——当行业惯例异化为“按人头机械收费”的惯性,当“服务对价”沦为强制牟利的工具,消费公平的基石便会出现裂痕。小费用牵动大权益,唯有多方协同发力,才能让茶位费从争议焦点回归其“补偿服务成本、体现价值对等”的本源。
商家需重拾诚信底色,让收费规则“有温度”
茶位费的合法性根基在于“服务对价”,其核心是消费者知情、自愿且实际享受服务。餐饮企业应摒弃“一刀切”的行业陋习,主动跳出“按人头收费”的机械思维:一方面需通过醒目公示、主动告知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将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如茶水品质、冲泡服务、餐具使用等)清晰挂钩;另一方面更需注入人文关怀,对未实际享受服务的特殊群体(如婴儿、未使用茶水餐具的顾客)明确豁免规则,以“主动标注免收费”的细节彰显诚信经营理念。正如传统茶文化中“优质茶水+续杯服务”的初衷,茶位费应成为服务质量的“加分项”,而非消费体验的“减分项”。
消费者要激活权利意识,让维权行动“有力量”
面对不合理收费,沉默只会纵容行业乱象。消费者应摒弃“忍气吞声”心态,主动核查收费标准、留存消费凭证(如账单、沟通记录),通过12315投诉举报等渠道推动监管介入。黄女士为婴儿茶位费较真的案例,正是个体维权推动规则进步的生动注脚——当更多消费者敢于对“未服务却收费”说“不”,当小额纠纷的维权成本持续降低,市场才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
监管部门需筑牢制度防线,让市场秩序“有边界”
监管的缺位是行业乱象滋生的温床。相关部门需强化“明码标价+动态抽查”双轮监管:一方面细化“醒目位置公示”“主动告知义务”等执行标准,对未告知、强制收费的行为“零容忍”;另一方面需畅通小额纠纷快速处理通道,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如公开曝光、信用惩戒)形成震慑,让商家不敢触碰“强制收费”的法律红线。广州市《餐饮茶位服务管理规范》的探索表明,当监管规则与行业实际精准匹配,茶位费完全可以从“强制工具”转变为“品质标识”。
从传统茶文化中“个性化茶水服务+座位成本分摊”的合理需求,到现代消费语境下“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法律底线,茶位费的进化史,本应是市场文明的进步史。当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不再被纳入收费清单,当“未服务不收费”成为行业自觉,当消费者不必为3元钱的“委屈费”耗时维权,我们才能真正说:茶位费守住了消费公平的底线,也守住了市场诚信的温度。
“当茶位费能容下婴儿的豁免,才算真正守住了消费公平的底线。”这不仅是对一个行业的期待,更是对整个消费环境的期许——让每一分钱的支付都对应真实的价值,让每一位消费者的权利都得到尊重,这才是市场经济最朴素也最深刻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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