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珊 宣朝庆:从结构中的治理精英到能动的精英治理——地方社会治理研究的视角转换

内容提要: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形成了多元化的分析路径,其中“国家-社会”视角与“地域社会”视角构成了最具张力的两种研究取向。在第一种视角下,形成了国家行政控制与地方社会治理二元并立、二元竞争与二元整合三条研究路径;在第二种视角下,有关研究探究了地域社会与精英治理取向、治理策略、组织网络三个不同面向之间的关系。这一研究脉络呈现出研究内容从结构到行动者,再到行动网络的转向,其研究取向则从行动者被结构所限定转向行动者支配结构。

关键词:地方社会治理;地方精英;国家与社会;地域社会;精英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地方社会治理场域中,地方精英始终作为关键行动主体持续发挥治理效能。中国正处于治理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发挥地方精英在地方治理中特殊的资源属性与能动作用,是探索中国基层社会独特的治理转型模式的重要路径。这对于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的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治理一直是诸多学科关注的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基于不同的问题意识进行了讨论和反思。总体而言,以往研究主要围绕精英概念本身所指涉的治理主体、治理形态、治理策略以及组织网络,以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多维交叉的变量,来解释地方精英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角色、作用及背后的逻辑。

早期研究集中于探讨治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20世纪40年代兴起的“士绅社会论”为典型。这一阶段的核心关注点是士绅这一群体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及其与地方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阶段,学术界多从社会政治结构的层面出发理解传统中国社会,尤为重视绅权与皇权之间的互动关系,力图通过对士绅治理的分析来呈现基层社会的结构特点(费孝通、吴晗等,2013:9-14;张仲礼,2019:55-59;瞿同祖,2011:311;黄仁宇,2008:242)。第二个阶段则以20世纪70年代以后施坚雅模式的提出为标志。施坚雅以层级秩序的“中地理论”为中心,提倡从整体理论视角转向更细致的区域研究。这种方法论的转型促成了区域研究与领导阶层研究相结合的“地方精英”研究的兴起(黄克武,2021:78),同时也推动着研究对象从士绅扩展到地方精英(李猛,1998:680)。在这一研究脉络中,学者们广泛地分析了地方精英独特的行动特点、行动策略,及其与国家(官吏)、民众的关系(萧公权,2014:591-596;Wakeman & Grant,1975:3;孔飞力,1990:217-226)。

随着研究范畴的拓展,一些研究者开始突破治理主体研究的框架,从治理规则的角度探索传统中国基层治理的形态与结构(周雪光,2014;黄宗智,2008,2019)。有学者将这种从关注治理主体到关注治理规则的研究范式的转换称为“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狄金华、钟涨宝,2014)。在对治理规则的讨论中,学者们更倾向于探讨具有正式属性效应的规则与地方性规范,或倾向于将士绅作为国家与社会的“中间层”,或将地方精英简化为“规则载体”(杜赞奇,2008:206-208;李怀印,2008:232-245;Esherick & Rankin,1990:305)。可见,既有研究虽从治理主体转向治理规则,但多采用结构主义视角,忽视地方精英的策略性行动能力。这种视角遮蔽了地方精英在规则博弈中的创造性转化能力,难以解释地方精英如何在国家规制与地方惯习之间动态游移,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规则博弈。

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国家-社会”与“地域社会”两种主导范式的研究进路,从国家权力的渗透机制与地方社会的自主性逻辑两条解释路径切入,探讨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取向的转向及其内在逻辑,以期通过解构地方精英在国家规制与地方惯习之间的策略性游移,对中国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研究的学术史进行简要勾画,寻求解释传统社会的治理韧性,拓展地方社会治理研究视野的新方向,更为当代社会治理中行政主导性与社会自主性的张力困境提供可供借鉴的历史药方。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聚焦于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研究中与地方精英能动性密切相关的这两种分析范式,并非忽视其他视角,而是因为二者在解释地方精英角色时形成了最具张力的理论对话:前者侧重国家权力对地方精英的结构性约束,后者强调地域社会网络赋予地方精英的自主性空间。这种双重聚焦并非简单的视角叠加,而是基于地方治理实践中国家意志落地与地域资源禀赋调适的动态平衡特征做出的选择。通过对二者的考察,本文试图揭示学界如何从静态结构分析转向行动能动性分析,进而为微观机制解释提供理论路径。

二、国家-社会视角下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

国家与社会关系是思考地方社会治理性质的基本视角,围绕这一视角大致形成了三种研究路径。其一,预设国家行政管理与地方社会治理是两个并立的范畴,二者通过士绅群体形成了联结;其二,将国家行政控制与地方社会治理视为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其三,在肯定两个系统内部体系独立性的同时,承认二者的依赖和互动关系。

(一)二元并立:国家与社会双轨并行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范式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应用,主要是一些研究者被社会推动、试图对现实的社会冲突作出学术回应的实践结果(陈映芳,2015)。面对中国的改革情势,中国知识界在20世纪90年代便开始了严肃的理论反思。中国学人开始摆脱传统的、基于国家本位观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路径的束缚,而转向对各种社会自生自发力量的关注。这一研究范式的代表最初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为中心的范式构型,但在中国的经验历史中并不存在与西方式市民社会明确对应的社会形态(邓正来,2006)。因此,这一分析框架被引入国内后,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目标以及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而将之译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等,且各自都能找到合理的证据,因而“国家与社会”相比“国家与市民社会”可能更具普适性(丁惠平,2015)。

