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整合创新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将现行的30多部法律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体系化,形成目的统一、价值统一、规范统一的法律文本,这就需要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并针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创新性规定。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盼生存”到“盼生态”的新需求,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一条明确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被视为法典编纂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在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规则方面的重大进步。

可以说,生态环境法典既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护盾”,也是引导公民绿色低碳生活的“指南”,直接影响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生活质量。

何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

地球上的一切都是由物质构成的,人作为生物,也不例外。正因为构成人体的物质与构成环境的物质是相同的,人才可能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生存。这既表明了人与自然的密切联系,也对法律如何保护自然环境提出了挑战。

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一个息息相关的系统,阳光、空气、水、植物、动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通过食物链密切联系,并循环往复,构成了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包罗万象的环境。在自然环境中,任何一个环节断裂,都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打击。

但遗憾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自己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没有如此清晰而深刻的认识。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认为自然资源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迅猛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存和发展。

面对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和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人们终于认识到,新的法律制度,既需要国家和政府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也需要赋予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主体。每个公民,既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人,又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参与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通过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推动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规定的发展回溯以往,我国环境立法中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定有其发展历程。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的环境立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还将“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规定为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1989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先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通过制定修订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环境权利义务的规定。

具体来说,在公民环境权利方面,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损害救济请求权。此外,公民个人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结社权、受教育权、获得奖励权等等。在公民生态环境义务方面,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倡导性义务,要求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此类义务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另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要求公民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在生产生活中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违反,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实现系统整合和集成创新相较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和集成创新。

首先,从守护人的健康、解决民生痛点、保障生态安全的高度,整体考虑公民环境权利义务规定,以着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增进民生福祉为法典编纂任务。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国家任务,综合考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将“环境权利”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剥离出来,明确为独立人权类型的实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新增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综合性规定,将公民环境权利进行具体化扩充,体现对美好生活的全面保障。

其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公民个人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主体,将其设定为权利享有者和治理参与者,系统性规定公民的实体性生态环境权利和衍生性权利。在实体性权利方面,规定公民个人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在衍生性权利方面,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程序性权利方面,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请求权。

再次,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公民作为“人类社会系统——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将其设定为承担义务者和保护行动者,倡导公民承担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绿色低碳生活的义务,鼓励公民为子孙后代的利益自愿进行垃圾分类、绿色消费等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接受生态环境监管,与企业共同构成全民环保的法治基础。

最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社会共治角度,规定公众参与权,鼓励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公民以履行职务、参与社会组织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享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体、教育、科技等领域的从业者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公民协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格局。

【作者简介】

吕忠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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