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营经济促进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起施行。该法的颁行,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庄重承诺,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把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政策以法律形式系统地表现出来,为执行机关严格执行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治保障,也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治环境、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必将有力提振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强大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基于这一立法目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指出,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平等保护既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又是贯穿整部法律的基本理念。平等保护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平等保护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前提和基础,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则是平等保护的结果。一方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平等保护才能给企业家吃长效“定心丸”,民营企业家才敢大胆投资兴业,勇于创新,民营经济才能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护身符”。该法聚焦近年来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回应民营企业最突出的诉求、最急切的期待,着力解决因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导致的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的现象,在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方面呈现不少亮点。

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广泛性。首先,该法以“民营经济”为主题,提出了“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概念,尤其是全面列举其合法权益并予以保护,这在我国立法中是前所未有的,也体现了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高度重视。其次,该法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权益保护”,既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保护主体的全面性。一方面,该法特别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另一方面,该法凸显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保护,从而强化对企业家的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这些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民法典虽然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就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使得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和细化,也更具有针对性。再次,该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该法的规定来看,特别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强化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的保护,如该法强调征收、征用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才能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才能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保护方式更具有实效性和具体针对性。法治的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营经济促进法突出问题导向,深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强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中,聚焦公权力可能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突出实践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从而增强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实效性。一是要求办案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二是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防止出现“小过重罚”“查封某项财产、搞垮某个企业”等现象。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出现借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等现象。四是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这就宣告了“远洋捕捞”的违法性,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维权提供了合法依据。五是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补偿。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该法专门规定“法律责任”一章,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对违法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违法实施异地执法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这些规定通过强化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和司法的方式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实践中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强化竞争政策的平等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明确宣告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规则、市场交易、生产要素使用、自主经营、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受到平等对待。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这就从政策制定层面全面落实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充分回应各方关切,对民营企业广泛关注的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权益保护、拖欠账款、公平执法等问题均设置了专门条款予以规定。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该法专章规定了“投资融资促进”,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同时,针对招投标中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现象,特别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济组织,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事实上,竞争政策方面的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的是侵害权益的事后保护,而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现公平竞争的平等对待,可以说是事先的、在竞争起点上的保护。例如,如果不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平等对待,则其在起点方面就难以展开公平竞争,也很难说对民营经济进行了平等保护。因此,竞争政策方面的平等对待也是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

实行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国内权益和海外权益一体保护。国家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不断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也在不断加快,其中就包含大量的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海外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为顺应民营经济组织海外权益保护的需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该法强调要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该规定涵盖了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的各个环节,即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到海外投资经营综合服务,再到海外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保护,既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海外权益,也彰显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平等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必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其贯彻实施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配套,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同步发力。各级政府机关需要依据该法履职尽责、严格执法,司法机关需要遵循该法、公正司法,经营主体需要遵守该法、规范经营。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民营经济促进法必将迸发更加磅礴的实践伟力,有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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