传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往往先验地将国家与社会视为两个具有明确界限的实体,也即在本质上秉承的是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投射到具体研究中则演变成一种对二者影响力进行比对的结构性分析(丁惠平,2015)。黄宗智从一开始便对这种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框架持质疑和批判态度。他指出,这一分析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容易将论题化约成只是争论社会与国家何者对所讨论的现象影响更大(黄宗智,2003:260)。因此,本文将“二元对立”改为“二元并立”,试图突破将国家与社会预设为权力争夺的零和主体的思维范式,重点关注国家与社会在治理场域中的角色互补与功能协同作用,揭示本土理论对西方范式方法论的补充价值。

在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士绅群体作为结构性中介力量,始终构成探讨传统中国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分析单元。士绅群体在传统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中,往往是作为“卫道”者出现的。艾伯华、张仲礼、何炳棣等学者都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黄克武将1952年艾伯华《征服者与统治者》的出版视为“士绅社会论”正式提出的标志。这一理论的贡献在于将以往研究中被单纯视为王朝代理人的士绅,定义为具有国家和社会两方面认同的社会形象(黄克武,2021:73-76),也即强调士绅既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也是具有主体性的地方社会治理主体。“士绅社会论”的提出拓展了对士绅社会功能的认识,也是对以马克思、韦伯、魏特夫为代表的“东方专制论”的挑战。

“士绅社会论”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权力结构分析框架的基础之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地方社会治理视为两个相互区分的范畴,这两个范畴存在自主性,即官治与自治各自有独立的运行体系。费孝通强调,中国政权和社会威权很少相合,绅士便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联结政权和社会权威的一个重要的层次(费孝通、吴晗等,2013:9-14、25)。他特别指出,中国传统政治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结构,是“双轨制”。绅权自下可以开辟一个不受权力威胁、得以庇护大家族的租界地,自上可以通过一切社会关系把压力透到上层(费孝通,2011:383;费孝通、吴晗等,2013:9-10)。

“双轨制”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家、社会等术语,但其对“皇权-绅权”互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治理通道”的论述,与国家与社会视角的核心关切存在深层对话空间,它揭示了传统中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治理智慧,反映出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国家对社会自治的默许,其核心是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分工,低成本实现稳定。不过,“双轨制”对上下分治的具体过程和机制缺乏系统论述,仅以“无形组织”来阐释这一中介阶层的社会形态,没有阐明这一“无形组织”如何结合、如何运作。

张仲礼在“双轨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士绅阶层内部系统的研究,试图化“无形组织”为“有形组织”。他基于绅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肯定了士绅群体的行动取向。他认为,绅士担当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既代表了地方利益,又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在本地区的各种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正常情况下,官府和绅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他们合作维持社会的运转,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绅士与官府也会产生对抗(张仲礼,2019:55-59)。

瞿同祖进一步探索了这一群体在地方行政中的重要性。他指出,清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府都是高度集权的——每一级政府都在上司控制下,但是在州县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州县以下,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既存在矛盾又相互合作。州县政府将一切有关公众福祉之事都视为官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在政府不能或不便履行某些职能时,就由当地的士绅来履行这些职能,达成政府的某些目标(瞿同祖,2011:5、265-266)。瞿同祖对于清代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论述与费孝通和张仲礼一脉相承,三者都将士绅视为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之间的中间集团,肯定士绅在地方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斡旋作用。因此,瞿同祖有关清代地方政府治理逻辑的论述,可以看作对“士绅社会论”中“自下而上”通道的具体说明,它细致地呈现了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运作模式。不过,与费孝通“双轨制”阐述的“皇权不下县”的意蕴不同,瞿同祖认为中国清代士绅参与地方管理并不意味着完全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这一群体缺乏正式的任命,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来源于本身的特权地位及其与官僚机构的利益一致性(瞿同祖,2011:311、318)。

上述学者主要从治理结构的角度剖析地方社会治理,黄仁宇从“西方技术论”的视角提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间架性结构。他把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社会结构比喻成“潜水艇夹肉面包”,上面是大而无当的中央官僚机构——文官集团,下面是庞大的社会底层农民,这个结构依靠“尊卑男女老幼”的道德原则来组织,而中间层也即地方政府,则是松散而脆弱的(黄仁宇,2006:227)。这一中间层是官僚与缙绅联盟的地方政府,它不像“双轨制”下的绅士集团能够发挥“上通下达”的作用,而是无组织、无立体架构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间层是毫无建树的,中国的官僚与缙绅阶级往往从不平衡的结构中预先制造一种平衡的局面,使各地区勉强地凑合一致(黄仁宇,2008:242)。出乎意料的是,这一形态松散的帝国组织表现出超乎寻常的稳定性(黄仁宇,2006:227)。

二元并立的研究路径主要关注传统治理主体的结构性身份。费孝通、张仲礼、瞿同祖以及相关的研究者将治理主体的构成、结构特征、类型划分、阶层流动、社会价值置于研究的核心。在这一研究取向下,地方精英群体的行为本身被研究者赋予了明显的工具性色彩(狄金华、钟涨宝,2014)。虽然这一研究路径也注重探讨如何对地方精英阶层进行制度安排和社会动员以达成良好配合,但是这种配合更多的是结构赋予的社会性义务。随着研究思路的拓展,更多研究在承认地方精英工具性治理功能的同时,肯定这一群体自身的行动取向。相关研究显示,清末民国时期,随着传统社会结构的转型,国家政权向下渗透的趋势强化,地方社会自我控制模式也初步形成,学界对地方社会治理样态的认知发生了明显转变。

(二)二元竞争:国家政权向下延伸

晚清以来,受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和国内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一方面,国家行政控制下移基层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另一方面,地方军事化格局不断涌现,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经济发达地区,地方重建促进精英公共管理活动和私人活动扩张的现象更为明显(Rankin,1986:3-5)。由于传统社会结构转变、阶层的流动以及社会权势的转移加速,地方社会治理的形态以及学界对地方社会治理主体性质的认识均发生了变化。

士绅社会论往往立足传统的工具论倾向,认为绅权是以“无为”政治为护身符的,皇权的防线并不存在(费孝通、吴晗等,2013:72-75),在这一导向下,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没有自身的行动取向,地方精英与国家利益完全一致,不存在冲突和紧张(李猛,1998:680)。然而,萧公权对19世纪的帝国乡村控制的研究表明,绅士的利益与统治者并不一致。绅士在家乡的领导地位以及在统治体系中服务,并没有使其成为统治阶级中的一部分,他们仅仅是拥有特权的“臣民”,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成员。因此,这些非官僚的绅士成员与平民文人一样,更关心个人和家族的利益,而不是帮助统治者控制他们的疆域(萧公权,2014:596-598)。

萧公权对19世纪的帝国乡村控制的论述,已经体现出从二元并立向二元竞争分析框架转化。他在研究主体上拓展了地方领导阶层的范围,在研究取向上则开始聚焦考察局部的、地方性的控制体系。萧公权指出,清政府的帝国控制通过官僚集团的运作达成,但是在像中华帝国这样庞大的政治球体中,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加之通信和交通落后,中央的力量循着行政结构传到州县层级会有大幅度的衰减,变成微弱的“回声”。这一行政缺陷会导致局部的行政真空,使得地方社会中的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组织性村庄生活的模式和方向。因此,清代统治阶级援引历史制度,建立了一套由保甲、里甲和乡约等各种子体系所组成、各自具有特定功能的控制体系来加强对乡村生活的监督和指导。地方人士是这一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利用这一群体以及乡村中既有的组织和团体作为控制的辅助工具。为了阻止地方自主权的发展,政府将乡村控制的各种功能分派给多个不同或部分重叠的组织,最终发展成帝国体系外围的权力中心(萧公权,2014:591-596)。萧公权论述的帝国控制体系中,地方社会出现了以士绅或含义更广泛的“地方精英”为主体的治理体系。上述研究表明,国家与社会不是完全的并立关系,而是存在利益分歧与权力竞争。

如果说帝国体系外围的权力中心已经出现了国家与社会二元竞争关系的雏形,那么地方军事化格局则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地方社会控制权的下移和地方精英自治趋势的加强。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等将地方精英视为制约行政权力,塑造地方政治生态以维持帝国秩序的关键行动者。他侧重于研究中华帝国晚期分化的增长和内部冲突的发展,认为在中央集权的地方行政管理模式下,存在着另一个失控、无序和不守规矩的中国。地方精英与国家官员会相互制约,以确保对方的权力不会过度扩张和失控,从而维持整个帝国的秩序(Wakeman & Grant,1975:3)。直到19世纪,朝廷和地方士绅之间的平衡依然维系得很好,19世纪之后,面对内忧外患,清政府只得勉强应允上、下层士绅联手合作,组织并指挥私人军队(魏斐德,2017:32-33)。孔飞力(Philip Alden Kuhn)将这种情形称为“地方军事化”。他指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稳定延续的社会根源,在于王朝与地方名流绅士间的协调,在于官僚和地方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以最低限度的纠纷来解决,这种地方和中央控制之间的平衡在晚清动乱时期发生了变化。地方军事化的镇压活动赋予了地方必要的行动权力,为名流绅士提供了活动合法化的机会,导致19世纪中叶以来绅权的扩张和传统社会的崩溃。尽管在整个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和省政府企图通过改进地方行政,将精英自治的领地置于官僚的控制之下,可是最小的有效行政单位——区,仍顽固地坚持自治的形式(孔飞力,1990:217-226)。

地方社会以自治的形式对抗国家行政控制的趋势在清末达到了峰值。清末推行地方自治一定意义上是为了把地方精英吸纳进国家机构,从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马小泉从中国地方政治现代化即政治发展的角度指出,清朝末年的地方自治,实际上是出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推动——新兴资产阶级试图改制图存,政府力图将地方自治纳入政府所铺设的轨道,因而清末地方自治具有多元的政治属性和复杂的社会影响(马小泉,2000),可以将其视为与官治争夺基层社会控制权的工具(马小泉,1997)。

从传统的士绅治理发展到清末民国的地方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范式也朝着二元竞争的方向不断演进。这种二元竞争范式预设地方自治空间是社会控制权争夺的场域,地方精英与政府保持着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并且这种冲突在社会转折性变迁中愈演愈烈。虽然这一范式清晰地呈现了清末民国时期国家与社会权力的交锋现象,但也因过于强调冲突而忽视了国家与社会长期的内在整合逻辑。

(三)二元整合:国家与社会互动合一

无论是二元并立说还是二元竞争说,都侧重于基于权力、利益二分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对于整体性的联结机制及其中介力量没有进行系统的理论提炼。部分学者从国家和社会整合的视角考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适过程与机制,以弥补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割预设的不足。

周雪光试图从内在互动整合的视角解释前文中黄仁宇提出的组织形态松散关联而国家秩序坚韧稳定的国家治理特色,并将其称为“黄仁宇悖论”。周雪光认为,“黄仁宇悖论”反映的国家治理逻辑,是中国社会中文化观念与组织手段的关联互动和替代作用。具体体现为:传统帝国以儒教为核心,将差异性对待作为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用以规范士大夫阶层的行为及角色地位,借此塑造上下“观念一体化”同构的制度基础。这一同构过程促成并维系文化整合,抑制了社会的专业性分化,诱发了组织的松散关联,从而稳定了社会制度,强化了帝国治理的韧性结构,形成了“黄仁宇悖论”的生产机制(周雪光,2019)。

“黄仁宇悖论”蕴含着周雪光从中国大历史视野下归纳出的国家治理逻辑——帝国逻辑。帝国逻辑还原了传统治理逻辑中正式与非正式、名与实、委托与代理之间转换和合作的机制。周雪光指出,中国传统治理的常态过程是名与实的互相转换,即在程序理性上,以严密官僚层级作为一种中央权威的象征,但在实质理性上采用的却是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并行共用,默许甚至鼓励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借以缓和或调节“委托-代理”所产生的治理困境(周雪光,2014)。这一治理结构内含着中央决策的一统性和地方执行的灵活性之国家治理逻辑。中央决策的一统性是维系强大国家的组织和象征性基础,地方执行的灵活性是国家运行的实际过程和有效治理的基本条件(周雪光,2017:196)。帝国逻辑本质上是对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延续与调适的总结,它表现为中央试图通过统一的制度维持对地方的权威,但同时又因治理规模的庞大和复杂性,不得不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这种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问题的处理,肯定了帝国逻辑的二元整合作用。

从中国的国家治理逻辑可知,国家与社会之间并不是完全的二元竞争关系,而是既依赖又对抗,且相互整合的关系。魏光奇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县制的研究,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逻辑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佐证。他认为,清末以科举士人和致仕官僚为主体的士绅阶层虽然经常能够以“中间人”的身份协调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官与民之间的关系,但不足以形成独立于官的权力体系。相反,士绅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官借助他们的声望和权势来实现对民的统治和维护辖区内的政治秩序。清末地方自治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能够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从而在“官治”之外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传统士绅对于地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是他们作为私人势力在国家行政范围之外的社会领域中发挥的;而国民政府时期新地方精英们对于本地公共事务的影响,主要是依托国家基层机构来实现的(魏光奇,2004:356-357、383)。黄宗智将这种“中间人”利用私人势力或借助行政机构实现地方社会治理的方式统称为“第三领域”治理。他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再者,这一第三领域随着时间的变化会呈现不同的特征与制度形式(黄宗智,2003:260)。

黄宗智指出,第三领域是在国家正式体系和民间/社会非正式体系互动合一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中间领域。这种制度框架和治理结构源远流长,在汉代形成的“帝国儒家主义”,所体现的便是集权的简约治理意识形态,所采用的方式即第三领域半正式治理。清代地方政府的治理方式仍然因循了其本质。即使是在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向基层农村延伸的情境下,第三领域治理模式也依然以一种新的样态存在(黄宗智,2019)。这一治理模式依赖于基层的准官员和社会调解机制,进行半正式的简约治理,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黄宗智,2008,2019)。由于基层的准官员和社会调解机制的负责人大多是地方社会中具有社会权威的领导者,因此第三领域治理可以被视为以地方精英治理为基本取向而建立的国家吸纳社会、社会依附国家,二者互动合一的地方体制。

由上述学者的研究可知,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注意到了“中间人”这一角色从宏观组织架构上联结不同社会边界的能动性,通过“中间人”的传递机制,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了一个由两支既对立又相互依赖、此消彼长的力量互动形成的中间领域,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整合。可以看出,从国家与社会二元并立、二元竞争研究到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整合研究,学界关于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范式已从社会结构论转向主体互动论,在研究取向上呈现出从静态框架分析向动态过程考察的转变——更聚焦于治理技术实施、组织运作策略与非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尤其注重揭示半正式制度弹性空间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主体实践逻辑。

综合而言,基于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倾向于分析外在社会形式的形塑所促成的治理逻辑,强调制度化社会结构或结构性社会关系的制约,因此对于地方精英的行动背景、角色多样性及其集体行动意识考察不足。为了避免宏观叙事消解历史时期与地方性的差异,突破在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中形成的静态化、同质化的传统阐释逻辑,众多学者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切入,聚焦地方精英的行动背景和行动网络,对地方社会治理进行更微观的考察。

三、地域社会视角下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

地域社会视角下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往往从地方主义的政治文化背景入手。在这一研究视角下,精英不再是整体性社会结构的被动守护者和受约制者,而是能够主动利用制度和资源,采取各种复杂的策略,在中国近代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态势中维持或改善自身地位状况的行动主体。该研究视角十分强调精英的灵活性、对外界变化的适应性以及广泛的权力基础(李猛,1998:683)。总体而言,国内外学术界对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从侧重制约精英行动的社会结构的复杂性转向了对这一群体行动复杂性的考察。

(一)地域社会与精英治理取向的歧异

地域意味着以人们的社会关系网和共识为基础建立的具有共同性的认识体系(常建华,1998)。重田德1971年最早使用“地域社会”一词。森正夫于1981年正式提出“地域社会学”这个概念,视地域社会为一种“为了总括性掌握作为广义的再生产场域的人类生存基本场域而设定的方法概念”(森正夫,2017:23)。这一概念在使用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实体的地域性框架,它对地域社会的解读往往依赖于具体地理界限的界定;另一种是作为方法的概念,如基层社会、地方社会、周缘社会等方法性立场所指涉的概念(森正夫,2017:39-40)。

地域社会的核心原则是,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对立和差异,但他们同时构成一个统一和合作的整体,这种团结与合作不仅体现在地理区域上,也体现在人们的价值观念上。从共时性维度看,地域社会结构各层面是几种不同人类基本活动纵横交错、有机整合的结果;从历时维度看,地域社会构成要素在传统到现代变迁中功能与范围的变化,亦是几种不同人类基本活动交汇熔铸的结果(朱炳祥,2018:42)。郑振满等人指出,地域社会理论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主要在于它超越了自上而下的帝国主义国家视角,主张在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趋势时采用社会融合的视角(郑振满等,2021)。地域社会视角摆脱了区域史研究视角对空间范围的预设框架,基于共通的社会秩序和相互联结的社会关系展开研究。在地域社会中,作为秩序存在的国家,内嵌于地域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的运作过程中。不同学者从地域社会中的权力组织、社会关系、秩序体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等角度,探讨不同地域社会中,地方社会治理形态及精英治理取向的歧异。

在《1645年太仓州沙溪镇的乌龙会叛乱》一文中,森正夫基于地域社会之“场”,尝试设定以乡绅、士大夫为顶点的社会秩序,他随后进行的研究也建立在民众似乎能敏锐地体会到乡绅在地域中应尽的责任的假说基础上。从其各项研究可以看出,森正夫关注地域社会场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秩序,以及乡绅等用语所表现出的士大夫与民众关系的实在形态(森正夫,2017:12-15)。重田德将这种社会形态概括为“乡绅支配论”,视乡绅为维持传统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关键因素。他指出,明中期至明末,乡绅对地域社会的统治“个别地”形成,随着地主佃户制的成熟,乡绅重新建立起与国家权力的共栖关系,清中期以后,乡绅对地域社会的统治“体制化”,乡绅阶层获得公共事务的支配权(重田德,1993:216-229)。上述论点一方面反映了森正夫与重田德倾向于对士大夫阶层的角色和功能进行类型化分析,强调有差别的治理个体之间的同一性,以及这一群体对社会秩序的凝聚作用。另一方面,二者的研究推动了地方社会治理研究范式的转型——转向了对更微观范围内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和治理群体的整合机制研究。

不同地域资源禀赋、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的显着不同,使得地方精英的治理行为产生极大差异,进而塑造了地方精英不同的治理取向。萧邦奇(R. Keith Schoppa)对浙江精英的研究显示,地域内部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会影响精英角色演变的速度,造成其治理取向的歧异。他对20世纪初浙江地区精英的教育背景、职业、籍贯、政治倾向等社会政治结构及变迁的考察表明,在同一区域内,经济发达地域的核心区内外部与经济欠发达的边缘区内外部,社会政治生态在经济、自发组织以及民族主义等方面都存在系统性的差异。伴随着地区商业化,大量专业团体和社会组织为这些精英提供了众多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机会。这样的参与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个人发展的目标,改变了精英身份及其在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还为精英治理机构的联结提供了发展的契机(萧邦奇,2021:107、161)。虽然萧邦奇注意到精英结构的变迁催生了精英网络的发展,并使其治理权力得以增强,但是并未对精英的分化与联盟等做出系统的理论诠释,而是更多地呈现出经济因素决定论的倾向,忽视了精英网络中其他要素的关键性作用。周锡瑞(J. W. Esherick)对“两湖”地区地方精英的研究表明,地方文化模式也是影响精英治理取向的关键因素。不同文化模式下的城市精英与乡村精英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治理取向存在差异。城市精英以资本主义改良派为主导,寻求以西化中央与地方政治制度的方式来改革传统社会,也试图通过西化的自治,规训出从属于改良派的上流阶层,从而强化国家与其自身力量;乡村精英则趋向于地方保守主义,他们不热衷于西化的地方自治训练,但视其为巩固地方政治权力的良机,以维护他们上流阶层的地位,维持传统的治理结构(周锡瑞,1982:123-134)。

上述研究已经摆脱了传统政治史观对中国基本社会结构和日常生活世界的忽视,试图理解在中国近代的社会变迁中地方社会不同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的各种复杂反应(李猛,1998:682)。不过,这些讨论一方面是为了论证国家行政管理在地方社会治理中既排斥又合作的复杂关系所引发的地方精英行动取向的歧异,另一方面是为了阐明地方社会结构对于精英行动的塑造作用,对于地方精英行动过程本身所指涉的行动动机、行动伦理等因素的考察并不充分,也没有辨明地方精英行动与其所属的资源系统、文化环境之间的互动机制。为了进一步对这些复杂反应背后的行动逻辑与互动机制进行剖析,学者们着眼于不同地域社会中精英行动的复杂性,立足精英治理策略的生成,继续推进中国地方社会治理研究。

(二)地域社会与精英治理策略的生成

实际上,关于地方精英在地域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治理取向与治理状态的相关研究,都将地域社会的资源禀赋纳入了分析框架,用以解释地方精英治理取向产生差异的根由。但是,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地域社会的资源禀赋更多地呈现为精英治理行动中的历史惯性,而对这一历史惯性如何影响身处于其中的精英的治理行动这一内在机理的讨论尚显模糊,因而一些学者将地方精英的资源配置、行动取向等主体性因素纳入对精英行动生成机理的考察。他们将治理过程与文化、权力、社会网络等要素频繁地关联起来,关注地域资源与文化网络的差异如何影响地方精英的社会身份及其治理策略,进而探究地方社会治理中精英治理策略生成背后的行动逻辑及资源互动机制。

杜赞奇综合了权力网络与文化网络的分析框架,将传统的基层治理模式总结为“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建立在对施坚雅市场理论的批判发展基础之上。杜赞奇认为,施坚雅的分析方式犯了专断性和抽象性错误,这种以村庄或集市为焦点的封闭性分析方式,忽略了市场体系之外的村际联系,而后者在各种压力之下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他进而提出文化网络的概念,集中考察地域社会各特殊组织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尝试厘清乡村社会对外界势力做出多元反应的过程和机制。文化网络强调对组织系统中权力合法性及其赖以生存的文化依据的分析(杜赞奇,2008:206、208)。杜赞奇将两种经纪体制的建立——营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作为国家政权渗透至基层的合法化方式。他指出,基层治理权力的获取是通过两个机制来完成的:一是对基层秩序生成过程中各主体自觉认同的权威文化符号的争夺和利用;二是国家利用合作性的商人团体、庙会组织以及大众文化中的象征性资源等组织或渠道深入下层社会,赋予其代理人权力(杜赞奇,2008:10、36-37)。这两个机制分别代表自下而上的权力塑造和自上而下的权力授予。

这一论述与“双轨制”中特殊的知识阶级形成了理论对话,它对费孝通视为当然的预设——“士绅与农民不可通约性”提出了质疑。在特定的条件下,例如,在文化网络的关联作用下,国家、绅士与民众等阶级可以结成一个文化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包含了宗教、市场、宗族、水利以及其他组织,并提供“公有的象征性的价值”(黄克武,2021:81)。象征性的文化因素肯定了日常生活政治对于地方社会治理权力形成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治理权力不是一种实然的关系,地方领导阶层的领袖或特权地位并不是基于其身份而自然形成的,而是在互动交往的过程中被持续建构并不断变化的。在这个意义上,杜赞奇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与经纪模型超越了乡绅社会和儒家思想的概念(杜赞奇,2008:1)。它将大众文化纳入对基层权力组织与结构的研究视野中,探讨基层治理权威的合法性路径,在结构论和行动策略论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之间扮演了分水岭的角色。这一分析框架既注意到了社会网络和文化关系对塑造基层治理权力的作用,也意识到了行动者具体活动的象征效应,但仍未正面处理权力网络建构的内在机制,其组织架构分析还停留在合法性概念的表象阶段,论证的是合法性结构的外在部分。权力网络的核心和前提性要素,例如权力自身价值取向的正当性、权力结构形式的合理性以及权力主体自身的合法性论证仍缺乏实际内容(魏治勋,2004)。

李怀印将基层治理的行动主体置于具体的地方情境和日常行政权力运作的实践之中,从话语体系的角度提出“实体治理”,强调国家和地方社群、官方职能与地方制度安排的交织互动。他指出,在地方政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省府、县官和士绅之间的三角互动关系。帝制时代,国家不得不依赖士绅精英去动员地方资源,20世纪早期村社精英的领导角色也具有明显的连续性。民初国家政权在向乡村渗透进程中遇到阻碍,为了赢得精英们的支持,国家创办自治组织,把精英们纳入地方管理的正式轨道。然而,这些自治机构仅仅为精英们提供了一种扩展自身影响的合法工具(李怀印,2008:232-245)。李怀印对华北村治及其中的精英角色的分析,揭示了官方制度和国家话语如何与地方传统惯习及理念产生互动,重新塑造地方政治生态与地方精英的治理策略。他从地方内生性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切入,探讨地方精英与行政权力互动所形塑的地方政治,在其研究脉络中,非制度化的传统精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它对集体价值和利益的认同。

关于国家话语与地方理念互动所形塑的精英治理策略的研究,体现了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向微观互动的研究层次推进的趋势。在国家-社会研究视野中,地方社会治理还只是一个总括性的抽象概念,那些基于主体范畴形成的地域资源和社会网络因素还没有被纳入分析视野。部分学者突破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关注地域资源网络的差异如何导致地方精英在身份角色、资源配置和治理策略上的不同,以此重建地方精英主体行动和治理网络的微观基础。不过,这一研究取向本质上仍将地方社会治理模式描述成特定社会结构下的产物,并不强调社会领域自主性的形成,也没有清晰地呈现地方精英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群体意识及行为演化。

(三)地域社会与精英组织网络的发展

上述对地方精英治理取向与治理策略的讨论考虑到了地方精英的行动背景、群体特征的多样性,但侧重于探讨地方社会治理形态和地域社会资源、文化网络的整合关系。在这种研究取向中,精英的治理策略是被社会结构所限定的,因而难以呈现精英群体形成组织网络所具有的集体行动意识,也无法反映地方精英主动利用制度和结构的主体性及其互动机制。部分学者从精英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整合路径出发,剖析地方精英组织网络的形成过程与机制。

周锡瑞与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的关注点,从政府如何控制地方领导人和统一社会的问题,转移到地方精英如何在中国历史文化背景下行动和在地方舞台上扮演主导角色,并基于特殊的地域社会和文化伦理基础与其他精英互动。他们认为,中国精英并没有受限于一些静态结构特征的约束,而是灵活使用多种资源、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中国地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并非传统士绅治理概念所指向的单一形态,而是较少受到政治中心的影响,更多地融入当地社会,并且不同地区的治理模式差异很大。地方精英往往沿循自身发展路径,整合可利用资源构建制度,借助符号传递文化价值,并以契合地方社会共识的方式开展行动与互动。地方精英领导下的大多数机构并没有因循中央的等级制度,而是在地域社会自发形成,并以更松散和更混乱的方式扩展到公共政治领域(Esherick & Rankin,1990:305)。

玛丽·兰金指出,大约在18世纪中期或晚期,精英管理的联合会和活动的数量增加并变得多样化。由于组织越来越多,它们可能发展出非正式或正式的团体,或具备统一的联合功能。这种联合并没有通过官方的协调,而是通过地方社会网络的互动稳步形成的。到18世纪末,公共领域界限扩展,这在长江中下游以及中国南海沿岸核心地带的城市和乡镇表现得尤为明显。在19世纪上半期,随着王朝更迭导致中央控制力持续衰微趋势的延续,公共领域自治程度逐渐深化(兰金,2003:201)。

沿循着地方精英通过地方社会网络发起正式或非正式团体,从而进行地方社会治理的历史脉络,学者们对地方精英围绕社会组织构建出的新的群体组织网络进行分析,并探究这一新的群体形式对当地社会与政治生活的影响。根据群体结合的核心要素的差异,可以将这一研究路径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着眼于地方精英以宗族关系为纽带,参与公共事务,拓展公共政治空间;第二种类型则弱化了血缘关系纽带,着重讨论地方精英基于行业特点、职业功能、个体志趣等非血缘因素而形成的组织网络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表现和功能。

华南地域社会商业化程度高,宗族网络也十分发达,地方精英具备有效利用资源举办公益事业、解决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条件。科大卫认为,华南地区的地域社会建构是中央行政和基层宗族紧密互动的结果。“王朝国家的扩张,教育程度、士大夫理念、儒家礼仪的普及,为本地精英提供了社会升迁的工具,并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架构,让他们以王朝所认可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本地利益。”(科大卫,2010:8)宫内肇对清末广东顺德地方精英与地方自治的研究也表明,地方精英的领导力建立在宗族结合或是姻亲关系联合的基础之上。在清末地方自治政策的引导下,以宗族为核心的地方精英,通过参加铁路会、自治研究社以及县内各地的自治团体来巩固社会网络,维持各自所在乡村的统治秩序。尽管这些地方精英参与自治团体的动机中,也有赞成启蒙地方自治的因素,但在社会动荡背景下,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需求是诸多动机中最主要的(宫内肇,2011)。上述研究将宗族视为建构地方性公共空间、维持精英地方社会治理力量的重要工具,本质上强调建立和维持以血缘为基础的精英组织网络。

伴随着宗族关系纽带的弱化和绅商群体崛起,社会阶层关系不断调整和重组,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策略和组织体系都发生了显着变化。科举制度废除之后,传统士绅上升的通道被堵塞,绅士阶层发生大分化,绅、商合流趋势空前增强(马敏,2003:87),商人群体的社会影响力及其公共事务参与度也显着提升,对商人群体及其组织网络的研究因而成为地方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议题。

马敏以文化价值观与经济行为的融合为切入点,剖析近代中国商人群体的心理,进一步开拓了对商人群体的“主观领域”研究。他指出,清末重商思潮的兴起,催生了近代功利主义价值观,促使商人主体意识增强,开始突破同乡、同业的狭隘范围限制,主动联合形成区域性的商界共同体,商人的社会组织得到空前的发展,商会的形成便是这一阶层正式制度化的重要标志(马敏,2011:75-113)。这一研究路径已经涉及地方精英组织网络建构的文化观念与精神动力问题。文化既是社会角色的建构因素,也是行动动机的生成因素,精英主体性与治理研究这两条路径也由此联系到了一起。

上述研究在精英自身的主动性、精英组织网络中不同层次主体之间的关系与互动整合的逻辑等方面已有所思考,但仍有待深化。佐藤仁史关于清末民初江南的地方精英与地域社会的研究对此进行了很好的补充。他从行政运作的再生产机制与地域社会独自形成的再生产机制之间的侵吞、替代、冲突等出发(佐藤仁史,2006:284),提出地域社会与国家的“机能同型性质”,以此解释地方精英“发现”乡土社会,从乡土社会出发来恢复、实践整体秩序的动机,并将地方被纳入民族国家机构的过程称为地方的“制度化”(佐藤仁史,2017:8-10)。他指出,地方精英人士积极推动地方事务,参与议会等官方政治活动,不是为了满足国家权力试图向县级以下的地方社会行政组织渗透的需求,而是为了确保实施乡土建设时的财源,或是得以上达地方社会“下意”——地方精英参与地方社会治理、重建地方秩序的目的在于以公诸大众为原则,兴办地方自治的各项事业,并且倾向于在自治过程中彻底排除过去行政运作的那一套老办法(佐藤仁史,2017:96-97、141)。

从这一研究结论不难看出,学界已经开始关注到精英自主、自发结成组织网络,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秩序意识,并且强调地方精英对既有制度和结构资源的主动利用,而江南地域悠久的文化传统和紧密的社会网络则成为当地精英利用制度的重要规制和资源。佐藤仁史将各式各样的中间团体、社会组织的团结和凝集的机制,以及这些团体组织实施地方自治、引进近代教育的活动作为考察对象,探讨地方精英如何在适应新文明和重建乡土意识这一充满张力的发展过程中塑造社会自我认同(佐藤仁史,2017:12-16)。这一研究范式已触及地方精英的心理倾向及群体意识与组织网络之间的联系。从地域资源禀赋下精英行动取向的差异,到地方精英治理策略的生成,最后进入对精英组织网络及组织机制乃至群体意识的探讨,学界有关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地方精英不仅仅是一个结构限定下的角色称谓,也是承载了一定意义体系的、具有地方社会治理能力的行动主体。

四、趋势与问题: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分析

综上所述,在传统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脉络中,研究内容从治理结构论转向治理策略论,理论取向从外在结构论转向内在互动论。其研究成果根据研究时段和研究视野的差异呈现出宏大叙事与局部叙事并举、政治叙事与文化叙事兼容的研究趋势,其研究要素逐渐多元化,研究路径也不断细化。

基于国家与社会视角以及地域社会视角对地方社会治理的讨论,体现了从结构分析范式到行动者分析范式的演进路径,也呈现了从权力到资源,再到行动者与行动网络的演进脉络。上述研究的特色在于对社会结构、地域资源禀赋与行动主体连带关系的关注,并认为这些要素可以用来呈现中国地方社会治理的发展脉络和演进机理。就对基层治理本质的探究来看,由国家与地方社会结构关系的变迁,到地域资源与文化网络限定下的治理取向歧异与治理策略生成,再到对地方精英主动利用制度和资源形成独立网络的分析,我们看到了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地方社会治理研究的不同偏好。在梳理其内涵的基础上,我们也看到了结构、地域、行动主体、社会网络等概念的区辨与纠缠。

总的来说,既有研究的进展呈现出三个重要趋势。

首先,研究取向从外在结构论转向内在互动论。研究的着眼点从国家与士绅的二元权力结构控制关系逐渐过渡到士绅与地方精英在基层社会中的整合作用关系。在国家与社会视角下,地方社会治理研究的分析框架,从官治与民治相互并立、相互竞争,过渡到相互整合,折射出社会力量的生长与民间治理空间的制度性拓展。而这也反映了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精英、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行动伦理的同质性和文化的连续性。因而,部分学者开始基于地域整合的立场,考察地域资源禀赋下地方社会治理形态的多样性,以及地方精英如何以“乡土”秩序为场域,勾连群体秩序和国家秩序。

其次,研究范围从整体到局部,地域不断细分。随着研究时段向近现代社会推进,对于传统治理结构、治理方式和治理主体的研究和理论建构体现出更多的时代性因素和地域性特征,呈现出从关注整体向关注社区、关注地方的转型。地域社会的社会资源、文化模式、社会网络等关涉社会转型的因素也被纳入研究视野,被视作考察地方社会治理逻辑变迁的结构变量。

最后,议题越来越聚焦于中间阶层。随着研究取向转变和研究精细化,相关研究议题愈发聚焦于中间阶层的社会功能、阶层意识等核心领域。中间阶层的涵盖主体、行动取向,及其与政社的关系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并且,考察地方精英的着眼点逐渐从结构限定转向支配结构,地方精英被视为积极利用制度来维持和改善自身地位、获取资源的主动调适者。

既有研究对国家、地方精英与社会三者之间并存、拉锯、互动的关系,以及正式体系与非正式体系间相互渗透、相互塑造、相互转化的过程,进行了从静态到动态的归纳和总结,为我们探究动态、复杂的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治理的关系提供了方向。然而,现有讨论存在结构制约和权力导向的局限性,对行动者主体性以及内在互动生成机制的关注尚显不足。地方社会治理的变动往往被归因于外部权力架构的调整,忽视了行动主体自我革新的内在动力和文化内生性的引导变革作用。仔细分析既有研究立论的依据,其重心还是外在于个体的心理表征所折射的集体现象,主要强调角色如何形塑、规范与价值如何作用、话语如何制约,本质上仍是对客观逻辑结果的考察,没有揭示行动者对于文化和话语的利用与再生产的内部机理。

学者们虽努力探寻基层地方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及运行机制,但或过于强调国家权力的结构性约束,或过于侧重地方网络的自主性空间,二者虽形成理论张力,却未能有效融合。这种割裂导致对地方社会治理韧性的解释片面化,难以揭示国家与地方互动中精英行动的微观机制。部分研究成果虽然也逐渐关注到了精英的行动背景与文化观念对于行动策略和组织方式的影响,试图勾连群体秩序和国家秩序,却疏于探究地方精英行动背后的行动伦理和价值判断在地方社会治理形态和组织的生成变迁中的作用,也忽略了地方精英是在何种结构需求与观念引导之下,主动适应变化的环境,推动自身群体组织网络的建立和巩固,进而获得持续的治理优势的。简而言之,既有研究已经关注到了地方精英的主动性,但对其主体性的考察以及这种主体性与地方社会诸多诠释意义结构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仍然有待深化。

五、结语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或分析框架的兴起都与特定的理论脉络相承,更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联。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国内学界兴起的契机主要源于改革开放所推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这种变化既象征着“国家湮没社会”的“全能主义”国家时代的终结,亦代表着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形态的没落,国家与社会进入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渐趋分离并形成潜在对抗的状态(丁惠平,2015)。也是在这一时期,地方活力得到了充分释放,后现代解构浪潮消解了国家中心主义的合法性,地域社会分析范式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响应。这一现象本质上体现了对中国超大规模国家治理中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动态平衡需求的思考,也是对全球化时代地方性知识再生产的理论挑战的回应。

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脉络不仅蕴含着研究内容从结构转向行动者再转向行动网络的演进,更折射出知识生产范式的深层转换:当结构主义范式遭遇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场景流动化的现实挑战时,行动者中心范式因应公共政策实践需求而兴起;而当个体行动者分析难以解释复杂治理网络时,基于关系拓扑的网络分析范式又逐渐形成。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取向则从行动者被结构所限定转向行动者支配结构,这种范式转换本质上源于治理情境复杂性与理论解释力衰减之间的持续张力。

未来地方社会治理将呈现多维度交织状态,这些变化将迫使地方治理体系在控制与赋权、效率与公平、统一与多样之间寻找新的动态平衡点。因此,突破既有研究范式的局限,建立基于治理场域的本体论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来研究应将地方社会治理视为权力关系、文化符号、物质资源在特定时空中的动态拓扑结构。其中,精英治理既非结构强制产物,亦非纯粹主体性实践,而是多重关系网络互构生成的现象。地方精英可能是经济网络、社会文化网络与政治网络的枢纽,这一群体在地方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不同网络之间的互动融合。就此而言,地方精英更像是位于不同形式网络交叠节点的转化者而非单纯的中介者,其作用在于使经济、社会与政治力量持续互动与转化,从而实现对地方公共活动的有效治理。地方社会治理的活力也依赖于地方精英对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多重网络的整合能力。因而重点关注地方精英的主体性如何在地方治理场域中发挥作用是必要的,这能为解决基层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存在的各类群体有序参与以及多元主体协同理路的建构问题提供思路,也有助于探索社会制度建构与集体行动间的互动逻辑规律。当然,中国社会治理结构本就是多元的、多层面的,绝非任何单一立场的分析可以涵盖。我们虽然不能穷尽地方社会治理的所有面向,但还是可以不断对其中的理论和概念进行重构和发展,努力完善这一理路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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